新编经济法 高职财经大类专业基础课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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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新编经济法,主讲人:,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章 公司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商标法,第八章 专利法 第九章 著作权法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第四节 劳动合同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1,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 念 劳动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

2、法。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 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即劳动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相关知识,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3、员,不适用劳动法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相关知识,三、劳动法律关系,(一)概 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二)主 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劳动权利、承担义务的

4、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三)客 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相关知识,(四)内 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义务: 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提过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劳动权利: 劳动权; 取得劳动保障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得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

5、劳动权利。,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相关知识,(四)内 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义务: 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提过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劳动权利: 劳动权; 取得劳动保障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得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以下权利: 招工权; 用人权; 奖惩权; 分配权; 辞退权。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主要是依法保

6、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2,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工作时间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长度。 1标准工作时间 这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 小时、一周内工作5 天、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的工时制度。,相关知识,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相关知识,2缩短工作时间 这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

7、提下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于以下情况: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延长工作时间 这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 一般分为两种形式。 (1)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2)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相关知识,4不定时工作时间 这是指每一工作日,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5综合工作时间 这是指因企业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用的

8、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相关知识,(二)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 1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 加班加点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须是生产经营的需要;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加班加点的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9、% 支付工资。,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相关知识,(三)休息休假 1休息时间的种类 (1)工作间隙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2)工作间的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内,除工作时间外,有自己支配的时间。 (3)周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的休息时间。,2. 休假的种类 (1)法定节日休假。 (2)探亲休假。 (3)年休假。 (4)其他休假。(婚、丧假等) (5)女职工产假。,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相关知识,二、工资法律制度 (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

10、报酬。 (二)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相关知识,(三)工资的支付原则和保障 1工资支付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11、,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相关知识,(四)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法律责任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

12、济处罚,并视其欠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3,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 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相关知识,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13、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相关知识,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 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后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须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 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

14、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三)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不经过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劳动争议后,争议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设立及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15、相关知识,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2)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相关知识,2申请和受理 (1)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

16、内提出。,(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3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 (2)开庭和审理。 (3)和解与调解。 (4)裁决。 (5)仲裁期限。,相关知识,(四)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实际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当事人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起诉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不服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起诉的。,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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