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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纸基产品的生产制作订立如下合同:一、加工产品清单: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1 2 3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付款方式:甲方首付货款金额的 70 50 30 共计: 元。本市客户余款在送货时全部结清,外地客户须款到后才可发货。 三、制作方式:1、甲方首先将图案色标等相关资料及预付金在合同订立时一并交付乙方,乙方进行设计制作后打出墨稿样,经甲方确认无误并签字定稿。2、制作期限:以签字定稿之日起 天交付全部货物( 或分批交付,即:首批 年 月 日交付 ) ,全部货款须在货物交付时全部结清( 若分批次交货,则在第一
2、批交货时全部结清 )。 四、质量标准:1、因印刷工艺性特殊性,印刷颜色允许有一定偏差。2、因印刷纸业特殊性,最终送货时可能会出现实数量与定货数量5的实数误差。 五、验收方式:抽样检查。六、运输方式:南京市内统一免费送货,外埠长途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可以代替发货。 七、其它:1、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更换合格产品或者通过商议解决。2、如因甲方其它因素影响供货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3、乙方生产的产品在甲方未付款前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不论乙方生产的货物存放在乙方库房或甲方库房。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时,应付与乙方相应的货款,因甲方原因拖欠货款,甲方应每日付与乙方总货款
3、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5、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仲裁机构追究违约方责任。6、 此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紫 薇 花 园 建 筑 材 料 采 购 合 同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1. 标的、数量、交货及合同有效期1.1 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见合同“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1.2
4、 供货数量和交货时间: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计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1.3 合同有效期: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2月19日止(四个月)。1.4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2.价格2.1 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万 仟 佰 拾元整(¥:元)。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2.2 本合同总价格为预计数,实际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本合同实际结算总价超过本合同暂定总额 元时,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单价已包含各种税费、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安装、保险、售后服务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交
5、货地点交货。2.3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不论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预计数量,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按2.4、2.5条执行。2.4 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2.5 货物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3 货物清单序号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申请数量单价(元)总价备注12-4碎石 2-4cmm3200.002砖240*115*50mm块190000.003砂普通砂m3500.004325水泥R325吨300.005石粉普通m3500.006白水泥普通包100.00合计4. 交货时间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中的货物(包括数量增加部分),按甲方的要
6、求分批供货。4.2乙方接到甲方的当批交货通知后, 2天内将当批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4.3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物资编码、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本合同;并同时开具有效发票(发票顾客名称为: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且注明本合同编号与甲方计划号)5. 支付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采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5.1按合同单价和乙方实际送货数量,且每批货物通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需先提交下列完整单据:1)乙方出具的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的有效发票正本一份;2)经甲方签收的送货清单。6. 专
7、利权6.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则责任由乙方承担。7. 交货地点7.1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地铁站停车场。7.2广州市内甲方指定的其它地点。8包装和装运8.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8.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8.3 包装费、运费
8、、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9. 质量标准9.1 根据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9.2 以货物的型号规格及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封存清单样品作为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标准。10. 验收与质量保证10.1 验收标准a)、甲方对货物制订的检验标准。b)、以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封存样品、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10.2 检验方法a)、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b)、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c)、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10.3 质量保证a)、乙方保证合同物资是全新的,完全符合
9、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b)、合同货物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_1_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七天内负责更换,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11. 违约索赔与赔偿11.1 误期索赔11.l.1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是延迟交货的货款以每满一周0.2计算,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
10、)周的按一(1)周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物总价的5。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11.2质量索赔11.2.1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及时提出索赔,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 乙方同意甲方退货,并将货物被拒收前甲方已付的所有款项
11、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4) 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甲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
12、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11.3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11.4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11.5 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其过失(合同项下的过失、侵权或其他)直接对甲方设备或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12. 不可抗力12.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
13、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12.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3. 合同变更与修改13.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13.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13.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4. 税费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14.3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15. 争端的解决15.1 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