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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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 行 汇 票 业 务 基 本 规 定一 、 基 本 规 定 相 关 定 义银 行 汇 票 是 指 由 出 票 银 行 签 发 的 , 由 其 在 见 票 时 按 照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无 条 件 付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银 行 汇 票 资 金 清 算 是 指 入 网 机 构 签 发 银 行 汇 票 , 并 通 过 农 信 银 中 心 完 成 汇 票 的 解 付 以 及 出 票 社 ( 行 ) 与 代 理 付 款 社 ( 行 ) 的 资 金 清 算 。二 、 银 行 汇 票 样 式银 行 汇 票 是 一 式 四 联 的 凭 证 ,第 一 联 卡 片 ,第 二 联

2、 汇 票 ,第 三 联 解 讫 通 知 ,第 四 联 多 余 款 收 账 通 知根 据 出 票 社 ( 行 ) 的 行 别 , 农 信 银 银 行 汇 票 分 为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银 行 汇 票 、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银 行 汇 票 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银 行 汇 票 。 票 面 上 音 质 农 信 银 中 心的 徽 标 , 便 于 代 理 付 款 社 ( 行 ) 经 办 人 员 核 对 、 识 别 。银 行 汇 票 票 面 印 制 的 防 伪 点 都 集 中 在 第 二 联 上 , 办 理 解 付 银 行 汇 票 业 务 时 , 应 着 重 对 第 二 联 进 行 防

3、伪 识 别 。三 、 银 行 汇 票 流 传 程 序四 、 出 票 一银 行 汇 票 的 出 票 银 行 为 银 行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银 行 汇 票 的 代 理 付 款 人 是 代 理 本 系 统 出 票 银 行 或 跨 系 统 签 约 银 行 审 核 支 付 汇 票 款 项 的 银 行 。备 注 : 银 行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是 出 票 银 行 , 银 行 汇 票 一 旦 交 付 申 请 人 , 出 票 行 要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 因 此 要 求 出 票 行 不 能 签 发 没 有 资 金 保 证 的 空 头 银 行 汇票 。五 、 出 票 二六 、 出 票 三 入网

4、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七 、 出 票申 请 人 是 单 位 , 收 款 人 是 个 人 , 这 在 办 理 银 行 汇 票 业 务 中 比 较 常 见 , 企 业 在 外 出 采 购 时 , 往 往 不 能 确 定 实 际 收 款 人 , 这 时 , 可 以 申 请 办 理 一 张 收款 人 为 单 位 业 务 员 的 银 行 汇 票 , 在 确 定 实 际 收 款 人 后 , 由 业 务 员 把 银 行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实 际 的 收 款 单 位 。八 、 银 行 汇 票 柜 面 操 作 流 程 出 票 ( 一 )1、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客户

5、需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 。2、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出票社(行)方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3、办理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业务应注意,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签发单笔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应留存客户有效联系方式,以便银行汇票有多余款时,能够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银 行 汇 票 柜 面 操 作 流 程 出 票 ( 二 )备注:如客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必须制定代理付款行。

6、出票行经办人员可通过系统协助客户查找解付地一家农信银机构(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但必须告知客户,这张银行汇票必须在指定的代理付款行方可办理解付。银 行 汇 票 柜 面 操 作 流 程 出 票 ( 三 )经办人员借记客户账(办理转账银行汇票)或收妥现金(办理现金银行汇票) ,录入银行汇票签发信息。同时收取相应费用。录入完毕后,交付复核人员复核。签发交易录入主义事项: 申请人和收款人账号不是必输项。 代理付款行的行号不是必输项,但是,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必须输入,签发转账银行汇票是,一般情况下不输入。 申请书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银行汇票正面的备注栏注明。 代

7、理付款行行号可以是 10 位或 7 位,即特约汇兑系统的网点也可以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银 行 汇 票 柜 面 操 作 流 程 出 票 ( 四 )银 行 汇 票 柜 面 操 作 流 程 出 票 ( 五 )对 于 录 入 无 误 的 , 通 过 行 内 系 统 将 业 务 信 息 发 送 至 密 押 服 务 器 加 编 密 押 后 , 再 发 送 至 农 信 银 资 金 清 算 中 心 进 行 处 理 。 系 统 返 回 交 易 信 息 成 功 后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打 印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汇 票 柜 面 操 作 流 程 出 票 ( 六 ) 在 签 发 银 行 汇 票 过 程

