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_商品检验、索赔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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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商品检验、索赔和仲裁,一、商品检验的含义 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及安全性能等进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第一节 商品检验,各国对此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第34条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卖方向买方交接货物时,买方有权要求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

2、我国商检法第5条规定:“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同时规定,凡是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除非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予检验的,进口货物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准销售、使用;出口货物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二、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 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产地(工厂、农场、矿山等)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人员会同买方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开产地前的责任。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进口重要

3、货物或生产线一类的设备时都用此法,有质量问题供货厂家立即解决。,(2)装运地(港)检验:即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装运地(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以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交易品质和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叫做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数量)。检验以后就不能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2】 在进口国检验 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数量(重量)等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叫做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数量)。 对于密封包装、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货物,不能在使用前开拆包装检验,需具备一定的检验条件或检验设备时才能检验时,可将货物运至买

4、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进行检验,以此作为最后依据。,【3】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指以货物在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验。,【4】 装运地检验重量,目的地检验品质 指以装运地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所交货物品质的最后依据,习惯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2、商检机构和商检证明 商检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设有自己的商品检验、鉴定或公证机构。属于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例如:美国的动植物检验署、食品与药品管理

5、局、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民间性质的私人协会或同业公会有日本的海事鉴定协会,英国的利物浦棉花协会,瑞士的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等。有的已被该国政府认可并委托其办理一部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如美国的“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UL)是由美国几家保险公司于1894年创办的,属于民间组织,后来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接受政府委托,负责进出口商品的安全检查,成为了全世界公认的安全测试机构,凡与安全有关商品(如电器、药品等)均需保险人实验室的检验,并取得“UL”标志,方可进口,在美国市场销售。,商品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

6、pection)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有: (1)货物通关的凭证; (2)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 (3)出口商凭以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4)贸易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5)计收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 (6)索赔、仲裁及诉讼的凭证。,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检验证书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7、(4)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 (5)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6)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7)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ng Inspection Certificate) (8)熏蒸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9)温度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 (10)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8、of Damaged Cargo)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 (12)价值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Value),3、商检标准和商检方法,三、我国的检验机构 我国从1928年起设立了自己的商品检验机构。原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1998年7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ina Entry and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CIQ)。,2001年4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

9、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负责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四、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我国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 报检(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所签定的买卖

10、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出口报验的时间一般在发运前710天。如申请单位不在商检部门所在地,应在发运前1015天,对于鲜货应在发运前37天。,【2】抽样(sampling)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除委托检验外,一般不得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 【3】检验(inspection) 商检机构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包装等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对抽样进行检验。,【4】 签证(visa) 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出口货物,

11、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发检验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一般使用英文。进口货物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进口检验证书使用中英文合并本。,一、索赔和理赔的含义 1、争议(Disputes)又称异议,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2、索赔(Claim)就是指争议发生后,遭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3、理赔(Claim Settlement)就是指违约方对受损害的一方所提出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第二节 索赔和理赔

12、,二、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个是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异议和索赔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 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是指索赔时应提供的证据及出证机构。各国的法律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时限。 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有两种,即法定索赔期和约定索赔期。 法定索赔期一般比较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中国合同法第129

13、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法定索赔期只有在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时才起作用。 3、处理索赔的办法,(二)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又称违约金条款或罚则,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如一方未履约或未完成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就其性质而言是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拖延交货、买方拖延接货和延迟开立信用证等情况。罚金的大小视延误的时间长短而定,并规定最高的罚金金额。违约方被罚后仍须履行合同,否则,除罚金外还要承担由于不能履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例

14、如,有的合同规定,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每延误七天买方应收取货价的0.5%的罚金,不足七天者按七天计算,最多罚金不得超过货物的总金额的5%。延期超过十周者,对方除收取罚金外,还可解除合同和向对方提出索赔。,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所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第三节 不可抗力,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15、,2、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1)自然力事件:是指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旱灾、雨灾、冰灾、雪灾、雷电和地震等。 (2)社会力事件:如政府当局发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禁令等,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战争、罢工、暴动及骚乱等事件,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二、不可抗力事件的的处理 1、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情况和程度而定。或者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规定。 决定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即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履行,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办法。,小王公司以

16、CIF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shipment during Oct./Nov.)。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结果对方一直未有装运货物,小王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帮小王想一想,S公司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进口合同。S公司开出信用证中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意大利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帮小王的朋友想一想,小王公司于1990年12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小王公司的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买方才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买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小王公司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帮小王想一想,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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