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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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起草人:赵福荣 日期:2008年11月20日编号:ZH-GL017-00审核人:吴继扬 日期:2008年11月22日执行日期: 2008年11月26日批准人:范留记 日期:2008年11月25日变更记载:变更原因及目的:修订号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00 【目的】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内容】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

2、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3.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4.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企业用火作业分级5.1特级用火作业5.1.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5.1.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固定用火区域除外);5.1.3在20点至

3、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5.1.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5.2一级用火作业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5.2.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5.2.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5.2.4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据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区域);5.2.5撤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5.2.6危险化学品库。5.3二级用火作业5.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5.3.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

4、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5.3.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3.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5.4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

5、过半小时继续用火,应在此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使用。6.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6.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6.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6.5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特级动火证及一级动火证有效时间不超4小时,二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一天,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

6、证,若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要重新分析,合格后才可执行。6.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可燃气爆炸下限10%时,分析检测数据1%为合格。6.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6.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

7、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6.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6.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在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半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6.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6.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

8、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6.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6.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6.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审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再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

9、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7.“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7.1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经理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7.2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机修车间审查合格后,安全部签发。7.3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安全部签发。7.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8.许可证管理8.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

10、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8.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8.3企业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存档。8.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9.职责要求9.1动火项目负责人职责: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证的办理,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92动火人职责: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1、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或设安全部门报告。严禁无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负责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93监火人职责:监火人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要由动火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火人。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

12、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动火完毕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94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被动火部门的车间领导(或指派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权制止动火。在动火作业中,生产装置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95动火分析人职责: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配合取样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96作业审批人职责: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是否符合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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