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网校 国际公法:杨帆2019年司法考试法条串讲班讲义三国法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一、国际公法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包括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特别提示:(1) 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我国《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A、 关于全权证书:(a) 以中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b) 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代表的全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c) 部门首长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B、 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两种方式)(a)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b)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加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c) 多边条约和协定的接受,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2、条约的保留: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接受保留国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乙、丙、丁甲、乙、丙后约先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有效性解释;第三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5、条约的解释6、多边条约的修正: (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接受修正条约拘束与不接受修正条约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国际法律责任二、国际法 律责任1、国家主权豁免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1)现状: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自愿、特定、明确),他国法院可以管辖国家的行为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2)理论:国家主权限制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统治)行为和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2、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注意:对新国家或对新政府的承认并不取决于承认主体的措辞,而是要看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
如果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等,不管承认者的措辞如何,都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反之,则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2)法律意义的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3、国际法上的继承: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国际法院(15,国际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表决制度)★联合国大会: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安理会(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1)投票权的分配和行使:每一理事国一票;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2)决议通过的条件:A、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B、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3)决议的性质:A、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B、表决国际法官人选适用程序性决议的表决程序;C、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国际责任的发展客体范围:绝对赔偿责任(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核污染)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分类排除行为不当性违背国际义务行为归因于国家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责任的形式5、国际法律责任(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2) 排除行为不当性: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特殊空间的法律制度:南极制度和外空法国际环保法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一)领土内河领水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河流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湖泊内海领海领土构成海洋法详述群岛水域《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领空:民用航空法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底土:完全主权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添附:合法。
不能侵犯邻国的相邻权;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传统方式征服:不合法非强制——合法领土取得方式割让强制——非法 殖民地独立:合法新方式公民投票: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二)海洋法1、 海洋水域的划分领海基线 毗连区领海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内海内海公海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