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之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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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之关注要点 一、内容摘要中国基金协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详见文后附件,这三个合同指引均自 2016 年7 月 15 日起生效。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1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016.04.18 2016.07.152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2016.04.18 2016.07.153 私募

2、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2016.04.18 2016.07.15二、注意事项:对公司业务开展有重大影响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具体如下:(一)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三条 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第十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

3、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

4、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第十三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

5、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第三十五条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投资目标;(二) 投资范围;(三) 投资策略;(四) 投资限制,订明按照私募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五) 对于基金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说明;(六) 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七) 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如有)。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的,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第四十八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应向投资者报

6、告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第四十九条 订明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第五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

7、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

8、益作出承诺。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1、基本情况,2、股东出资,3、股东的权利义务,4、入股、退股及转让,5、股东(大)会,6、高级管理人员,7、投资事项,8、管理方式,9、托管事项,10、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11、税务承担

9、,12、费用和支出,13、财务会计制度,14、信息披露制度,15、终止、解散及清算,16、章程的修订,17、一致性,18、份额信息备份,19、报送披露信息。”(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

10、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

11、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五、合伙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1、基本情况,2、合伙人及其出资,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4、执行事务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6、合伙人会议,7、管理方式,8、托管事项,9、入伙、退货、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10、投资事宜,11、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12、税务承担,13、费用和支出,14、财务会计制度,15、信息披露制度,16、终止、解

12、散及清算,17、合伙协议的修订,18、争议解决, 19、一致性,20、份额信息备份,21、报送披露信息。”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13、第三条 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第四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第六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七条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

14、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第二章 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 前言第八条 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二节 释义第九条 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第十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

15、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

16、,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第四节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十一条 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私募基金的名称;(二)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三) 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四) 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五)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六) 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七) 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八) 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九)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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