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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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根据集团各在建及已建项目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的施工经验及教训,结合过往基坑工程出现的质量及安全事故,为防止以后集团各拟建项目基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的专项管理,规范各工程项目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的作业行为,明确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的重点和要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控与检测工作中的重点、要点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各项目部应遵照执行。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的管理。第二章 场地地质情况及周

2、边环境分析第四条 基坑场地范围内地质情况分析: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在场地初勘(详勘)报告出具后及时详细的阅读,分析场地内的地质土层情况,特别应注意场地内是否存在淤泥层、强透水砂层、厚回填土层、溶洞塌陷等不利地质情况。第五条 基坑周边环境情况分析: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在入场后及时勘查基坑现场周边环境情况并通过各个部门收集整理周边环境资料,特别应注意基坑周边已有建筑物情况(主要注意建筑物基础及结构形式)、地下地上管线、构造物情况、周边道路情况等。第六条 分析报告提交: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根据地质及周边环境分析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判断场地地质及周边环境对基坑支护工程的有

3、利及不利情况。分析报告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提交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工程总部总工室及片区经理。第三章 基坑支护设计管理规定第七条 基坑安全等级分类:根据基坑工程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及结合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基坑工程可分为以下三类:(1)开挖深度小于3m且场地地质良好、周边环境良好(无重要建筑物、管线)的为一般基坑支护工程。(2)开挖深度在3m5m且场地地质良好、周边环境良好(无重要建筑物、管线)的基坑支护工程;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支护工程为重要基坑支护工程。(3)开挖深度大于5m的基坑支护工程;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特别是存在淤泥层及强透水性砂层)和周边

4、环境(周边存在重要的建筑物、市政主干道路、地下地上有重要管线构筑物等)复杂的基坑支护工程为重大基坑支护工程。第八条 基坑支护设计主体: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场地、地质、周边环境、基坑开挖深度等判断工程基坑类别。其中(1)类一般基坑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设计基坑支护图纸并报项目经理审核;(2)类重要基坑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通过联系函的方式上报工程总部总工室,由总工室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3)类重大基坑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通过联系函的方式上报集团设计管理中心,由设计管理中心安排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第四章 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技术

5、管理规定第九条 基坑支护图纸会审管理规定:涉及到垂直支护的基坑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基坑设计单位、集团设计管理中心、工程总部总工室、项目运营管理中心、监理单位、基坑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图纸会审。第十条 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的管理规定:(1)类一般基坑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编制报项目经理审核。(2)类重要基坑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前10天通过联系函方式上报工程总部总工室,由总工室编制、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下发项目经理部。(3)类重大基坑的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专家论证施工方

6、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前15天通过联系函方式上报工程总部总工室,由总工室编制、专家论证通过后由项目资料室签发给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及时通知项目资料室组织专家论证。特殊情况下(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前未组织专家论证),由总工室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下发项目经理部。第十一条 基坑工程质量技术交底管理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规范等要求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各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项目主办施工员、施工员、质量员、施工班组等各施工参与人员进行详细有针对性的交底。第五章 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重点控制内

7、容第十二条 基坑支护锚杆(锚索)施工重点控制项:(1)原材料质量控制:进场锚杆、锚索、锚具等主要材料必须现场抽样送检并合格后方可使用。(2)土方开挖标高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方案要求控制,严禁超挖,下层土方开挖必须在上层锚杆(锚索)锚固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3)锚杆(锚索)成孔应控制成孔间距、角度、深度且应注意成孔范围内的地下构造物,避免成孔过程中损坏周边原有地下构筑物,对钻孔过程中,若遇易塌孔的土层,宜采用泥浆循环护壁或跟管钻进。钻孔完成后应采用泥浆循环清孔,清除孔底沉渣。钻孔记录应详细、完整,对岩石锚杆应有判层记录,确定入岩长度。(4)锚杆(锚索)安装应控制杆体插入孔内的长度、

8、且应防止灌浆管被拔出,自由段应有相应措施保证自由锻顺直。 (5)锚杆(锚索)灌浆应控制灌浆用水泥标号应选用425号及以上标号水泥、灌浆压力、灌浆高度(确保自由度长度),注浆过程中,若发现注浆量大大减少或注浆管爆裂时,应将杆体及注浆管拔出,待更换注浆管后,再下放杆体;若中途耽搁时间超过浆液初凝时间,应重新清孔后再下放杆体,重新注浆。(6)冠梁及腰梁施工应控制锚杆(锚索)在冠梁及腰梁中的顺直及套管不破坏漏浆。(7)锚杆(锚索)在浆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强度或龄期后方可进行抗拔试验。抗拔试验应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主要控制抗拔试验抗拔力取值、抗拔试验数量。(8)锚杆(锚索)锁定应在抗拔试验合格及冠梁

