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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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一、一审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二、一审程序的启动 三、管辖的审查 四、诉讼主体的审查 五、诉讼请求的审查 六、证据的审查 七、庭审中的相关问题 八、其他问题 (一)释明权 (二)诉讼调解 (三)如何正确运用判例指导案件审理,一、一审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程序的重要性 1、程序可以避免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2、程序的公开性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信任感 3、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二)一审诉讼程序的特点 1、一审程序是案件进入审理的开端,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认定主要发生在一审阶段 2、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

2、比如:管辖异议的提出,当事人诉讼主体的确认,诉讼请求的变更和确定等重要的程序均是发生在一审 3、一审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案件数量最多,案件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法院司法权威性。,(三)一审程序中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 (1)送达程序 (2)依法告知程序 (3)依法答复程序 (4)司法鉴定程序 (5)正确列明当事人诉讼地位 (6)法律文书的表述,二、一审程序的启动,1、起诉 四个条件 2、立案 立案审查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 3、明确诉与非诉的关系 诉调对接机制,三、管辖的审查,(一)管辖的类别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及移送管辖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审查 1、可提起管辖异议的当事人 2、管辖异

3、议的范围。当事人只能就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提出异议,不能以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是否适格被告是法院实体审理的问题,不是管辖异议的范围。,3、管辖异议实践中争议的例举 (1)需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管辖 (2)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3)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4)双方约定某地管辖,但诉讼标的超过该管辖级别,怎么认定? (5)发回重审后,不得再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条 第2款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

4、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6) 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的管辖规定 第20条关于网络交易的管辖 第22条 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增资等纠纷关系(民诉法第26条) 第25条 信息网络侵权问题 第27条财产保全错误提起损失的诉讼 (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7)应诉管辖 第223条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思考 当事人利用管辖这一程序,拖延诉讼或者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应当如何处理?,四、诉讼主体的审查,(一)当事人适格的审查 确定是否适格当事人的原则就是看是否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对诉讼标的具有法律利益才可以提起诉讼,也只有确实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或对原告的

5、权利提出了争议的人才可能成为被告。当事人一定是与案件有实体利害关系的人。,(二)诉讼主体的列明,1、被告的主体地位 (1)给付之诉中的适格当事人。原告是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给付请求权有诉的利益的人,被告是对给付请求权有偿付义务的人。 (2)确认之诉中的适格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有不明确的人为原告,对确认判决有法律上利益的人就是适格当事人。如:确认股东资格纠纷 (3) 形成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形成之诉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发生变动为内容的诉讼。原告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以诉的形式行使形成权的人,被告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以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相关的法理来决定。 如:合同解除纠纷,2、第三人

6、主体地位 (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2)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纠纷。 (3)帮工活动引起的纠纷。 (4)动产质押引起的纠纷。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保证引起的纠纷。 (6)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1、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撤销权诉讼中,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公司法诉讼中列明主体地位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未起诉股东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除股东资格的诉讼。 4.,(五)公益诉讼 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7、诉讼。”明确排除了个人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六)虚假诉讼 1、民诉法第112条对虚假诉讼的问题进行规定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多发生在民间借贷和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通过伪造借款诉讼纠纷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通过伪造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审查。 3、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文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赣高法2011172号文)对虚假诉讼有明确的规定,注意在诉讼中审查虚假

8、诉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五、诉讼请求的审查,(一)本诉 1、明确的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要与案件的事实相对应。 (2)诉讼请求竞合时择一而诉,要针对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审理。 2、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二)反诉 1、反诉的条件。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种独立的反请求。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当事人必须是本诉当事人;(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3)反诉只能向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必须有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上的联系。,2、反诉与本诉必须有牵连的理解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

9、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3、反诉与抗辩 (1)反诉与抗辩的区别。二者目的不同 、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提起的时间不同 、结果不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

10、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2)案例分析 案例一:工程款纠纷。原告建筑公司起诉被告开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开发公司称原告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未按期竣工,应扣除质量罚款和违约金。开发公司诉称是属于正常的抗辩还是需要另行提起反诉?,案例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因受让方未及时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转让款。受让方抗辩称因转让方未按约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其有权暂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在股权转让款这扣减相应的债务,受让方诉称是属于正常抗辩还是需要另行提起反诉?,案例三:

11、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是卖方,乙是买方,双方约定了明确的支付房屋款的时间,签订合同支付一部分,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将余款全部支付完毕。但办完过户手续后,买方未按约支付房款,卖方诉讼到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这,买方抗辩主张卖房欠其债务,该债务作为冲抵房款,两项冲抵后房款已全部付清,原审法院对买方的抗辩全部予以了支持,该支持是否合理?,综上,法院必须准确判定反诉与抗辩,及时行使释明权,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抗辩的事项是否为对待给付事项; (2)抗辩是否独立于本诉诉讼请求之外,是否有新的请求 (3)就抗辩的事宜是否需要法院明确做出认定与裁决,六、证据的审查,(一)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2、 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倒置 3、证据规定第75条推定 (三)举证责任的转移,案例一: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朱某与刘某是公司的两个股东,朱某是法定代表人,其从公司借款500万元一直未归还,刘某代表公司诉讼,要求朱某偿还公司借款。诉讼中,朱某认可从公司借款500万元,但主张已经偿还,提供了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朱某的借款由受让其其他公司股份的郑某支付受让股权转让款550万元的形式冲抵。第二份证据是郑某向该公司陆续支付了799万元款项。原审法院认为朱某未完成已经偿还的举证责任,因为朱某并未举证郑某向公司支付的799万

13、元中包含向朱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从而判决朱某承担向公司偿还借款的责任。朱某不服判决上诉,该案件该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对证据是否达到证明力的判断。,案例二:盗刷借记卡纠纷 某当事人借记卡在异地被刷卡取款10万元,该当事人没有丢失卡,真实的银行卡仍在其手中,该当事人也从未去过被盗刷的地方,其与银行交涉无果后起诉开卡行,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这类案件怎么处理? (1)首先要明确的是案件定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举证责任的分配,七、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一、审前准备程序 民诉法司法解释224条 1、组织证据交换,固定证据 2、庭前会议 3、固定争议焦点 4、庭前调解 二、

14、庭审程序,八、其他问题,(一)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 1、行使释明权与法院被动审理案件关系 2、必需行使释明权的情形 (1)诉讼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可向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对抗辩与反诉的问题,可适当释明 (2)诉讼主体问题,如项目部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应向当事人释明追加项目部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等 (3)违约金的问题,如果违约金过高是否调整的问题。在违约诉讼中,如果被告方只是主张其没有违约,可当庭释明如果认定违约,是否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二)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调解 1、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树立裁判确定规则的意识 2、调解的方法与艺术 怎样抓住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才能做当事人的工作。 3、调解协议的审查 防止虚假诉讼 4、美国调解方式的简介,(三)如何正确运用上级法院案例指导案件审理 (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问题,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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