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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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总 论,第十一章,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contract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注意:合同法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负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单务合同

2、,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特点: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规定的权 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特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特别调整规范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

3、指在法律上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特别调整规范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成立即生效),(成立不代表生效),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6、

4、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帮家人买人身保险的合同,(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除有关身份关系之外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形成的动态财产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

5、同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二、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订立就是具有订立合同资格的当事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相互进行协商,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和活动。,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合同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1、基本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PS: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

6、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非格式条款优先,(二)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7、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整个合同的内容表明了要约只要经 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等,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要约邀请),(要约),(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

8、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是否看到,在所不问。,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某一价格向乙购买某种商品。5月5日到达乙处。何时生效?,假如5号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7号回来后才看到这个要约函,何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作出的旨在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2号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号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的方式寄出,4号到达乙处。5号到达的原要约是否有效?,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如:甲于5月1

9、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5号到达乙处,乙收到要约准备8号下午发出承诺。但是5号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8号一早到达乙处。乙就不能再发出承诺了,法定的不能撤销的要约有两种:,约定了承诺期限。如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8号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可撤销的,如甲为了取信于乙,表明自己的决心在1号的函中写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甲在1号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及早作旅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在贵方回话以前,我们不

10、会和其他公司联系”。乙方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货物,并于6号基本备齐,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诺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收到后未置可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未成立。丙发

11、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条款)则视为新要约。,如:甲公司电告乙公司“现有小麦一万吨,于上海交货,每吨1000元”。乙公司回电:“同意贵公司报价,交货地为天津。”,(新要约),(2)承诺的方式,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如: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个水泥厂各发一函“急 需某型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 乙厂受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已收到,即日发出” 丙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送了某型号水泥1000吨,运至甲处。 此时两个

12、合同效力问题?,2、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P175,(2)承诺到达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比如:住所地、邮箱、信箱等,3、承诺的撤回,承诺在未生效时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承诺不能撤销,五、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P176,4、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

13、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地点即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含义及表现 1、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1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二、有效的合同,(一)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法: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合同的形式合法,(4)合同的订立合法,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2、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概念:特定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律特别规定的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房地产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的生效解决的是

15、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生效的时间:,(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2)根据法律、法规应该办理相应手续的,等待手续办理后生效。,如: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5月1日订立了合同,5月3号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5月28号批准并登记。问:该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何时生效?,1号成立,28号生效。1号到28号期间合同为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状态。,(3)附条件生效的,所附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4)附期限生效的,所附期限至时生效。,如:甲与乙在今年5月1号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以搬进来住。,如:甲与乙在今年5月1号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的父亲死亡,则

16、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一个重大区别,即在于后者是肯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但是如果以将来肯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则视为该行为无效,如甲乙约定如果太阳从西方升起则甲赠乙100万,可见甲并无赠与乙之意。,三、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权人同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P178,()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表,()无权处分合同,如:甲、乙为朋友,甲有一彩电委托乙代为保管,乙在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将彩电卖给丙。甲得知后,原谅了乙的行为,并告诉丙“我同意乙的行为”。问:此合同的效力如何?,此时合同有效,、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1)表见代理:一般发生在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但因为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被代理人的相关文书、公章等。,如: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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