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在学徒期不享受企业其他劳保待遇的做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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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在学徒期不享受企业其他劳保待遇的做法欠妥案例: 某皮鞋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叶某等7人同时与被诉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学徒期两年,试用期包括在学徒期内;学徒期间,工厂每月给每人发放生活费120元,工厂根据工作情况可适当发给奖金,除此之外,工人不享受其他劳保待遇。1994年6月,申诉方叶某从有关书籍中看到合同制工人在学徒期间可以按其生活费的15%发给津贴的规定,要求厂方增加津贴费,遭到拒绝。其后,因物价上涨,全厂普调工资,并补发其他职工每人300元的物价补贴,但企业未增加叶某等7位学徒工的生活费。为此,叶某等7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责

2、令被诉方增加申诉方学徒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按法律规定发给相当基本生活费15%的津贴。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由被诉方每月发给申诉方每人基本生活费250元,取消原合同中所约定的申诉方不享受其他劳保待遇的内容,申诉方在学徒期间享受本厂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被诉方向申诉方补发物价补贴每人200元。 专家评析: 学徒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培训新工人的主要方式,现有的技术工人多数是通过这种制度培训出来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学徒在学习期限内,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补贴,其标准按当地或本行业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零用钱计算。另外,学徒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和属于劳动保护性质的待遇。本案中某皮鞋厂所在地的制鞋行业的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为273元,因此,调解协议中规定的由被诉方每月发给申诉方每人基本生活费250元,显然定少了,应当适当增加基本生活费标准。另外,调解协议规定的250元基本生活费内含各种津贴,显然也是不妥当的。津贴是对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而发给的劳动报酬,学徒期间津贴是属于劳动保护性质的待遇,应当单列发给学徒,将其包含在基本生活费之内的做法也有失公正。在这种情况下,申诉方可于调解书生效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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