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套路贷)

上传人:8** 文档编号:88540018 上传时间:2019-04-3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党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套路贷)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党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套路贷)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党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套路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套路贷)(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和省、市、县安排部署,精心筹划,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主题宣传在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宣传党和政府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层层发动,广泛动员,壮大扫黑除恶

2、声势,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努力营造全民动员、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扫黑除恶氛围,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活动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日活动。三、活动时间、地点及参加单位(一)活动时间:2019年4月28日上午9001200。(二)活动地点:县城老步行街。(三)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四、宣传内容(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

3、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全省、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中央、省、市、县对黑恶势力打击的决心,提高广大公民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三)深入学习宣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宣传法律知识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结合,坚持法治宣传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弘扬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五、活动要求1

4、.各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精心准备,全力开展好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日活动,并注意收集资料,形成活动小结统一发送到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邮箱(xx)。2.各参与单位自行准备相关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宣传标语及办公桌椅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下面继续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知识。今天着重从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软暴力具体表现、保护伞等方面进行解读。一、套路贷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方式或者其他变相手段,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

5、、胁迫逼债,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后者只是为了获取本金及高额利息。2.方式不同。前者存在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虚假合同,打全款到被害人账户但以现金方式取走多余部分,单方面制造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后者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下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约态度不同。前者积极造成不能还款的事实,制造“违约”假象,为下步占有财物做好准备;后者不希望发生不能还款的事实,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款以得到本金及利息。4.后果不同。前者一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后者的借款行为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规定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最高

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三、软暴力具体表现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是否具备“保护伞”并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素,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非法控制力、影响力,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