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课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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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财产课税原理,第一节 财产税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税 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第一节 财产税概述,一、财产税的定义 二、财产税的特点 三、财产税的分类 四、财产税的意义 五、世界各国的应用,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一、财产税的定义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 财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财产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已被商品税和所得税取代,但它仍然是现代税制中最为重要的辅助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公平财富分配、调节经济等方面起

2、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赞同财产税的人们认为财产税有征收的必要性 (1)财产税税源充裕,收入稳定。 (2)财产税符合公平原则(纳税能力原则)。 (3)财产税具有收入再分配的职能。 (4)征收财产税能够弥补所得课税与商品课税的缺漏。 (5)征收财产税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发展。 收入效应使纳税人为维持原有收入水平、抵消财产税的损失而愈加努力工作。 避免财产的闲置浪费;,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反对财产税的人们认为财产税具有明显的缺陷: (1)财产税并不公平。 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而主要表现于所得。 财产种类繁多,大部分动产难以查实。 (2)财产税的收入弹性小。 (

3、3)财产税会阻碍生产发展。对财产课税既会降低人们的储蓄意愿,又会减弱资本积累的能力 (4)财产税的征收管理成本过高。 财产税种的动产易于隐匿,难以查实; 对不动产估定价格不仅需要大量的工作,也容易出现主观臆断、徇私舞弊等现象。,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二、财产税的特点 (1) 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存量,这是它与其他税种的根本区别。 (2) 财产税是直接税。 (3) 财产税是定期税。 注意:财产税的上述特点是就其总体而言的,并不排除个别财产税具有与上述不同甚至相反的特点,如对财产租金进行课税时,其税负易于转嫁;遗产税与赠与税属于一次课征,等等。,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三、财产税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

4、准,从不同角度可以把财产税分为不同类型。 1、以课征范围为依据: 一般财产税; 个别财产税。 2、以征税时间或环节为依据: 静态财产税; 动态财产税。 3、以课征标准为依据: 财产价值税; 财产增值税。 4、以计税标准为依据: 估定财产税; 市价财产税。,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四、财产税的意义 1、符合社会公平:财产税一般是纳税人以自己的所得或财产多寡所缴纳的税,与那些纳税人仅扮演替政府向消费者代征的税相比较,如消费税,较不容易转嫁。 2、合乎效率原则:因为土地的供给固定,价格弹性为零,因此对土地课税并不会影响市场最适数量,超额负担也不会发生,符合税收中立原则。 3、充裕地方财源:地方政府从事公

5、共建设的财源,除工程收益费及规费外,主要仍需依赖符合受益原则、税源划分容易、具地区特性、以及税收稳定的财产税。 4、作为所得税的补充税:所得税依所得额大小课税,较能符合社会公平的目标,但因税务行政及立法技术,难免有所逃漏。财产作为财富的一环,使财产税常作为所得税的补充。,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五、世界各国的应用 外国对财产的课税既有对个人全部财产课税和对某一种财产课税的区别,又有对财产占有额课税和对转移中的财产额课税的区别。 各国对财产课税的具体名称很不相同,如美国称财产税,英国称不动产税,联邦德国称不动产取得税,意大利称不动产增值税,荷兰称不动产转移税,墨西哥称房地产税等。 西方国家对死亡者财

6、产课征的有遗产税、赠与税和继承税等名称。如美国对死亡者的全部财产课征的称遗产税,对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称赠与税,由州政府课征的称继承税。,第二节 房地产税,一、房地产税的定义 二、 房地产税的制度要素 三、 房地产税的利弊分析 四、我国的房产税,第二节 房地产税,一、房地产税的定义 房产地税又称不动产税,是对保有土地与其上定着物(主要是房屋建筑物)的课税。,第二节 房地产税,二、房地产税的制度要素 1纳税人 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不动产的保有人,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各国对其纳税人的规定大致存在三种做法: 一是 仅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负有纳税义务; 二是 仅规定不动产的使用人负有纳税义

7、务; 三是 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负有纳税义务。 从理论上讲,财产所有权代表了所有人的纳税能力,对财产课税可弥补对所得课税的不足,符合量能支付原则。 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动产的使用人享有了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规定其负有纳税义务更符合税收的收益原则,并有利于改进和增强地方政府责任。,第二节 房地产税,2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的主要特征。各国对其计税依据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 (1)从价计征:不动产价值 以改良资本价值为计税依据,则一般囊括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市场价值);如 泰国、南非、津巴布韦等。 以未改良资本价值为计税依据,这种做法仅针对土地的价值而不包

