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习题三三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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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习题三参考答案一、 名词解释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拘传:也称强制到庭,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 3.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特别诉讼程序。 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

2、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二、 不定项选择题1.ABC 2.C 3.AB 4.A 5.CD6.D 7.AD 8.C 9.A 10.AB三、 简答题1.期间因种种原因被耽误的,当事人要想获得期间的顺延,并在顺延的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申请的主体限于当事人。(2) 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出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3) 申请的

3、时间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这里的 10 日内期间为不变期间,逾期则丧失申请顺延的权利。期间耽误后,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的,应准许顺延;如果不存在正当理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2.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诉讼上自认一经合法有效作出,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自认具有免除证明责任的效力。当事人作出完全自认后,对方主张的事实全部不必证明;当事人作出限制自认后,也具有部分免除证明的效果。二是自认对作出承认一方当事人亦产生拘束力,具体表现为一

4、旦作出了自认,便不得任意撤回。三是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但是当法院怀疑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恶意患通作出自认时,可不顾自认而继续对事实进行调查。3.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属于生效判决。一般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1)拘束力。是指判决宣告后,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原则上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该判决。其意义在于维持判决的稳定性。(2)确定力。判决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说判决生效之后,就成为确定的判决,除非通过特别的程序,如审判监督程序,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的。 实质上的确定力又称“ 既判力” ,是指法

5、院作出的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到该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能在以后的审判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3)执行力。执行力是给付判决才具有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判决的内容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的效力。4. 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该票据无效的判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限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6、则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备申请除权判决条件的,则应当作出除权判决。5.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的行为。民事执行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民事执行行为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2)强制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3)独立性。民事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独立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包括同一法院内部的审判庭成员均不得干预。四、 论述题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 ,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

7、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出现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该规定中的公民和法人既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而其他组织(如合伙制企业、分公司等)则只有当事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之所以会出现不一致

8、,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有所不同。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对现实生活中存在于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般持否认立场。然而,尽管实体法未承认其民事主体的资格,但其他组织依然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对待其他组织的立场与民事实体法不同,它着眼于诉讼上的便利。为了方便起诉和应诉,民事诉讼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使它们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能力。

9、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有当事人能力而无诉讼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需要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在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诉讼能力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可能并无诉讼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诉讼能力的问题。公民的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的分类不尽相同。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能力。五、 案例分析1.该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超过了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为七日。 2.本案不能合并审理;因张宝要求李广赔偿之诉讼不构成本案反诉。-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3.该法院对被告采取拘传措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用两次传票传唤;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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