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企业重组并购涉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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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并购涉税案例分析 讲授人 黄德汉,财税 2009 59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原相关规定未对“企业重组”作相关定义),经济结构改变 包括:资产的用途的改变或有效利用、收入结构的变化、成本费用的降低、盈利水平的提升、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工艺流程的改变、产品合格率的提高或损耗的减少;技术结

2、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分配结构等的变化。,(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控股合并 (原相关规定未对“股权收购”定义,相关内容在“股权投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交易中体现) 标的股权(被收购企业

3、的); 目的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对价股权、股份包括收购企业的或收购企业的控股企业的 股权或股份(下同)、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或被收购企业不获取对价?); 支付对价的主体收购企业;,比如:股权交易前的股权结构,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90,85,E公司,10,F公司,15,股权交易后的结构(经确认C公司10% 股权与D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一致),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80%,5%,10%,80%,E公司,F公司,或股权交易后的股权结构如下(经确认A公司8股权与D公司80股权的公允价值一致),E公司,A公司,B公司,F公司,C公司,

4、D公司,5,8,80,90,(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原相关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中体现) 标的资产(转让企业); 对价股权、股份、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目的获取转让企业的资产; 支付对价的对象转让资产的企业本身; 支付对价的主体受让企业; 一般会有评估的过程,强调公允,交易前情况,陈先生,王先生,B公司,资产组合,A公司,C公司,50,50,100,B拥有,交易后情况,陈先生,王先生,A公司,C公司,资产组合,B公司,50,5

5、0,70,C拥有,30,(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标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被合并企业); 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 目的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或不取得对价); 支付对价的主体合并企业(或不支付对价); 外资:注册资本的合并、整体转让的特征(含人力资源)、有评估的要求、强调公允,(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

6、),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标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立企业的),还可能包括部分被分立企业的负债(见59号文第六条第五点第1款规定); 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 目的将企业分立;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 支付对价的主体其它投资主体(或原投资主体与其它投资主体)新设立的企业,或其它分立企业;或不支付对价? 外资: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分立、一般有评估的要求、强调公允,例一、分立前结构,李先生,张先生,A公司,商业物业、其它资产,50,50,分立后结构(1)A公司不注销、投资主体相同,李,张,A公司,B公司P,其它资产,商业物业,50%,50%,5

7、0%,50%,分立后结构(2)A公司不注销、投资主体不同,李,张,E公司,C公司X,A公司,其它资产,商业物业,50,50,15,15,70%,分立后结构(3)A公司注销,李,张,D公司,E公司,F公司X,C公司X,其它资产,商业物业,20%,15%,20%,15%,60,70,例二、交易前结构,A公司,B公司,D公司,M公司,H公司,C公司,甲资产,乙资产,100,100,40,60,交易后结构,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M公司,H公司,甲资产,乙资产,40,60,8,12,80,100,例三、分立前结构,李,陈,王,张,A公司,甲资产组,乙资产组,25,25,25,25,分立后结构(

8、1),李,陈,王,张,A公司,B公司,甲资产组,乙资产组,50,50,50,50,分立后结构(2),李,陈,王,张,A公司,B公司,甲资产组,乙资产组,45,50,45,50,10,例四、分立前结构,赵,周,吴,A公司,甲资产组,乙资产组,30,40,30,分立后结构(1),赵,周,吴,A公司,B公司,甲资产组,乙资产组,80,20,20,80,分立后结构(2),赵,周,吴,A公司,A公司,甲资产组,乙资产组,50,50,100,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

9、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注意理解“承担债务” (原相关法规未明确 “以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原相关法规未见相关表述,只在国税函 2008 1081号文中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8行、第9行出现“一般重组”、“特殊重组”的概念但无相关说明。),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

10、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未提及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的问题,以往的情况?,(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

11、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

12、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关注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时点问题,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注意合并产生的一般的存货与工程施工企业的存货问题,(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

13、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

14、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原有关规定只见国税发 1997 71号文有一点相类似的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

15、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第六条第(六)项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例一、A公司、C公司、S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A公司设立B公司时的初始投资成本1亿元(RMB下同),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1亿,投资持有期间无追加投资。(交易前结构),A公司,C公司,B公司,D公司,100%,80%,S公司,20%,C公司取得D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600万元,即D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投资持有期间无追加投资。(交易后股权结构),A公司,C公司,S公司,B公司,D公司,90%,80%,10%,20%,A公司以其所持B公司10%的股份作为对价获取了D公司80的股份,以实现对D公司控制,购买日B公司10股份与D公司80股份经确认的公允价值均为4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例二、股权交易前的股权结构A公司设立C公司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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