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指引》培训讲义3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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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培训讲义,安徽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2010年3月,2,第一部分 相关背景,必要性分析 合法性分析 合理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3,必要性分析,贷款管理法规的严重缺位 贷款被挪用现象普遍存在 信贷集中度风险较为严重 国际银行的良好实践值得借鉴,4,合法性分析,对商业银行业务实行监管是法定职责 对贷款用途管理也有法可依:商业银行法35条要求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37条规定要求应当与借款人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等事项. 商业银行经营特点也决定其与典当行、小贷公司的区别(吸收公众存款,风险放大) 其他部门监管要求也提供了佐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

2、用途提出了更为严格要求,5,合理性分析,贷款种类的划分有无统一标准?(期限 用途 客户 有无担保产品) 按用途划分符合当前监管要求,固贷和流贷划分符合实际 固贷和流贷能否涵盖所有公司贷款?,6,可行性分析,各方合力确保贷款新规有效实施: 1、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是保障 宣传贯彻推动(面子) 严刑峻法保障(里子)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我控制是关键 不能以监管代替经营 3、政府和客户支持和理解 4、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是长远根本,7,第二部分 主要相同点(一),篇章结构基本相同 立法目的、依据相同 贷款人相同(固贷、流贷借款人相同) 四项基本原则相同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求相同 风险限额制度要求相同

3、(固贷、流贷都要求统一授信)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相同,8,第二部分 主要相同点 (二),强化合同约束作用的要求基本相同 独立放款部门或岗位的要求相同 两种支付方式相同 对自主支付事后检查的要求基本相同 加强贷后管理的要求相同 法律责任相同 要求贷款人制定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相同 监管、解释机构相同,9,篇章结构基本相同,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个贷第四、五章略有区别,基本上三个办法结构相同),10,立法目的、依据相同,三个办法的第一条都

4、是如出一辙,基本完全一样。开宗明义,表述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并明确了办法的上位法,从而界定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范畴。,11,贷款人相同,贷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法第二条) 1、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2、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贷款业务,信托财产可采取贷款方式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 企业集团

5、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 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贷款公司办理各项贷款 3、非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根据个贷办法第二条,只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第43条规定了参照执行的两种贷款主体,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12,基本原则相同,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依法合规: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合规风险的界定来看, 银行的合规特指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将“合规”的含义明确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6、”。 审慎经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国内外行业自律惯例以及内部风险管理要求。,13,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求相同,“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新规对贷款人有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和“考核与问责”,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14,风险限额制度

7、要求相同,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固贷和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两大管理制度:一是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个贷不存在统一授信) 固贷解释口径八、关于风险限额管理维度 办法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限额制度。(充分重视集中度风险),15,案例,2010年1月上旬, 分行向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0万元(贷款余额10000万元),该借款单位由浙房地产有限公司控股,借款单位法人代表A与主要控股人之一B是父子关系;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16日,法人

8、代表B,注册资本5000万元;浙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法人代表B,注册资本8000万元,且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B占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份60%。从以上可以看出, 市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浙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具有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所指的集团客户的显著特征,属于集团客户,具有高度关联性。检查反映,该分行未对整个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 以上行为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第2号)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9、的规定,16,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相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其中包含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要求“审贷分离”,即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达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二是要求“分级审批”,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制度,以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17,强化合同约束作用的要求相同,强化合同管理是三个办法的一大亮点。与国际上先进银行的良好实践相比,过去我国银行在贷款合同的约定上过于粗放,难以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的约束,从而加大了风险。因此,贷款新规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

10、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18,强化合同约束作用的要求相同,一、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贷款合同存在不合规、不完备等缺陷 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约束不力 未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 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 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 2. 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 这类法律风险表现为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不严。 3.签约过程违规操作 对借款人基本信息重视不够 对有权签约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 抵押手续不完善或抵押物不合格

11、4. 履行合同监管不力 借款合同的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贷款合同变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扣款侵权, 引发诉讼 5. 合同救济超时,19,强化合同约束作用的要求相同,二、加强贷款合同管理的实施要点(1) 1. 全面对照新规,修订和完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 2. 建立完善有效的贷款合同管理制度 3. 加强贷款合同规范性审查管理 合同文本选用正确 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准确、完备 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合规 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齐全且相互衔接 合同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 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一致 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20,强化合同约束作用的要求相同,二、加强贷款合同管理的实施要点

12、(2) 4. 履行监督、归档、检查等管理措施 为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5. 做好有关配套和支持工作 做好内部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和分工 做好培训教育工作 做好借款人等有关方面的解释宣传工作,21,独立放款部门或岗位的要求相同,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按照新规对发放和支付管理的要求,在贷款发放和支付的过程中有很大的审核工作量,同时考虑到放款环节应作为一道重要

13、的风险管理屏障,因此专门规定了“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工作 。 明确贷放分控的部门职责: 1.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 2.将资本金到位审核、按项目进度放款把关和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作为贷款发放与支付的重要前提条件。,22,两种支付方式相同,三个办法都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用于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给出了两种方式的定义。,23,对自主支付事后检查的要求基本相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对借款人自主支

14、付方式下贷款人事后检查的要求。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明确计划支付的事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清单);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按需支付。贷款人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检查的手段和内容由贷款根据需要确定。,24,加强贷后管理的要求相同,贷后管理是指客户获得信用到授信业务结束期间,贷款人对授信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目前,贷后管理仍然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将贷前、贷中管理

15、来替代贷后管理的现象。事实上,贷后管理是关乎贷款人生存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它要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内,通过深入细致的跟踪,通过专业的组合分析,通过细微的变化发现客户可能违约的蛛丝马迹,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选择退出,或者增加风险缓释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手段等等,以化解风险或减少损失,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因此,三个办法均要求贷款人切实加强贷后管理,最大限度保障贷款的安全。,25,法律责任相同,三个办法均为两条,第一条是根据银监法37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相对轻微的违规行为;第二条是根据银监法46、48条实施处罚,可并处强制措施其中46条是对机构处罚,48条是对人处罚,主要是针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26

16、,银监法相关法条解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27,银监法相关法条解读,(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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