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884465 上传时间:2017-05-2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本文将介绍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2014 年 11 月 19 日,证监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配套规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本文将介绍新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

2、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一、新规定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2004 年,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工作。2005 年 8 月,部分证券公司开始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2007 年,证监会继续选择少量项目进行试点,并于 2009 年 5 月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2013 年 3 月 15 日正式 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然而原规定的全面实施并不顺利,自 2014 年 2 月至 10 月,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审批全面暂停,相关业务陷入停滞。2014

3、 年 9 月 26 日,证监会公布了新规定的征求 意见稿,并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新规定,同时废止了原规定。二、新规定的重大突破与原规定相比,此次新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监管体系、主体范围、审批要求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1、明确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新 规定第 1 条点明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证券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新规定的上位法。而第 46 条和第 47 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的权限划分。其中,证监会负责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而证券业协 会和基金

4、业协会则负责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以上权限的划分符合证监会简政放 权改革的基本思路,也为备案制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本 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定中与审批相关的全部条款,改证监会事前审批为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 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证券化业务原本一直被认为是券商最有创造力的业务方向,然而自 2005 年至 2013 年的九年间,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进 展缓慢,仅推出了 13 单产品,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远远落后于央行与银监会主导

5、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根本原因在于原规定项下的审批制导致交易的成本及 不确定性增加,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与其他融资渠道相比缺乏吸引力与竞争力。新规定直接授权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事后备案,取代了原有的审批 制,此举无疑将充分激发市场的潜能。3、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新 规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的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简称“基金子公司”),此举大大增加了参与主 体的数量。据最新统计,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我国共有 111 家证券公司;而截至 2014 年 8 月,作为后起之秀的基金子公司在短短两年间已有 71

6、 家, 新规定将使原有市场参与主体猛增近七成。目前证券公司数量早已趋于稳定,而基金子公司的数量仍将稳步增长,未来必然会出现更多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适 格市场主体。同时,新规定的颁布将有望改变目前基金子公司过度依赖通道业务的不良现状,促进基金资管加速转型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部 分基金子公司将能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利率,在推动盘活资产存量方面贡献力量。4、对于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在 基础资产的监管方面,新规定一改以往正面约束的思路,变为负面清单模式。根据新规定第 3 条的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 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

7、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其中,“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是 在征求意见之后正式规定特别增加的。而根据新规定第 37 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 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这一修订的意义在于,今后只要不在负面清单禁止的范围内,证券公司与基金子公司便可以按照客户的需要适时开发新 品种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不断适时调整负面清单,也大大节约了立法成本。5、更为便利的挂牌与转让规则新 规定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挂牌与转让市场。根据第 38 条,资产支持证

8、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 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较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规定增加了“新 三版”作为交易市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产品的流通范围。6、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原 规定并未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认定标准,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而新规定第 29 条则明确 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 资基金

9、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12 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的明确,有利于鼓励更多投资者积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促进市场繁荣有积极作 用。三、新规定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信 息披露指引明确了律师法律意见的披露要求。根据该指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

10、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1)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2)资产转让协议与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3)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 归属及其负担情况;(4)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以及(5)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等。该条规定明确了律师在资 产证券化项目中的工作职责,也为判断律师是否尽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而尽调工作指引最重要的内容则是提出了对于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的具体标准。该等规定对于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尽调报告全面了解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真实状况,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依 据。四、简评:新规定及其配套规则对于市场的重大影响新 规定的颁布实施,尤其是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及交易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常规业务。同时,新规定采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制,为拥有合格基础资产的公司开辟了更为广阔而便利的融资渠道。然而,新规定项下投资者人数仍限于 200 人,这对于产品的流动性是不利的。随着市场逐 渐成熟,我们期待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将取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