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日保险法比较研究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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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保险法比较研究,沙 银华,2009年春季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讲座,2009年3月17日 PM 18:30,2,主要内容,一 中日保险法发展的简史 二 两国保险立法制度的主要区别 三 两国保险业法的主要区别 四 两国保险合同法的主要区别 五 若干启示 * 注:海上保险部分的比较省略。,3,一 中日保险法发展的简史,1 中国保险法立法的概况 2 日本保险法立法的概况,1 中国保险法立法的概况,中国最早的保险立法源于1903年。当时,在制订大清商律时,在商律中设置了商行为篇,并在该篇中专门列出了损害保险以及人寿保险的章。 1910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业法诞生,它就是保险业章程草案。该

2、保险业法分为七章,共有105条组成。1918年,颁布了保险业法案。该法案共有42条规定。 1929年的中国第一部保险法的出现。该法律分为三章,82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财产保险(包括火灾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第三章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内)。1937年,对该法进行修订,将原来的三章扩展为四章,条文也由原来的82条增加到98条。 1935年,公布了新的保险业法。业法分为七章,共80条。2年后,再次对业法进行了修订,并同时公布了保险业法的实施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直至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定施行条例,同年4月正式实施。该条例由六章,24条组成。

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保险企业,第三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四章支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第五章再保险,第六章附则。 1992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当时,只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上海,所以,行政法规的名称限定于上海。 1992年11月, 海商法公布,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海上保险(216条-256条)。 1995年6月底公布了新中国第一部的保险法。该法于同年月正式实施。 2002年10月,第一次修改。 2009年2月,第二次修改。,4,2 日本保险法立法的概况,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130年前趁明治维新的东风,从西方引进了保险经营制度,并在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保险公司(东

4、京海上保险公司)。与此同时,日本开始对保险进行立法。 日本长期以来将有关保险的立法分为,海上保险和陆地保险。而陆地保险中又将保险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保险监督法)。 1890年,日本首次公布了商法。在该法律中,将保险合同法部分编入了“第2编商行为的第10章保险”中,而将海上保险部分编入了“第3编海商的第6章保险”中了。 此后,1939年,日本制定了保险业法。该法在1995年行进了全面修订。 直至,2008年5月,日本制定了保险法。日保险法分成五个章节96条,附则6条,总共11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保险,第三章生命保险,第四章伤害疾病定额保险,第五章杂则以及附则。 该法将在2010年

5、之前实施。实施之前,日本将对商法进行修改,预计该修改将把保险合同法部分从商法中剔除,而将继续保留海上保险部分。,5,二 两国保险立法制度的主要区别,(一) 绪论 (二) 法系与保险立法的关系 (三) 对日本险分类的评析 (四) 探索保险分类方法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启示,6,(一) 绪论,1 第一层次上的保险分类 保险实务界同学术界对保险法的分类方法历来众说纷纭,但是,在将保险分为“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的看法上基本上没有大的区别。 保险业法是从政府监管保险行业的角度,制定的监管保险业的法律。其中有大部分内容属于公法的范围。例如,监管规定中的政府行为部分,就属于公法的范畴。其中也有一部分属于私法

6、的范围,例如,对保险公司行为的规定部分,成立公司等法律规范,属于私法部分。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人同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他保险合同参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它纯粹属于私法的范畴。,7,8,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内容 保险公法是有关保险的公共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例如,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社会保险法等。 保险私法是有关保险的非公共性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例如,保险行业的组织方面的法规和保险合同(契约)法在内。而,保险行业的组织法应当包含在保险业法之中。 在保险业法中,既有公法部分,也有私法部分。公法部分就是前述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私法部分就是有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保险相互

7、公司的组织法。,9,保险业法与公司法,在一般的情况下,由于各国一般都有公司法,而在该法中,对公司的组织有十分详细的规定,那么,在保险业法中,对保险公司组织法中特殊的部分加以规定,而其他部分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有相互保险公司的国家,则会在保险业法中会十分详细规定有关的规定。其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在公司法中没有关于相互公司的规定。因此,这种比较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就由保险业法来规定了。这些国家一般会在保险业法中规定,相互保险公司的设立,公司机构,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计算等规定。,10,2 第二层次上的保险分类方法,保险合同法是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那么,保险的分类将影响到保险合同的

8、立法如何进行,也对怎样立法产生影响。 按照保险法历史沿革的习惯分类,保险合同法可分为,海上保险和陆地保险。 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来区分,一般分为人和物(财产)保险。 按照保险金的性质,定额保险(生命保险)和不定额(损害)保险。,11,人保险与物保险, 人保险 生命保险(其中的生命保险含有,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混合保险(养老保险) 疾病保险 伤害保险 等 财产(物)保险 火灾保险,运送保险,海上保险,偷盗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身份保险,保证保险等,12,定额保险和不定额保险,不定额保险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保险金并非在签订合同的时事先约定的金额,

