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培训教材(ppt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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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缩写ATC)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序言和9条及1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包括适用产品范围、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过渡性保障措施,非法转口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协议规定了整个纺织品部门分四个阶段逐步回归到关贸总协定原则上来的一体化措施、方式、程序、期限等,最终消除与关贸总协定原则不一致的多种纤维协定和其他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限制。协议旨在根据强化了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制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从而有助于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产生背景:,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属于货物

2、贸易的范畴,关贸总协定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本应该受关贸总协定法律制度约束。但是,1961年在美国的倡导下主要的纺织品进口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的纺织业决定创制单独的文件,即当年的棉纺织品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及随后的1962年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从而将世界棉纺织品贸易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了出去。1974年生效的多种纤维协定更进一步将这种特殊安排从棉纺织品贸易扩大到人造纤维和羊毛及其织品的贸易。于是,整个纺织品贸易游离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之外。 为了使纺织品贸易活动回归关贸总协定的约束机制,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制定了纺织品与服装协

3、议,作为过渡性规范,从1995年起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就是在上述多边协议特别是MFA规则的框架内进行的。根据MFA的规定,进口国在进口某一纺织服装产品后对其国内工业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时,可以实行选择性数量限制,即针对特定国家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严重背离。 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国对发达国家的歧视性纺织品服装进口体制表示了强烈不满,随着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他们于1981年11月在哥伦比亚召开协调会,发表了波哥大宣言合作,并首次提出将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关税与贸易

4、总协定规则中。 在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国的努力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纺织品服装贸易问题日益关注。198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发表了一份题为世界经济中的纺织品和服装的研究报告,同时专门成立了一个纺织品服装工作组,研究和审议纺织品服装贸易放宽限制乃至回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可能性。 中国于1984年加入MFA并于1990年成为其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1986年上半年,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国在北京召开的协调会上,又发表了北京宣言,进一步敦促发达国家开放纺织品服装贸易市场。 1986年下半年发动的乌拉圭回合把纺织品服装列为十五个谈判议题之一,确定了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谈判目标

5、。经过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出口国的不懈努力和坚决斗争,在发达国家做出较大妥协后,谈判各方最终于1993年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以下简称ATC协议)。,案例一:美国基于市场扰乱威胁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内容提要 这是一起美国国内以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商协会(USA-ITA)为代表的利益团体与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CITA)等为代表的利益团体之间,围绕中国纺织品的进口是否可基于“市场扰乱威胁”而采取特保措施展开的诉讼案。,一、案例背景及结果,由于中国纺织品出口增长速度较快及加上其他因素,美国纺织品行业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指责日益增多。美国纺织业制造商已多次请求美国政府在2005年纺织品配额取

6、消后采取新的措施,继续限制从中国进口纺织和服装产品。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CITA)受理了多起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限申请和重新设限申请。最初CITA只受理基于实际“市场扰乱”的申请,但自2004年10月以来,CITA开始转变态度,受理基于“市场扰乱威胁”对华纺织品的“特保”申请。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商协会(USA-ITA)作为进口商利益的代表,就此将CITA告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了“临时禁令”。CITA提出上诉,最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CITA的主张。,二、基本案情,根据纺织品和服装协定(ATC),WTO成员对纺织服装进口产品的配额到2005年1月1日应完

7、全取消。作为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一部分,一项有关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纳入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中(以下简称第242段)。该段规定由于中国纺织和服装进口产品的涌入导致或威胁市场扰乱,WTO成员国可以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这是一场拉锯战,(一)2003年5月,为了协助实施保障措施,CITA公布了关于受理公众对中国进口采取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措施申请的程序。根据该程序,美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商或其代表可以提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实施限制措施。,(二)、2004年1012月,美国相关制造商向CITA先后提交了12起基于“市场扰乱威胁”的请求,请求美

8、国政府在配额取消后采取新的措施,继续限制从中国进口纺织和服装产品。CITA同意考虑此12起基于“市场扰乱威胁”的请求,并开始调查。(基于“市场扰乱”的请求和基于“市场扰乱威胁”的请求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前者宣称市场扰乱已经发生并且中国进口的纺织品产品在扰乱中起了作用;而后者宣称市场扰乱将发生并且中国进口的纺织品产品将在扰乱中起作用。),(三)、2004年12月1日,代表零售商的USA-ITA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CITA,同时申请临时禁令以阻止CITA根据第242段考虑基于“市场扰乱威胁”对中国产品采取新的保障措施的请求。,(四)、2004年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准予USA-ITA的申请

9、,签发了临时禁令,认为CITA无权以纺织品市场受到“市场扰乱威胁”为由限制中国纺织品的进口,要求CITA中止考虑纺织品和服装制造商提出的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新限制性措施的请求。,(五)、2005年1月26日,CITA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临时禁令的上诉通知。2005年1月27日,CITA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在上诉期间停止临时禁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否定了这项请求。,(六)、2005年2月14日,CITA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准予临时禁令的动议。申请停止临时禁令并加速上诉。2005年5月2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停止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临时禁令,

