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毕业管理办法(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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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江西省通用技工学校)学生毕业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相关毕业手续、毕业证书等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江西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江西省通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西省通用技术工程学校(江西省通用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学籍信息的审核第一条新生入学,招生录取部门收集并核准学生的基本信息,新生入学时,必须有义务和责任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真实可靠的个人信息资料。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包含学生中考报名序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民族、专业、籍贯、家庭地址等。

2、第二条 学籍管理部门整理、审核在校生数据库。学籍管理部门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电子注册图象采集工作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图像采集,负责对全校新生的电子照片采集和上传工作。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以班级为单位,打印出班级花名册,学生本人对花名册上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班主任负责对学生个人信息资料的初审,并签字确认。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第二次审核和盖章确认。第三条学籍管理部门建立新生数据库并做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籍注册审核、学生异动信息的申请和处理等工作。第四条 学籍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新生花名册(含电子版本)提供给学校其他部门。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审核通过的学生花名册,

3、其他部门需要使用学生名册时,如有涉及学生个人信息资料,不宜外发的,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二章毕业资格的审核第五条 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毕业条件学生提交当年毕业申请。凡学生中途离校但办理了休学手续、需办理毕业手续的,除须补交齐所欠学杂费用外,还须由教务科做出成绩认定后方可申请毕业;凡学生未办理休学、请假等手续,造成未办理毕业手续,学籍管理部门认定不能毕业的、无法取得毕业资格的,不能办理毕业申请。第六条 学籍管理部门按照省教育厅当年有关学生毕业证办理文件规定和要求申报当年毕业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及上网。并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电子注册图象采

4、集工作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图像采集。在规定时间内向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提供当年毕业生信息数据库。第七条 教务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毕业生毕业成绩审核及系统上传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提供毕业学生成绩数据信息库。第八条 财务科在规定时间内把学生顶岗实习前即第五学期结束后学生的缴费信息数据库提供给校企合作与就业办。第九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在学生正式毕业前(每年的6月底)统计汇总出当年毕业学生顶岗实习情况。第十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把学生管理科提供的当年毕业生数据库到省毕分办审核毕业生派遣资格及做就业方案。第三章毕业证、报到证的发放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征订下

5、一年毕业证书内页及外壳。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科负责每届学生顶岗实习校外实习前发放学生校外实习审批表及按要求向校企合作与就业办上交与学历电子注册图象一致的纸质相片和电子相片。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负责收集学生校外实习审批表及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根据学生管理科提供的当年毕业生信息数据库负责制作打印学生毕业证。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负责校内审核毕业学生的毕业证发放资格。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教务科认定课程(含实习)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顶岗实习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了全部实习材料的准予毕业的,同时交清所有费用,可领取毕业证书及报到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

6、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前仍有课程(含实习)按有关规定经补考或清考后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自补考或清考成绩公布后起算一年内到校参加教务科补考成绩认定,过期视同放弃毕业毕业证书及报到证。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根据学生管理科提供的当年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教务科提供的毕业学生成绩数据信息库、财务科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数据库,综合学生办理顶岗实习外出实习手续及学生顶岗实习报告上交情况,制作出当年学生毕业证及报到证领取花名册。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公布可领取毕业证的毕业生名单和暂缓领取毕业证的毕业生名单。由班主任负责传达相关信息,督促学生补齐相关手续,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提供

7、学生毕业证邮寄地址信息。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提供为毕业学生邮寄毕业证服务。为减少毕业证积压库存,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根据班主任提供的学生地址信息集中统一邮寄学生毕业证等材料。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报到证发放时间:每年7月1日15日。第四章学历证明的办理第二十条已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如毕业证书遗失,本人可向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校企合作与就业办核实其学籍学历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或按规定给予补办毕业证。第五章学籍、学习证明的办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或离校顶岗实习阶段需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的,学生管理科可依据其学籍情况出具学籍证明或在读证明。第二十二条 未有学籍自行到学校跟班学习的、参加各类培训属非全日制的,学习结束后由教务科或培训部门审核该生的学习成绩,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可发给相关学习证明书。第六章 毕业学生档案第二十三条 毕业学生档案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制作并保存。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升读大专或其他情况需转档案的,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校企合作与就业办。第七章 毕业证查询及认证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网站为江西省教育厅官网http:/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的认证按江西省教育厅职成处相关要求进行认证,学校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就业办负责解释。校企合作与就业办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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