9、而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害,根据补偿实际损害的原则给付的。 定额保险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也就是定额。人保险绝大多数是定额保险。也有例外,就是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害给予补偿为原则的保险,但是,它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13,保险合同法与商法,保险合同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关于保险合同法的立法各不相同。 我国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在保险法中加以规定,共60条。 现行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10条到第69条; 修订法(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10条到第66条; 到目前为止,日本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在商法中加

10、以规定。商法第三编商行为法“第十章保险”是保险合同法部分,共55条(第1节 损害保险,第1目 总则, 第2目火灾保险 ,第3目 运输保险。 第2节 生命保险)。 2008年5月30日,日本对保险合同法进行单独立法,2年之内在颁布实施新法的行政命令之后,再实施。,14,(二)法系与保险立法的关系,各国在保险立法时,所遵循的保险立法的原则,一般是将保险合同法作为商业行为法的一部分,而列入商法典的范围之中。也有一些国家,将海上保险列入商法典中,而陆地保险则另设单行法规。由此,有关保险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各国所属的法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15,(1)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保险的分类可以分为几

11、种体系。德国体系和法国体系是有名的体系。 德国体系是在该国的商法典中,列入了海上保险的内容。而陆地保险则颁布了保险合同(契约)法(1908年)。保险立法基本与德国的立法体系相同,后被归类到德国体系的国家有,瑞士,瑞典,挪威,丹麦,匈牙利等。 法国体系是在该国的商法典中,特设有海上保险法。而陆地保险同德国体系基本相同,另外颁布了保险合同(契约)法(1930年)。这种立法技术,在保险的立法史上,被誉为具有先进性的立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与法国的立法体系基本相同或参照了法国的立法经验的国家有,比利时,荷兰,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希腊,智利,乌拉圭,阿根廷等。,大陆法国家的保险分

12、类,16,*1:损害保险(Schadenversicherung) *2:人保险(Personenversicherung)(包含死亡,生存,伤害,疾病,残疾,老龄保险等在内) *3:财产保险(Vermgenversicherung) *4:日本保险法虽然已经公布,尚未实施。法律规定,在2010年5月30日之前实施。所以,在表格中依旧用商法。,17,(2)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以英国体系为主。 由于英国的法系是普通法/衡平法为内容的,但是,保险法和传统的法系略有不同。关于保险的一般法,采用了相当于习惯法的普通法/衡平法;而在保险税法,保险行政法方面则采用了成文法的形式。在成文法中,也含

13、有许多私法的规定在内。 保险合同法则制定于1774年;海上保险法以1906年为最有名,该法是对1894年的商法典进行大量补充的基础上制定的。,(3)日本分类法,日本则分为: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 损害保险中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损害保险不仅包括了财产保险,还包含了人身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也有“第三领域”现象。,18,(3) 中国分类法,我国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中又细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2002年保险法修改后,允许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销售短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由于这个领域与人身保险

14、的经营范围实际上是重合的,因此,我们把这个重合的领域称之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外的“第三领域”。 实际上,我国的“第三领域”的出现,是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引进了日本“第三领域”的分类方法而形成的。,19,(三) 对日本在保险分类的评析,第一,分类的标准不同 第二,难以归类的“伤害保险” 第三,判例中的“伤害保险”的地位,20,(四) 探索保险分类方法对 我国保险立法的启示,第一,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的分离,已经成为今后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二,引进第三领域与保险法体系的整合性。,21,三 两国保险业法的主要区别,1 立法制度不同 2 执法机构(监管机构)不同 3 行业自律机构的组织

15、不同 4 保险经营组织形式不同,22,1 立法制度不同,23,中国规范保险行业的 主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保监会) 2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保监会) 3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保监会) 4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2年,保监会) 5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保监会) 6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保监会) 7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24,日本规范保险行业的 政令,施行规则,1 日本保险业法的施行令。这是由日本内阁府发布的施行保险业法的命令(共46条,其他规定5条)。 2 日本保险业法的施行

16、规则。这是由日本财务省(发布当时是,大藏省)发布的实施细则(共246条,附则20条)。,25,2 执法机构(监管机构)不同,26,3 行业自律机构的组织不同,27,4 保险经营组织形式不同,28,四 两国保险合同法的主要区别,1 法律规范的内容有一部分不同。 2 保险合同法原理的运用,有一部分不同。 3 受两大法系的影响不同。,29,1 法律规范的内容有一部分不同,30,2 受两大法系的影响不同,31,32,3 保险合同法原理的运用,有一部分不同,(一)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还是要式合同 (二)保险合同成立前的追溯保险 (三)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存续 (四)保险利益 (五)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六)寿险中的被保险人的解除请求权,33,(一)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还是要式合同?,【中国保险法】 现行规定“模棱两可” 现行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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