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变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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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变化 1201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变化(1) 2011年09月07日201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住建部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2011年10月1日,最近刚刚买到了新规范,马上就要实施了,正在抓紧对比研究。 看了两天,有一点小收获,发在博客上,与同行们分享。 1适用范围的修改 旧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筑物,新规范增加了扩建和改建建筑。扩大了范围。 另外,新规范删除了旧规范中关于不适应范围的内容,这并不代表新规范适用这些范围,而是因为不适用范围不好列,列不全,因此没列。这些特殊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还是没有完全涵盖,还需执行相关规范。 2术语 按照规范的编

2、制规定,新规范增加了术语一章,共定义了50个术语,有一些术语还是首次出现,需认真阅读。 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新规范对防雷建筑物还是分为三类,但具体内容作了不少修改,总体来说,建筑物的防雷要求提高了。下面将对各类建筑分别说明。 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点修改: 首先,增加了“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这样一个限制条件,使规范更严谨。该限制条件同样用于了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其次,引入了两个新名词,火炸药和爆轰。火炸药:包括火药(含发射药和推进剂)、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等。轰炸:爆炸物中一小部分受到引发或激励后爆炸物整体瞬时爆炸。 第三,对粉尘环境,10区该为了20区。采用了新

3、的粉尘环境划分方法。与10区比较,20区增加了可燃性粉尘云频繁短时存在的情况。 第四,增加了粉尘21区,电火花会引起爆炸的场所。21区相当于旧标准的11区,偶然会出现粉尘的场所。 总体来说,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范围扩大了。 该条文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涉及种类很多,但修改并并不大,范围略有扩大。 首先,重要建筑增加了大型飞机场,国家特级和甲级体育馆。飞机场不含露天场所和跑道。 其次,粉尘环境,增加了电火花不易引爆的21区。还有22区替换了原11区。22区指不太可能出现粉尘的场所,如果存在也是短暂的。 第三,雷击次数0.06改为了0.05,场所增加了火灾危险场所;雷击次数0.3改为了0.25,场所增加了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该条文也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

5、、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

6、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的范围修改较小。 首先,对预计雷击次数的数值进行了调整,0.0120.06调整为0.010.05;0.060.3调整为0.050.25。 其次,把部分一般工业建筑和火灾危险场所根据预计雷击次数,把一部分调整到了第二类防雷建筑。 该条文也被确定为了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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