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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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 7 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 1 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 第 2 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 第 1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 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第二章 发行,登记和托管第三条 受托机构在

2、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 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 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 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 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 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 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 (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 发行说明书; (五) 评级报告; (六) 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 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 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3、 其中(四),( 五),(六 )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 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 (一) 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 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 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 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 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 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第八条 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

4、约定时间进行招标和中标确认,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签章的中标确认书记录承销人的中标承销额度。第九条 承销人在承销额度内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分销,承销人应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第十条 承销人分销资产支持证券应办理分销过户手续.分销过户手续以书面指令或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 簿记系统) 电子指令方式办理. 通过书面指令方式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提交承销人签章的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 (见附件四).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过户手续;通过簿记系统电子指令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向簿记系统发送分销过户指令,簿记系统根据指令进行过户处理. 分销过户手续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簿记系统向承

5、销人和分销认购人反馈分销过户通知单。第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的, 受托机构应于发行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 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 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 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 (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 发行说明书; (五) 评级报告; (六) 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 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其中( 四),( 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第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 但受托机构在提交承销团成员名单中附载承销额度的,中央结算公

6、司据此在簿记系统记录承销人的承销额度.分销过户手续按照本章第九, 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的次一个工作日为信托受益权登记日。第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受托机构应于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15:00 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 发行结果公告( 附电子文本); (二) 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见附件五);其中,未通过发行系统发行,在提交的承销团成员名单中未附承销额度的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应提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第十四条所述的文件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 在簿记系统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信托

7、受益权确认手续,或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将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托管账户,信托受益权关系成立,发行登记托管手续完成; (二) 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 (见附件七)。第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将相应登记托管服务费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资金账户。第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 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注销手续。第三章 结算第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起始交易流通的手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执行;结算按照全国银

8、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第四章 本息兑付第二十条 本息兑付日(T 日) 前一个工作日(即 T-1 日),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日信托受益权登记日日终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享有当期本息兑付收益。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不迟于 T-5 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 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见附件八,以下简称兑付付息通知单); (二) 当期受托机构报告电子文本。 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T-1 日)上午 9:00 前,将本息兑付资金向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账户划出。第二十三条

9、 T-1 日日终,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兑付付息通知单以及簿记系统账务记载,计算将向证券受益人支付的当期本金及利息金额。第二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迟于本息兑付日(T 日)14:00,将受托机构划入的本息兑付资金向受益人资金账户划出;同时,簿记系统根据本次本金应付金额进行除本处理,即按每百元面额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本金资金额减少其本金值。第二十五条 T+2 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九)。第二十六条 T+3 日内,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代理兑付,付息服务费。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异常兑付情况的, 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兑付

10、非标准意见书(见附件十 ),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一) 受托机构在 T-4 日未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或兑付付息通知单的; (二) 受托机构报告中未明确逾期兑付, 但在 T-1 日 16:30 前仍未将兑付款项足额汇至中央结算公司的。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逾期或者提前发生兑付的,比照本章条款办理。第五章 文本传输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前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 中央结算公司于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第三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发行结果公告文件当日在

11、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受托机构应及时将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并于次一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第三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T-5 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受托机构报告,中央结算公司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第三十三条 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一律加盖受托机构公章. 受托机构预留经办部门印鉴的,书面文件中的受托机构公章可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12、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电子文件应采用 PDF 格式,包含受托机构全称和 JPG 图片格式的单位签章.电子文件中的单位签章不应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应逐项提供独立的电子文件,不应将数个书面文件的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第三十四条 受托机构以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文件的,受托机构应通过电话予以确认。第三十五条 受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面向特定对象披露信息的,应单独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文件中显著位置指明具体披露对象. 受托机构未指明披露对象的,视同向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15 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 第 1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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