8、中 如 出 现 打 印 作 废 等 情 况 , 经 办 人 员 需 使 用 “撤 销 银 行 汇 票 ”交 易 , 撤 销 已 签 发 的 银 行 汇 票 。 完 成 撤 销 交 易 后 , 由 录 入 员 重 新 进 行 签 发 交 易 。 打 印 作 废 的 银 行 汇 票 四 联 剪 角 , 并 加 盖 “作 废 ”戳 记 , 作 为 “撤 销 银 行 汇 票 ”交 易 凭 证 的附 件 , 或 交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保 管 员 专 夹 保 管 。撤 销 银 行 汇 票 交 易 的 注 意 事 项 : 撤 销 银 行 汇 票 交 易 必 须 在 签 发 当 天 进 行 。 撤 销

9、交 易 必 须 在 签 发 时 打 印 作 废 或 因 其 他 操 作 原 因 , 无 法 将 完 成 签 发 的 汇 票 交 付 客 户 时 进 行 , 如 客 户 在 签 发 当 日 要 求 退 票 的 , 不 能 使 用 撤 销 交易 。 只 有 “已 签 发 ”状 态 的 汇 票 可 以 撤 销 ( “已 解 付 ”、 “已 退 票 ”、 “已 撤 销 ”、 “已 挂 失 ”状 态 的 汇 票 不 可 撤 销 ) 。银 行 汇 票 柜 面 操 作 流 程 出 票 ( 七 )复 核 员 将 打 印 完 毕 的 银 行 汇 票 交 压 数 机 操 作 员 。 压 数 机 操 作 员 根 据

10、 银 行 汇 票 票 面 上 打 印 的 大 写 金 额 使 用 压 数 机 压 印 出 银 行 汇 票 的 小 些 金 额 。备 注 :目 前 人 民 银 行 已 批 准 各 商 业 银 行 在 办 理 银 行 汇 票 业 务 过 程 中 , 取 消 压 数 机 的 使 用 。 农 信 银 汇 票 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 起 , 也 可 以 取 消 压 数 机 具的 使 用 , 但 成 员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管 理 的 需 要 , 自 行 确 定 取 消 使 用 压 数 机 的 时 间 。 已 启 用 打 印 方 式 记 载 出 票 小 写 金 额 的 出 票 社 (

11、行 ) , 无 需 进 行压 数 操 作 。 出 票 小 些 金 额 打 印 在 大 写 金 额 右 侧 ( 打 印 内 容 为 人 民 币 符 号 “¥ ”加 出 票 小 些 金 额 ) 。银 行 汇 票 柜 面 操 作 流 程 出 票 ( 八 ) 压 数 机 操 作 员 压 数 完 毕 后 , 将 银 行 汇 票 交 印 章 保 管 员 。 如 取 消 压 数 机 使 用 , 复 核 员 将 银 行 汇 票 交 印 章 保 管 员 。 印 章 保 管 员 审 核 票 面 要 素 齐 全 后 ,在 银 行 汇 票 第 二 联 上 加 盖 汇 票 专 用 章 和 业 务 人 员 的 个 人 名

12、 章 。总结:九、基本规定凭证处理: 票面必须记载事项:十、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背书(一)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让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出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二)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银行汇票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银行汇票凭证上。备注:背书连续的含义:1、第一背书人是票面上记载的收款人。2、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3、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4、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和

13、背书人的名称必须与有关背书签章的名称相符。粘单骑缝章的要求:粘单处应盖有与粘单前一手被背书人,即粘单后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一致的骑缝章。十一、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一) 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第三联是否齐全,两联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审核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填写,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涂改。 审核“多余金额”栏是否已填写, “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审核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审核收款人是否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

14、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备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的算法: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例:2007 年 11 月 1 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到期日是 2007 年 12 月 1 日。2007 年 12 月 15 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到期日是 2008 年 1 月 15 日。2008 年 1 月 31 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到期日是 2008 年 2 月 29 日。如果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代理付款行不能办理解付。代理付款社(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付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在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拒付

15、: 伪造、变造的银行汇票 非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出票大写金额 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 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不对应的代理付款社(行)应将拒付的银行汇票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的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出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注意: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期为准(支付结算办法) 。因此,上述银行汇票不应以超过提示付款期

16、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民法通则,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无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由于上述汇票到期日 2007 年 12 月 1 日(星期六) ,因此,按民法通则规定应顺延,即 12 月 3 日为提示付款期的最后一天。上述银行汇票并未超过提示付款期,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绝办理解付。在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时,经办人员还需要核对票面上的汇票专用章。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银办法【2006】54 号)文件要求样式及尺寸,即为直径 3 厘米的圆形印章。印章上需有“汇票专用章”字样及 12 位银行机构代码(即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 。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农村信用社联社”或“XX 农村商业银行 ”、 “XX 农村合作银行” 。注: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不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 10 位行号,而是现代化支付系统的 12 位行号。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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