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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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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每股收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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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每股收益 (3分)一、每股收益的概念   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二、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三、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1.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特点:(1)它不是普通股,只是有可能在未来转换为普通股;(2)未来能否转换为普通股,具有不确定性是否转换,取决于转换对其持有者是否有利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调整(只有可转债需要调整分子)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三)分母的调整  1.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2.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  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  (2)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稀释每股收益公式:(1)可转换公司债券:(2)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普通股数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新发行认股权证数-新发行认股权证数×行权价÷市价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普通股数+增加的股数)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数×持股比例  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数×持股比例)/母公司普通股数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稀释每股收益×总股数×持股比例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稀释每股收益×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母公司持股数/新发行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总股数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

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为此,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二、列报  对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如果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则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则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重新计算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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