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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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考点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真题指引:2005 卷一第 63 题) 1内容。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基本含义是“敬天,敬祖,保民” 。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德教是第一位的。 2影响。 “礼治”和刑罚相结合在汉代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从而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治奠定理论基础。 小贴士:西周有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行兵)宾(迎宾)嘉(冠婚) 。 考点二: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2、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 商鞅变法)(真题指引:2003 年卷一第 6 题、2004 年卷一第 15 题、2005 年卷一第 63 题、2007 卷一第 8 题) 1出礼入刑。 “礼”的精神原则为“亲亲”和“尊尊” ,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礼在西周具备法的性质。 “出礼入刑”是指礼为正面规范,刑是对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它们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同时,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礼不下庶人”禁止越礼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五刑。先秦时期的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 。

3、 3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买卖称“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等使用时间长的(强调质量) ,剂是买卖兵器等使用较短的(强调剂量) 。由官府制作, “质人”管理。 (2)借贷称“傅别” 。傅是两份契约,别(分开)是各执一半。 (3)婚姻缔结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和父母之命。 (4)婚姻六礼:(为必要条件)纳采(提亲) ;问名;纳吉(定婚) ;纳征(送聘礼) ;请期(定婚期) ;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5)婚姻解除:“七出” 。即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是“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即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与更三年丧,不

4、去,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指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变的富裕。它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6)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要长妻长子)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 4铸刑书与铸刑鼎。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 530 年,邓析综合当时邓国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其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

5、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 5 法经与商鞅变法。 (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著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共六篇:盗 , 贼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网法 ,又称囚法 (囚禁和审判罪犯) ;捕法 (追捕盗贼) ;网法 、 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 (其他犯罪与刑罚) 。 具法 ,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同时。从体例上看, 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

6、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 法经中“盗” “贼” 、“囚” 、 “捕” 、 “杂” 、 “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2)商鞅变法。重要内容:A、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 ;B、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颁布分户令鼓励耕织和军爵律奖励军功;C、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国君的嫡系除外)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D、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真题指引:2007卷一第 8 题) (

7、注:08 大纲删除之,但教材仍有,还是要了解。 ) 小贴士:法家的基本观点:A、强调“以法治国”和 “以吏为师” ;B、“轻罪重刑” ;C、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D、鼓励告奸,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 考点三: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真题指引:2005 年卷一第 15 题、2005年卷一第 17 题和 2006 年卷一第 15 题) 1、罪名与刑罚。 (1)危害皇权罪。谋反(最严重) ,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主要是“盗” ,分共盗(

8、五人以上)和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贼杀和伤人。 “害良为贼” 。 (3)渎职罪。 “见知不举”罪(官员见犯罪不报告为同罪) 。区分“不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或应轻而故意重判) 、 “纵囚”罪(当论罪而判其无罪) “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卖酒罪、逃避徭役,包括“逋事”与“乏徭” 、逃避赋税(里典和伍老要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弃市)等等。 2、刑罚。秦尚

9、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1)笞刑。 (2)徒刑。 (强制服役)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男) 、白粲(女) ;隶臣妾;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男) ;候(最低刑罚) 。 (3)流放刑。包括迁刑(平民和谪刑(官员) 。 (4)肉刑。即黥(或墨) 、劓 yi、刖(或斩趾) 、宫等,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弃市;戮,先辱后斩;磔,裂肢;腰斩;车裂;坑,活埋;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枭首,悬首级于木上;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具五刑。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落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10、(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 “髡”是指剃光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 (7)经济刑。 “赀”是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独立刑罚。分“赀甲” 、 “赀盾” (罚金) 、 “赀戌” (戍边)和“赀徭” (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但是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灭九族)和“收” (同时将其妻子和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 3、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刑事责任能力,约六尺五寸为标准 (2)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 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犯(5 人以上)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

11、5)累犯加重。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如: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8)诬告反坐原则。 考点四:文景帝废肉刑 (1)直接起因:缇萦上书。 (2)具体内容:A、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B、劓刑改为笞三百;C、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由轻改重) ;景帝继位的改革:A、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B、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C、颁布箠令 ,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考点五: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

12、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小贴士:秦朝小案例有教唆未满 15 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考点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重罪十条 五服制罪)(真题指引:2004 年卷一第 60 题、2005 年卷一第 64 题) 1名例律(图表) (1)相关法律 项目 律典 篇数 结构 最新内容 改革 魏律(曹魏律) 18 刑名 八议 具律改为刑名,臵于律首 晋律(泰始律) 20 法例律 服制定罪 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 20 官当 “用精取宏” ,著名法典 北齐律 12 名例

13、重罪十条 承前启后,影响深远 (2)法律的形式。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2八议 以周礼 “八辟”为依据,包括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注意区别“官当” (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1重罪十条。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叛;(4)降;(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

14、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2五服治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3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

15、对民众的体恤。 小贴士:法律形式多样化:A、科(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B、格(补充律的作用但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C、比(比附或类推)D、式(公文程式) 。自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考点七:司法制度(大司寇 狱讼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真题指引:2005 年卷一第 64 题、2006 年卷一第 16 题) 1大司寇。 (1)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2)秦汉时期的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

16、全国案件。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 2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 、御史中丞(东汉) ,负责法律监督; (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 ,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 ,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 ,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狱讼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 ,刑事案件称为“狱” (坐牢) 。 4五听 “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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