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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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一、山林纠纷概述 (一)山林纠纷的类型有三种分类 1.分别是林权描述不准确、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致使经营权归属不明、林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山林划拨权属不明、人口流动(移民、农转非、继承等)引起的山林经营权争议。 2.一类是因侵权引起的,一类是因行政管理引起的。可是,填写相关证件时界址不明、权属不清,甚至重复填证等行政管理上的失误导致的纠纷,当事人一方持有原始山林界线记载文件,但因为跟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山林界线纠纷,所以持有原始证明的另一方便私自更改证明文件,甚至是销毁原始文件,但山林纠纷的另一方无意中拿到了原始件和更改件的复印件,这样的问题应当归属在山林权属不明。例如如下案

2、例:广西百色市田林县利州乡爱善村村民罗老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没经过孩子的同意就将400多亩山地承包给田林县郎平乡的农民承包,既没有合同书也没有证人,所以现在罗某向承包方索要租金无果,罗某想要通过砍伐树木来代替承包租金但是没有国家认可的看法证明,也是索要承包租金无果。 3.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于林业资源的权属不明的纠纷。这类纠纷就相对比较复杂,因为这往往牵涉到当地的林业制度的改变、山林界址的变更,更甚于原本是光秃秃的林地,经过了时间的变迁林地长出了林木资源之后,这边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人和林地所有权者也会产生关于林地和山林资源之间的纠纷。 (二)山林纠纷解决的意义 开展民族研究是我国社会科学的重

3、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开展此类工作尤其重要。特别是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比重比较大,更有着研究的必要。作为法科学生,应当了解国家的法治进程,尤其我们生活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熟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山林资源丰富,因此对于山林纠纷的解决是十分意义深刻的,不仅如此,对林业制度的普及也是对当地林业发展、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力的推进。 二、山林纠纷解决的现状 (一)适用的法规和解决方式现状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林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法。以往有关于山林纠纷的案件大多都适用民法通则

4、和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的所有权人是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山林纠纷当中的山林资源纠纷类型案件当中,山林资源是属于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集体或个人有支配、处分、收益的权利,因此对于山林资源的权属纠纷应当将这类纠纷定性为是一种私人或者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民事纠纷更为贴切。例如在如下案例当中: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潞城乡平吉村黄某把自己的林地承包给本村在外工作的游某种植竹笋,后来因为合同期限已过可竹林还茂

5、密,承包方黄某需要改良种植其他树木就把竹子给砍了,于是游某就将黄某告上法庭,理由是当年订合同没考虑到虽然合同期限到了可是树木还有生命,游某觉得林地上的竹子是他种植的,他拥有这些竹子的所有权,黄某是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在案例当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是在合同到期后林地上的山林资源的权属,所以山林资源多数情况下应该定性为民事纠纷比较合适。目前解决山林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具体说来主要有: 1.土地改革以后农村集体之间或者是集体与个人之间对土地地界、山林权属划分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达成的有效协议。 2.在土地改革或者是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各个时期已把土地或者是山林划给农村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证书以及树木砍伐证

6、明等各类能证明山林资源权属和土地界址划分的证明,以及确定土地使用权、山林资源权属为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的书面证明等。 3.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有关于山林纠纷的解决的决定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书。 (二)山林纠纷解决的方式 首先对行政部门办理案件的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6个月结案,乡镇人民政府4个月内结案。在接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审查完毕,不论受理与否都须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在辖区内或无权管辖的,也须在通知申请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转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申请人

7、复议请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一经受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并在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并通知其须在20个日内提出申请答辩;之后派遣该案件负责人到争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实地勘察后,调查存取事实证据;根据案件事实、双方出示的证据、双方诉求等内容,以座谈方式或在争议地现场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后,在纠纷地就地召开多方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对纠纷解决结果无异议的最后确定权属人,并核发权属证书。若双方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山林纠纷的程序。 (三)山林纠纷调解存在的不足 从数

8、据中可以看到,人们对政府的调解满意程度还是较高的,但是也应看到,从人们对政府处理山林纠纷的满意度、以及对政府不足的建议这两项反映处理的问题有: 1.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在调解过程中不注意技巧或不充分考虑均衡双方利益反易发生摩擦而使得双方的争议扩大,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2.基于工作人员的专业训练和技能较少,对案件发生地的历史情况,风俗习惯不甚了解,延长了办案时间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办事效率。 3.群众对政府纠纷处理机制的不理解也是造成不满的重要原因之一。工作人员对争议地的实地勘查,包括争议地的界线测绘,双方出具的林权证的界线核实,争议地的实际面积等,取证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山

9、林纠纷解决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旧档案记载不明或者可证明林权归属的档案文件遗失严重 旧档案记载不明或者可证明林权归属的档案文件遗失严重,纠纷事实难以查清。由于土地改革等原因致使当地林业制度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档案遗失或是记载不详,所以农村山林地界权属的划分之类的纠纷有超过一半以上是因为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支持而难以得到证明以至于最后很难查清权属,地方法院或者是当地调解山林纠纷的专门机构也很难在纠纷双方之间做出处理决定。 (二)政府与法院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 在解决集体拥有山林资源权属纠纷时,政府会选择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来解决纠纷,相比于政府适用相

10、关的调理来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则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因此就出现了以下这种情况,许多时候地方政府花费大量精力下乡调查取证、走访乡民,最后做出的山林权属纠纷权属确定的决定,然而纠纷到了法院这里,又会被法院最后以适用法律不当将解决结果撤销,这样一来政府又得重新调查收集新的证据,重新根据法律法规和搜集到的证据做出决定,这样就会导致山林纠纷久拖不决,最后当事人对诉讼市区信心转而寻求其他不正当的非诉讼解决方法,这样的结果也是导致犯罪率的攀升,更加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复杂化。 四、完善山林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调处山林纠纷

11、的机制 在乡级以上的政府当中设立解决山林纠纷的专门机构,以便及时掌握山林纠纷的信息。在少数民族地区,山林资源非常丰富,所以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就是靠山吃山,山林资源是这些乡民获取经济来源的主要方式,所以山林纠纷的妥善解决是具有十足必要性的。因此,在乡级以上的政府中设立处理山林纠纷的专门机构,这样就能及时掌握山林资源纠纷发生的数量和状况,这是山林资源纠纷妥善解决的基本。建立调解的“大环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智能。县级政府贯彻好解决山林纠纷的原则和方针,当出现山林纠纷的时候可以逐层的进行分工调解,例如乡级政府可以着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村级政府则主要进行取证和调查,这样分工可以充分利用

12、人力资源,又能够提高解决的效率。 (二)以调节为主,诉讼为辅助 山林纠纷的妥善解决,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妥善解决而造成的,例如能够证明山林资源权属的证明因年代久远而丢失,或者是当地的林业制度改变导致当地山林界址模糊不清,所以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还应当以民间调解为主,这样比较能够在不伤害乡民之间的感情的情况下将山林纠纷在基层解决;若是案件情况确实复杂,无论调解人员最后将山林权属归给哪一方,都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利益的时候,这样的案子若是久拖不决不仅伤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更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这时候山林纠纷的处理要有赖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益,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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