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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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注: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

2、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注

3、: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第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第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

4、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1.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2.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注:异地商

5、会的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常务理事会的,可以参照理事会人数。)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

6、,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

7、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注: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8、)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

9、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第八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

10、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八)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

11、、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第七条 本制度经X年X

12、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13、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

14、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九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协会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

15、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第三条 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本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2、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协会参谋。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4、完成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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