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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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工伤赔偿,主讲人: 孟祥志教授,2,第一节 工伤的定义和界定,一、工伤的定义 工伤(work injuries)又称职业损害或劳动损害,因职业/劳动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包括急性损害和慢性损害。急性损害是指在劳动中因职业因素造成劳动者的急性损伤或死亡,慢性损害一般称职业病,是指由于恶劣的劳动环境引起的某些疾病。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损害都属于工伤。,3,二、工伤的界定 (1)主体界限 (2)劳动关系界限 (3)时间界限 (4)职业界限 (5)主观故意界限,4,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2、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5,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3、位后旧伤复发的。,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8,第二节 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公布的工伤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均遵循无过错归责原则。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凡涉及雇佣关系的赔偿也都遵循无过错原则,即雇佣人即使无过错也应该对被雇佣人的人身损害进行全部赔偿。,9,雇佣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雇佣人的损害是其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才能免除责任。这种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被雇佣人,因为一般情况下,被雇佣人很难对雇佣人的过错举证。相反,雇佣人负有

4、对被雇佣人选用错误和管理不善的责任,并且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将其风险向社会分摊。,10,第三节 工伤认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社会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

5、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14,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临时雇

6、工等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符合仲裁条件或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5,第四节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被雇佣人经过治疗和休养后仍留有后遗症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雇佣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被劳动保障部门或法院裁决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16,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临时雇工等可由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法院诉讼的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包括法医)进行鉴定。在调解、劳动仲裁或诉讼前,被雇佣人也可

7、以由律师或个人委托到有关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7,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心)。 根据工伤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1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的专家。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省、自治区、

8、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19,对不符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条件的,可以单方选择、双方商定、仲裁机构指定或法院指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选择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司法部门颁发的鉴定许可证的合法鉴定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20,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申请(或委托书)、受损害后的所有的医学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小结、X光片、CT片、化验单等),患职业病的必须提供职业病认定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受伤前的健康体检证明等)。

9、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要求受害人本人到鉴定机构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因特殊原因不能或难以到达鉴定机构的可申请鉴定人员到医院或住所进行询问或检查。,21,二、鉴定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内容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法医鉴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外,还可以进行损害形成方式鉴定、损害时间鉴定、医疗费鉴定和休养时间鉴定等一切可能影响劳动损害赔偿内容的鉴定。,22,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无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是法医鉴定结构,确定工伤伤残等级的依据都是工伤伤残。工伤伤残将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共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高的伤残等级是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

10、级。一、二、三、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23,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即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工伤伤残,护理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24,3、医疗费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都是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鉴定,而这些职工受伤后的医疗是指定医院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11、进行的,其后期治疗、康复治疗或功能锻炼所需的医疗费可按照工伤条例执行。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医疗费鉴定。,25,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的一般是非法用工或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双方对医疗费问题,住院时间问题和后期医疗费问题都有争议。有鉴定结论的,后期医疗费按鉴定结论执行。无法提前确定数额的后期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6,4、被抚养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伤残或死亡,其生前承担抚养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必需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因工伤残或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7,被扶养人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鉴定应

12、该根据2002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非因公伤残标准)。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由职工一方举证,提供因病、因伤就医的有关材料。不能提供材料的必须到相关的医疗部门进行检查,以帮助确认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下降。,28,5、死亡鉴定 对职工或被雇佣人因劳动损害或职业病死亡有争议的、司法机关需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的,需要进行法医尸体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可定为工伤死亡或视同工伤死亡的情况有: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13、抢险救灾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9,从原因上分析,工伤死亡原因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死亡(建筑工人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高坠死亡、矿井坍塌掩埋死亡、有毒气体中毒死亡);因他人伤害直接导致死亡;因交通事故死亡;工作环境恶劣引发疾病死亡(噪音诱发高血压、高温引起冠心病发作等);因职业病恶化死亡;疾病发作与劳动时间偶合死亡(实际上属纯疾病死亡)。,30,死亡方式绝大部分是意外事故,少量是他杀、自杀或自然死亡。法医通过尸体解剖和相关检验查明死亡原因,再通过死亡前后情况调查、死者生前健康状况的调查、现场勘察和损伤特征和性质判明其死亡方式。,31,例如:

14、2005年8月某天在高温情况下,农民工高(男,37岁)在一部电梯底做防渗水处理(涂防水涂料)时,突然昏迷倒地,送医院途中即死亡。通过现场勘察发现工作场所十分狭小,空气不流通。所用防水涂料含有大量的挥发性化学物质(二甲苯类)。通过尸体解剖未发现任何外伤和疾病,也未发现中暑迹象。其血液中化验出二甲苯成分,确认为中毒死亡。其死亡方式属意外事故死亡,死亡原因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故属于工伤死亡。,32,6、休养误工时间鉴定 职工或被雇佣人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应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因工伤致残且已经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休养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起到评定伤残(

15、定残)之日止。因公受伤但未致残且已经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其休养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起到能重返其原工作岗位止。,33,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被雇佣人的休养误工时间原则上与已经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相同。但是,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劳资双方一般是一次赔偿,对休养误工时间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行法医鉴定。被鉴定为工伤伤残的被雇佣人的休养时间自定残之日终止。法医主要是根据具体损害性质、程度、医疗转归规律,结合被雇佣人原来所从事的职业确定不构成伤残的被雇佣人的休养误工时间。,34,第五节 工伤赔偿内容,一、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 因工伤迅速死亡、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

16、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五级伤残以下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能领取丧葬补偿金。,35,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计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不由用人单位支付。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可由死者家属或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赔偿手续齐备后,一次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36,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迅速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伤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有些省份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是否能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3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其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从事故发生第个月起,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职工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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