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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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视权申请人:杨芬芬学科(专业):法学指导教师:林雪贞2016年1月网络教育学院毕 业 设 计 (论 文) 任 务 书专业班级1403层次专升本姓名 杨芬芬学号一、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自2015年12月 20 日起至2016年 3月 24日止三、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要求:1 、充分收集相关资料,整理归纳选择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 2、能把所学的理论用来分析现实中或理论中的具体问题,学会用法学的方法和思维分析解决问题。 3、对所论述的问题能进行分析,在充分掌握现有理论和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要有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并能提出法学理论或实践上的支持。 4

2、、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引用他人的内容以及观点的,必须标明出处,引用和参考文献要符合要求。 5、文章论证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语言流畅,格式符合要求。 6、字数不少于在7000-15000之间。 指导教师: 林雪贞 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议书指导教师评语:建议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答辩小组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答辩小组成员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目 录摘 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但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实际效果来看,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原因在于我国探

3、望权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因而加强对探望权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探视权制度的确立一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分析,以明确笔者对于探望权的不同观点。探视权确立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什么?观点又是什么,要列出来。关 键 词:探视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探望义务论文类型:理论研究目录目 录摘 要4目 录51 绪论11.1选题的意义11.1.1 理论意义11.1.2 实际意义11.2论文的综述12探视权概述32.1探视权的确立32.2探视权的性质32.3探视权的行使42.4探视权的中止及恢复43我国的探视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不足53.1探视权主体范围过窄53.2探视权执行

4、中存在问题53.2.1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53.2.2执行内容的滞后性63.2.3执行目的具有排除妨碍63.2.4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63.3探视权人放弃探视权缺少约束63.4探视权遭到侵害时的赔偿问题74进一步完善我国探视权的建议74.1扩大探视权的主体范围74.2完善探视权强制执行84.2.1探视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问题84.2.2探视权实践中的强制执行问题的完善84.4建立探视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9结论11参考文献13西安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论文1 绪论1.1选题的意义1.1.1 理论意义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但从

5、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实际效果来看,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原因在于我国探望权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因而加强对探望权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探视权制度的确立一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分析,以明确笔者对于探望权的不同观点1.1.2 实际意义探视权主动实现难。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1.2论文的综述我国学者发表的研究探

6、视权的文章和论文有很多,一般都是先有探望权的理论基础展开讨论,进而引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所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如何完善。我对相关文献做了简单的归纳:探视的主体。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我国应该扩大探望权的请求权主体范围。许多学者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应该成探望权的主体,如王歌雅和魏双的探望权的实现瑕疵与制度矫治(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陈的隔代探望权的法律分析对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思考)(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报,2006年1期);也有学者认为应该赋予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如夏吟兰离婚亲子关系立法趋势之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4期),肖周军论探望权

7、的主体制度(法制与经济,2009年5月)。探望权的中止。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探望权中止的规定太笼统,太抽象,尤其是对中止事由的规定,仅仅以“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概括,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应该加以细化。如王歌雅教授的著作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中认为,这些具体事由可分为以下几种:探望权人有不良嗜好;探望权人对子女进行家暴,虐待,性骚扰等违法行为;探望权人有严重疾病等。近年来我国由于离婚人群越来越多,造成很多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对孩子的精神抚养和心理教育缺乏关注。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制度,保障了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慰籍亲情的权利,也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条途

8、径。而探视权制度对于保护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其愉快成长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探视权制度,以进一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文章主要内容:132探视权概述2.1探视权的确立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婚恋观的不断更新,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双方离婚时有关对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而离异后发生的最大争执之一就是孩子的探视问题。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新增加了探视权制度,使当事人探视子女的权利从此有法可依,这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疏通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完善我国离婚制度都具有重

9、要的意义。探视权源于英美法系,我国现行婚姻法顺应世界婚姻家庭立法的潮流,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规定了探视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其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原因大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视子女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10、对对方有一种狭隘的报复心理,没有考虑到子女需要完整的爱。探视权得不到实现,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子女长期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只会促进孩子心理的偏激,造成不良的后果。离婚后,无论从情感角度还是权利义务角度出发,都应当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家庭破碎后又无法见到父或母而给其带来更大的心灵创伤。探视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减轻子女身心的伤害,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但该项制度不管在立法层面或司法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2.2探视权的性质从性质上看,探视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

11、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它不是监护权的衍生,而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是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探视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分支身份权。探视权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

12、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从立法目的上看,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2.3探视权的行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限制。在现实中,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认为,既然在离婚以后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那么对子女进行教育和监护就是自己的独有权利,对方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惩罚和报复对方的手段。这种做法不仅子女的身心健康极为

13、不利,而且引发许多新的矛盾。实际上,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关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在离婚以后无论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行使探视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受法律保护的。2.4探视权的中止及恢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去其探望的权利。”婚姻法设立探视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行使探视权探望子女,给抚养费用,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行使对

14、子女的教育权和抚养权的重要途径,也是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除的重要体现。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视权探望子女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应中止其行使探视权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申请中止探视权的主体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经审察认为确需中止行使探视权的应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视权人行使探视权。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以后再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其探视权的行使。3我国的探视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不足3.1探视权主体范围过窄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为其权利主体以外,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之一。探视权的主体应扩大到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祖孙之间是直系血亲关系。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未成年子女是直接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养,因此,他们往往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需求甚至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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