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建筑法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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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讲: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0年春,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GB50180-93 (2003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2,1、总则,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控制规模,符合表1.0.3规定。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及独立组团等多种形式。,3,表 1.0.3,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

2、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5,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4、适应居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环境。,6,2、术语,2.0.18、日照间距系数:按照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屋檐高的比值。 2.0.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面积与住宅基底面积的比值。,7,术语,2.0.24、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r) 。 2.0.25、人口净密度:

3、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r)。,8,术语,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r)。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r)。,9,术语,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r)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2)与居住区用地(万2)的比值。,10,术语,2.0.31、建筑密度:居住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地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地

4、面积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11,术语,2.0.32、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12,术语,2.0.3、拆建比:拆除原有面积与新建的建筑面积的比值。,13,、用地与建筑,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之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表3.0.2 3.0.2.1、居住区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14,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15,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5、表3.0.3规定。,16,表3.0.3,17,续表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人户计算。,18,5、住宅,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19,住宅日照标准,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20,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

6、:(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居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21,住宅正面间距,5.0.2.2、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22,表5.0.2-2 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2)。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23,板式建筑遮挡间距系数,24,塔式建筑遮挡建筑间距系数,25,多塔建筑遮挡间距系数,26,多塔建筑遮挡间距系数,27,多塔建筑

7、遮挡间距系数,28,中小学、幼儿园、医疗病房建筑间距系数,29,住宅侧面间距,5.0.2.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0,建筑间距控制,31,住宅层数,5.0.5、住宅层数,符合下列规定: 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32,、公共服务

8、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33,公共停车场,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6.0.5.2、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34,表6.0

9、.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35,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汽车场、库配套指标,36,7、绿地,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7,绿地,7.0.2、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10、; 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38,中心绿地,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3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39,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40,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

1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41,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42,绿化植物种植最低土层厚度,43,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距离,44,8、居住区内道路分级,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 8.0.2.2、小区路:路面宽69,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供热管线的无不宜小于10; 8.0.2.3、组团路:路面宽35;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非采暖区不

12、宜小于8; 8.0.2.4、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4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时,应设不小于44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46,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7,居住区内公共中心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规定,

13、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纵坡不应大于2.5%;,48,回车场地,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12的回车场地;,49,用地坡度,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50,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51,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

14、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52,9、竖向,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53,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原则,9.0.2、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54,居住区地面排水系统,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居住区内应采用暗

15、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55,10、管线综合,10.0.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增设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56,管线的埋设顺序,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57,电力与电信管缆的布置,10.0.2.6、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58,管线之间避让原则,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59,工程管线之间、建筑物、绿化之间最小水平距离,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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