9、、腰梁达到设计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预应力锚杆(锚索)锁定主要应控制锚杆张拉锁定顺序、张拉锁定应力控制。第十三条 土方开挖施工重点控制项:(1)土方开挖标高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方案要求控制,严禁超挖,特别是涉及到有锚杆(锚索)的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及设计要求进行分层开挖,每层开挖深度及标高应严格控制,禁止超挖,且下层土方开挖必须在上层锚杆(锚索)锚固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2)如因工程进度或现场场地条件变化需要更改土方开挖方案,则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必须及时通知工程总部总工室,严禁在未经总工室同意下擅自更改土方开挖方案或不按已批准的土方开挖方案施工。第六章

10、 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第十四条 原材料质量验收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对重要的进场基坑支护原材料(主要是:锚杆、锚索、锚具)组织抽样送检,现场抽样旁站人员应包括项目运营管理中心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项目资料室送检员。第十五条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规定:1、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对重要的分项工程检验批组织项目运营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施工班组进行现场质量验收。重要的分项工程及各分项工程主控验收内容如下:(1)土方开挖分项(主控内容为:标高、坡度、坡脚坡底位置、边坡堆载;分层开挖时每层开挖都必须验收)。验收用表详后附表一:“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2

11、)锚杆或锚索分项(主控内容为:锚杆或锚索成孔位置、成孔角度、锚杆或锚索长度、锚索或锚杆锁定力),其中锚杆或锚索成孔必须有成孔记录,用表详后附表二:“锚杆或锚索钻孔施工记录”;锚杆或锚索安装必须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用表详后附表三:“锚杆或锚索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锚杆或锚索锁定必须有张拉记录,用表详后附表四:“锚杆张拉施工记录”)。锚杆或锚索分项工程验收用表详后附表五:“锚杆及锚索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3)除上述两项重要分项外,其它基坑支护分项工程由项目质量检查员组织项目运营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施工班组进行现场验收。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规定:(1)涉及到锚杆(锚索)的基坑支护工程,在

12、锚杆(锚索)注浆强度或龄期达到设计要求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及时通知项目资料室安排质量检测单位对锚杆(锚索)抗拔力进行检测(检测数量及要求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2)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及时了解检测结果,并在准确确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锚杆(锚索)锁定施工。第七章 基坑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基坑监测单位的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施工前10天应及时通知项目资料室确定基坑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并明确监测单位应在基坑土方开挖施工之前进场。 第十八条 基坑监测施工管理:(1)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监测方案检查验收基坑监测单位的监测

13、基准点、监测点的布置并会同项目运营管理中心、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四方签字确认。(2)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应严格按照设计及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频率及时通知监测单位按时进行基坑监测测量。第十九条 基坑监测资料管理:(1)基坑监测单位每次正式盖章的监测数据资料应及时发送至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签收,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签收后一份原件技术部保存、其它原件发送至项目资料室存档。(2)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对每次监测数据资料应及时查看并判断基坑变形是否在可控范围内,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基坑设计单位、集团设计管理中心、工程总部总工室、项目运营管理中心、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第八章 基坑

14、工程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基坑开挖前,项目经理部应作好基坑抢险加固准备工作,包括:储备止水堵漏的必要器材、加固用的钢材、水泥、草袋等。第二十一条 当地面有裂缝出现时,必须及时用粘土或水泥砂浆封堵;当支护结构后土体出现渗漏水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堵漏止水措施;基坑开挖引起流砂、涌土或坑底隆起失稳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内降水或挖土,进行堆料反压,周围环境允许时,也可配合坑外降水。第二十二条 当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超过允许值或有失稳前兆时,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并立即通知基坑设计单位、集团设计管理中心、工程总部总工室、片区经理等相关人员。现场应急加固的方法有撑、拉、压、灌、堵、减等,加固原则如下:(1)当支护

15、结构变形过大,明显倾斜时,可在坑底与坑壁之间加设斜撑。如基坑周边场地允许,可设置拉锚。(2)当坑边土体严重变形,且变形速率持续增加时,应视为基坑整体滑移失稳的前兆,应立即采用砂包或其它材料回填基坑,待基坑稳定后再作妥善处理。(3)坡顶或桩墙后卸载,坑内停止挖土作业,适当增加内撑或锚杆,增大内撑预应力或预应力锚杆的锚固力。(4)支护结构桩墙嵌固深度不足,使支护桩内倾或踢脚失稳,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在桩前堆土(砂包)反压,也可在基坑外侧挖土卸载,在挡土桩被动区打入短桩加固。(5)当基坑周围建筑物严重开裂、倾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疏散,并补强加固或拆除。第九章 附表1、附表一: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2、附表二:锚杆或锚索钻孔施工记录;3、附表三:锚杆或锚索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附表四:锚杆张拉施工记录;5、附表五:锚杆或锚索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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