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884217 上传时间:2017-05-20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25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前言 .2一、2011 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 .2(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 .2(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 .3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 .4(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 .4(二)信托渠道模式 .5(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 .7(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 .8(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 .9(六)银信接力 贷款业务 .9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 .10(一)2008 年 12 月 9 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银监发200883 号) .10(二)2009 年 7 月 6 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

2、通知 (银监发200965 号) .12(三)2009 年 12 月 16 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 号) .12(四)2009 年 12 月 23 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3 号) .13(五)2010 年 8 月 10 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 号) .14(六)2010 年 12 月 3 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2 号) .15(七)2011 年 1 月 26 日中国银监

3、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7 号) .17(八)2011 年 5 月 13 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148 号) .17(九)2011 年 6 月 16 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非银发201114 号) .17(十)2011 年 7 月 25 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 (银监办便函2011353 号) .18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 .18(一)真实转让 .18(二)担保手续再办

4、理 .18(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 .18(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 .19(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19(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 .19(七)产品期限 .19(八)信托产品设计 .19(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 .20(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 .20(十一)指标要求 .20(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 .20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 .20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

5、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一、2011 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1、银信合作产品数量:呈递增趋势2、产品发行规模:季末明显高于期初,通过银信合作调整结构、增收创立的趋势明显3、投资领域:金融产品投资占据绝对优势(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根据银监会最新精神,以下理财方式自 2011 年 7 月以后不被允许开展或直接纳入融资类业务范畴:

6、(1)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以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2)不经过信托公司,以理财资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3)以信托公司为渠道,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互相购买理财产品来调节监管指标(即所谓的“同业互敲” ) 。(4)不经过信托公司直接将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票据资产。(5)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将原本的信托贷款转换为投资类理财-纳入融资类统计口径;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1、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按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策略,投资特定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相关股票(一般为流通股

7、)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质押给信托计划,到期由该企业或第三方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该部分股权收益权。(2)操作流程2、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然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风险较低,收益固定的债券投资品种。(2)运行流程3、非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然后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托公司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专项投资于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内嵌银行信用的理财产品)

8、等。(2)业务流程(二)信托渠道模式1、信托贷款模式对于银行有存量授信,但受制于存贷比规模而无法直接发放贷款的项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求:第一种方式: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我行以自有资金全额或部分(剩余部分可由银行负责推介)购买此信托计划。运作流程:第二种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就该项目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与投资人、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由银行到期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运作流程:2、票据业务模式银行为了节约存贷比资源,对于存量票据,或者企业所持有的符合银行要求的票据,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需

9、求:第一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信托公司再以之为资金投向发起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接受转贴现的资格,所以,信托公司实际购买的是银行所持票据的收益权。票据资产转让后,一般由银行代为履行票据保管及托收的职责。本模式属于资产转让业务合作。运作流程:第二种方式:银行与信托公司以及持有票据的企业间达成相关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银行委托信托公司以企业所持有的商业汇票为投资标的发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以自有资金购买该信托计划。本模式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投资科目,不占用我行存贷比资源。运作模式:(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1、

10、代理信托推介(1)概念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项目来源可由银行提供也可由信托公司提供。推介成功后,信托公司向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推介手续费,同时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相关合同,银行不承担信托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2)运作流程2、代理集合资金信托收付(1)概念 代理信托资金收付是指银行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代理资金收付的结算业务。(2)业务流程(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1、概念对于由银行提供项目的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理财业务、信托渠道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集合资金信托代理业务,银行可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对信托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协助

11、信托公司进行管理。2、运作流程(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1、概念信托项目担保业务合作是指对于银行向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作为增信措施之一,银行就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到期兑付向信托公司出具银行格式文本融资性保函的业务合作。2、运作流程(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1、概念银信合作接力贷款业务是指,对银信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信托公司前期通过其投资功能,以股权的形式介入该项目,待项目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成熟度或期限后,银行承诺以借贷的形式进入。银行借贷资金将主要用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的初期股权投资。2、运作流程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一)2008

12、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银监发200883 号) ,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