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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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吴英案,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问题而引

2、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自2011年4月江南皮革董事长黄鹤失踪以来,温州民企老板跑路事件愈演愈烈,截止去年底已有近90名老板不知所踪。仅9月一个月,就有接近20起,甚至在中秋之夜出现多个老板集体出逃。一份温州老板跑路清单也在微博上被火热传播。,温州民间借贷“跑路潮”,主要内容,民间钱庄(地下黑市),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当铺,信用社和城商行,我国借贷市场的层级,国有股份制银行,民间借贷,【不允许企业拆借】:企业-企业; 【只允许民间借贷】:企业-自然人,自然人-企业,自然人-自然人。利息恒定法则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1、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

3、法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法复199615号)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收缴(贷款)利息】(“收缴”实际上并未执行下去) 2、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21号)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

4、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或者:返还本金+贷款利息】,1、民间借贷的界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包括企业间拆借合法化)。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 1、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5、同履行地。就是归要钱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举例:银行和客户) 法条链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受理与管辖,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原则

6、相一致。 但:如借条中没有明确债权人,虽可以起诉,但胜诉的机率将降低。18号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3、借条中未写明债权人的法律后果,4、法院对刑民交叉的处理,(1)借贷行为本身的刑民交叉,应当移送有关机关(特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非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应继续审理(特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3)刑事结果是民事事实认定的依据,应当中止诉讼 (4)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出借

7、人起诉担保人的民事案件应予受理 (5)借贷双方涉嫌刑事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6)借贷双方涉嫌刑事犯罪、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由法院认定,1、 借据上明确为保证人 (1)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他人仅在借据上签字,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任(保护见证人、介绍人等群体)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

8、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借款人与保证人的追加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6、自然人之间借

9、款的生效要件认定(必须实际给付),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间拆借,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法条链接: A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

10、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8、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产生、经营需要),A、企业内部集资:是指生产性企业在自身的生产资金短缺时,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借款等形式

11、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手段硬性摊派)。 B、具有法律效力的职工集资,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2)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 (3)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 (4)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5)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什么样的内部职工集资是有效的(条件是:生产、经营需要),10、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几点把握: 1、法院应当查清借贷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据以审理(实事求是原则) 2、举证责任的分配 (1)、仅有借据的借贷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

12、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仅有转账凭证的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尚未发生的借贷,法院的自由裁量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

13、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原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第2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1)以企业名义借款,但用于个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

14、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1、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与企业借款混同,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1)审理时,先按照借贷纠纷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时,买卖合同标的需要拍卖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

15、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12、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小贷公司惯用),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

16、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1)对于原告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对于其他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单位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律责任,网络贷款平台应当清晰划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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