10、使CITA能够批准美国纺织业基于“市场扰乱威胁”提交的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保”案。,贸易保护主义赢了!,(七)、2005年6月2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授予临时禁令上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因此推翻了其裁决,驳回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的临时禁令。,四、启示,由于中文还不是WTO的工作语言,因此我们需要准确地理解英文措辞的含义,特别是对中文翻译文本不能“感情用事”。也许对这段话可能带来的后果中方谈判者当时根本无法预料,也许这段话是美国为代表的其他WTO成员故意设计的“经过思考的含糊”。总之,这再次提醒我们“细节中有魔鬼”。一定要对中国入世文件原文进行正确理解。,“细节中有魔鬼”

11、,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采取了“语词”分析法,从用词的相互关系中解释含糊用词的含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推理是,尽管单独看“threatening to impede(阻碍)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rade in these products”,可能无法确切解释“threatening”的含义,但结合其他用词,如“avoiding”,再加上后面的“the existence or threat of market disruption(中断)”,就可以推论出第242段包含着“市场扰乱威胁”发起特保调查的含义。,五、回归课本,(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了整个

12、纺织品部门分四个阶段逐步回归到关贸总协定原则上来的一体化措施、方式、程序、期限等,最终消除与关贸总协定原则不一致的多种纤维协定和其他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限制。根据协议规定,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在2005年1月1日废止,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全部回归到关贸总协定规则内。但是,我们清楚地看到贸易保护主义并没有因此消亡,自由贸易任重道远。,(二)、案例反思: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第八条防卫条款规定:当一缔约国决定采取防卫措施时,须因该特定产品进口大量增加,致对国内制造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的因素为总进口激增,而非技术之改变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并应检视相关的经济变数,包括

13、产量、生产力、产能利用率、存货、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工资、就业率、国内价格、利润与投资,且不得仅以少数指标迳予认定。,CITA程序不确定何时、在什么情况下考虑基于“市场扰乱威胁”的请求,也就是说,美国公司只要主观上觉得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扰乱了他们的纺织品市场,就可以提起申诉。尤其重要的是,这些数据和有关纺织品进口激增事实和结果之间的联系更是含糊不清。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用词含糊,如“大量”、“严重危害”“实质威胁”、“少数指标”等,导致对“市场扰乱”、“倾销”的定义过于主观和随意,容易被心怀不轨者找到漏洞。,案例二,印度和美国关于针织羊毛上衣进口的纠纷,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案例,案例分析 印度和美

14、国关于针织羊毛上衣进口的纠纷,1996年,印度根据GATT第二十三条、DSU第六条和ATC协议第八条请求DSB成立专家组,解决美国限制其针织羊毛上衣进口的问题. (1)1995年前,纺织品和服装根据MFA协议,印美达成双边协议 (2)1995年4月和6月,印美就针织羊毛上衣出口问题进行磋商,未果. (3)1995年7月14日美宣布,从1995年4月18日起对从印度进口的针织羊毛上衣实行为期1年的临时保障措施,只允许进口76698打针织羊毛上衣.后美国又宣布延长到1997年4月17日.,1.诉由:,2.进入纺织品监督委员会,印度将纠纷提交纺织品监督委员会. 结果:纺织品监督委员会审查以后认为,美

15、国证明了印度出口的针织羊毛上衣造成了美国产业的严重损害威胁; 印度要求复审,纺织品监督委员会维持原有结论.,(1)印度提起上诉; (2)1996年4月17日,专家小组成立, (3)在专家组作出中期评审报告以后,美国表示“由于从印度 进口的针织羊毛上衣数量稳步下降”,决定从1996年11月22日起停止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4)专家组没有继续处理本案的必要 (5)但印度要求专家组继续完成其职责. (6)1997年5月25日,DSB通过了上诉庭和专家组报告.,3.DSB建立专家小组,4.美、印的理由,(1)美国的理由 美国依据ATC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 (2)印度的理

16、由 美国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ATC第六条和第八条; 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是两个概念,两者不是可以互换的。美国不能因为无法证明存在严重损害转而利用损害威胁这种提法。,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根据第6条第1款的规定,过渡性保障措施应尽量避免或少用。如果适用该项措施,应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表明有关产品的进口在急剧增长并因此造成对本国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在确实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有关成员国应检查进口对特定工业状态的影响,诸如产量、生产率、价格、市场份额出口率、利润、开工率、就业投资等相关经济因素;,5.专家组需要解决的问题,专家组的最终结论: 美国在1995年4月18日对印度进口的针织羊毛上衣实行的保障措施,以及延长实行的保障措施违反了ATC协议第2条和第6条,剥夺或损害了印度根据WTO的协议可以享受的利益。,因为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是否是两个概念在本案例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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