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系统营改增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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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文件,2016年3月发布财税【2016】36号文件; 截止2016年4月25日发布15-23号公告,对36号文件做补充; 依据“营改增”文件,我公司下发业务指导书,基层单位按规定与甲方沟通,收回税单开具工程款发票; 全员参与,跟踪、学习“营改增”文件、政策等;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收取注意的问题(虚开发票涉及刑法等),一、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读,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

2、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读,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读,我们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哪些? 特定行为:1、清包工; 2、甲供

3、工程; 3、老项目。,建筑业简易征收的特定行为包括:,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税率3% )。,建筑业简易征收的特定行为,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1、甲供工程不再作为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老工程的甲供材作为取税、取费依据); 2、对于“部分”的量文件没有规定,甲供工程一律实行简易征收】,建筑业简易征收的特定行为,3、建筑工

4、程老项目 建安新旧项目的划分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不可避免情形:没有证、没签合同、已经开工,怎么办?,二、计税方法对建筑业生存空间的影响,建筑业是一个对下游行业重度依赖的行业。 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率为3%,下游企业最多能抵扣3%的进项税,下游可抵扣进项减少,税负上升。 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企业相比不具有竞争优势。 所以迫使我们企业放弃简易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能够有效扩展生产空间,更具竞争优势。 营

5、改增,税负真的只减不增吗? 建安营改增税负模拟测试,营改增,税负真的只减不增吗?,只有当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制的企业税负率才会小于原营业税率3%。但取得进项税额率8%谈何容易。 建企的进项税额包括大宗材料和分包商。 大宗材料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 分包商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零售80万元、生产制造50万元、建筑业500万元),三、建安行业营改增税负模拟测算,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

6、,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税负不降反升根源在于可抵扣进项不足) 一是“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材料供应商将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可抵扣数量大幅降低。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建安行业营改增税负模拟测算,二是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部分占合同造价20%-30%左右,部分工程达到40%(分包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甲方是否同意?) 三是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无法抵扣销项税。,建安行业营改增税负模拟测算,四是水、电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 五是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就地取材

7、或从个人手中直接采购,要么从小规模纳税人出采购,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建安行业营改增税负模拟测算,六是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七是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抵扣。 八是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建安行业营改增税负模拟测算,九是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 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就没有足够的进项用于抵扣。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

8、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施工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四、应抵尽抵情况供应商、分包商的选择与报价问题,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和分包人 小规模供应商和分包人可以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分包人应该在定价上进行补偿,供应商、分包商的选择与报价问题,分包商如何选择 分包商的选择应立足于税负的考虑 税负的高低关键在于能否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 选择分包商应考虑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资格分包行为即可取得11%的进项发票,降低税负 如果分包商采取简易办法计税最多可取得3%进项抵扣,税负上升,应在分包价格上进

9、行补偿。(甲方是否同意、小规模是否可以代开,未出相关政策),五、营改增对原有造价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企不利,对房企有利。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工程肢解,造价也被肢解。说是总承包,实际只做毛坯,其他一般均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企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专业分包这些潜规则将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营改增对原有造价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营改增是税制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国富民穷”。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

10、税负大幅增加。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营改增对原有造价模式的影响,如果建企不熟悉营改增的规则,不打破思维定势,不调整投标策略,不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不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不增强建企的定价、报价和谈价能力,就会蚕食建企本就微薄的利润。我国现行建筑计价

11、模式由于存在“政府定价”“信息价”等非完全市场经济因素,因而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营改增,不仅增加建企的税负,而且增加建企的风险。建企的赢利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少或没有,则面临亏损风险。,六、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基本的政策规定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

12、,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基本的政策规定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3、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基本的政策规定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4、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虚开税款数额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基本的政策规定刑法 最高人民

15、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基本的政策规定刑法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征管法修订案 第一百零八条 虚构、虚增交易,开具或者接受与经营交易事实不符的发票或者抵扣列支凭证的,构成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处虚开税额二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危害税收征管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需要注意的是税款是指发票票面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是实补税款在1万元以上。 1.虚开,包括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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