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88921871 上传时间:2019-05-13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01(一)基础资料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备案、验收。2、明确仓库防火负责人,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3、制定仓库灭火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扑救火灾演练。02(二)储存安全1、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和丙类等仓库混存。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3、货物堆垛应符合下

2、重上轻,下大上小,规则平整的要求,仓库应设置限高线。4、库房内货架各个结合处必须固定牢固。03(三)电气安全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7、仓储场

3、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04(四)电气安全1、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3、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

4、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5、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6、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7、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8、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9、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10、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11、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12、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M。13、丙类仓库不应设

5、有办公室;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15、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16、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17、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05(五)其它安全1、高处作业须经审批,做好个人防护,严禁使用木梯。2、仓库内机动叉车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3、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的隐患。锂电池生产或储存 1、分容、化成、老化房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单独设置

6、,必须采用实体墙、防火门与其它区域分隔。 2、分容、化成、老化房,电芯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全角度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器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之处。 3、分容、化成、老化房,电芯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自动感烟检测器和感温检测器,报警器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之处。 4、涂布烘干、化成、分容须设置强制通风系统、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系统。 5、注液设备应密闭生产并采用惰性气体保护,或采用可靠的微负压装置。并设有注液计量装置和电解液泄漏回收装置。 6、化成、分容、老化柜须采取防止因电池发生燃爆而产生的连锁反应措施。 7、老化房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加热器宜设置在老化房外。 8、每块电池(电芯

7、)的正(负)极位置必须有绝缘防止短路保护措施。 9、化成、分容、老化柜的物料架,存放电池(电芯)的货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0、分容柜排与排之间的操作空间间距不得小于1.1米。柜与柜之间安全通道不得小于0.8米,排与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11、电芯、电池库房温度应控制在摄氏-5至35范围内,相对湿度不超过75%。库房内应整洁、干燥,通风良好。不得将危险化学品、热(火)源存放其中。制冷涉氨企业 1、冷库投产运行相关手续齐备。(、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竣工后办理验收手续。) 2、在厂区内显著

8、位置设置风向标。 3、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一单独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 4、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5、氨制冷机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时与事故风机自动开启联动。(、报警器探头安装部位:制冷机及贮氨气上方机房顶板;采用氨直接蒸发的速冻车间的快速冻结装置出口上方和加工间内;、探头配备数量确保覆盖面积;仪器设有不停电电源;、设定报警值100-150ppm;报警信号同时传送制冷机房控制室。) 6、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使用开式喷头,喷淋水覆盖

9、贮氨器整个区域;、控制阀设于贮氨器附近并靠近压缩机房出入口;、喷淋水排水流进事故水池。) 7、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器具。 8、冷库设置氨警示标识,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那么,要是不按要求落实以上安全管理规定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哟!仓库类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1.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

10、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11、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

1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违法行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

14、未经验收合格的。” 3.【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15、练的”。 4.【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