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法律教学的困惑和体会-温22中王斌雅-2016年温州市高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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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 王斌雅(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守法”以严谨、“教法”宜鲜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的困惑和体会,一.法律教学的“起点”在哪里?,二.法律教学的“边界”在哪里?,三.法律教学的“终点”在哪里?,一.法律教学的“起点”在哪里? 案例选择: 1.试题中的案例 2.教材上的案例 3.经典、热点案例 4.生活观察、亲身经历,我的体会,1.新课不宜过早使用试题中的案例。 2.用好教材已有案例。 3.用心积累每一专题下的经典、知名案例,收集生活中的法律现象,能有亲身经历“现身说法”更好。 4.案例选择尽量选择已经作出判决结果的,避免争议。 5.对法律规定的解释语言应具体、生动,二.法律教学的“边界

2、”在哪里? 教材中法律知识与试题解答需要的冲突,举证责任:,教材表述: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的反应: 一是自认,可以免除原告就其主张的该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二是否认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被告对其否认的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抗辩,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遗弃未成年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老版教材表述:遗弃未成年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教材表述:对实施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实践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一级延伸,二级延伸,教材观点,我的体会,1.课堂教学以教材表述为主,适当拓展“一级延伸”知识,基本不讲“二级延伸”知识(例外的例外,子概念下的子概念)。 2.教师的底气哪里来? 阅读 法学基础理论系统了解基本的法理常识 司法考试的相关书籍,三.法律教学的“终点”在哪里? 1.应试 2.法律常识与法治精神,我的体会,1.应试: (1)避免用“人情”来取代“法理”。 (2)命制试题时案例与新课恰恰相反,尽量用化名,涉及试题有效性和公平问题。 (3)答题应先写专业术语,而非具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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