8、括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以年度租金值为计税依据,年度租金值是不动产的固定年租值不是实际租金收益,因此,即使房屋没有出租也要缴纳此税;目前,新加坡、英国、香港使用这种做法。 (2)从量计征:不动产的某种物理特征(窗户、阳台等的数目) 这种做法目前已经很罕见,如俄罗斯、波兰等。,第二节 房地产税,3税率 (1)各国房地产税税率有、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2)由于不动产的地点、用途和性质不同,房地产税可实行差别税率:不同辖区的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即使在同一辖区内,由于具体位置不同,也通常适用不同税率。 (3)从财产性质方面看,许多国家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物也实行不同税率。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对土地适用比房

9、屋建筑物更高的税率。分为三种: 完全单一税率制度:对未改良土地、已改良土地的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建筑物都适用同一税率。 已改良不动产的单一税率制度:未改良土地适用零税率 ;而已改良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建筑物都适用同一税率。 土地单一税率制度;未改良土地和已改良土地适用同一税率;房屋建筑物零税率 。 差别税率制度。,第二节 房地产税,三、房地产税的利弊分析 1、房地产税有益说 这种观点认为地方税种的房地产税是受益税,即按照受益原则实施的有效税种不会产生资本配置的扭曲,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效应。但是实现这些需要严格的前提: 财产税必须是社区税或使用的区域范围足够小,以至于纳税人拥有近乎相同的能力和足够的信息了

10、解用财产税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效益。 存在“用脚投票”自由迁移的条件。 政府会采用诸如“分区制”的办法保证房地产资本不可流动性。 “分区制”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诸如限定房屋使用的最小土地面积等多种建筑规定以及特殊的物业保障条件等方式来保护现有住房,限制建造新的住房的制度。,第二节 房地产税,2、房地产税不是一个有益税种 这种观点认为地方房地产税不是一个有益的税,而是对资本的课税,并会对资本的有效配置产生扭曲,同样这种理论的成立同样也需要前提: 首先,该理论认为房产资本从长期来看是具有弹性的。 其次,假定资本总量是固定的,资本公积是完全无弹性的。 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财产税降低了资本的平均收

11、益率,从而扭曲了资本的有效配置,产生了福利损失; 从地方范围来看,地区居民将因此负担土地和商品价格上升而带来的实际负担,并且由于地区竞争的存在,各地实际的公共服务水平将会下降。,第二节 房地产税,四、我国的房产税 1、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2、课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征收对象:其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

12、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4、征收标准: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一、征收遗产赠与税的理论依据 二、遗产税 三、赠与税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 五、遗产赠与税的作用,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一、征收遗产赠与税的理论依据 (一)促进社会经济进步的考虑 当遗产赠与税的税率适当时,能促使有生产经营能力的遗产继承人依靠自己的努力,改善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同时也贡献与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不是成为一个寄生虫。 (二)出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考虑 遗产继承权若不加以限制,极易出现财产向少数人积聚的后果。 (

13、三)出于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方面的考虑 遗产赠与税可以弥补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不足。遗产赠与税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也有利于鼓励财产所有者以其财产贡献于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以获得免税待遇。,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二、遗产税 (一)遗产税的定义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此外,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现阶段未征收遗产税。,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

14、(二)遗产税的类型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分遗产税。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 总分遗产税。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三、赠与税 (一)赠与税的定义 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赠与人或受赠人

15、课征的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多与遗产税同时实行。,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二)征税赠与的原因 调节社会分配、增加财政收入。 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 抑制社会浪费。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平衡纳税人的心理。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 遗产税要行之有效

16、,需要与赠与税相配合。各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以下四种。 1 “无”赠与税模式。是将“死亡预谋赠与”归入遗产税税基中征收遗产税,使赠与税有实无名。 2 并行征税模式。就是在遗产税之外另设赠与税对赠与人就所有赠与财产价额或对受赠人就所有受赠财产价额征税。与遗产税并行,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3 交叉征税模式。仍设有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种,即财产所有人生前赠与要课征赠与税;死亡时征收遗产税,不过遗产税的税基中包括死者生前累次的赠与财产价值。也就是,在征收遗产税时必须将死者累次的赠与税财产价值并入遗产总额中,计算应纳的遗产税,同时给予生前已纳的赠与税从中抵免。 4 相继税制模式。 就是对受转移人(继承人和受赠人)就其一生或某一时期因继承、受赠而去的的一切财产征税。受转移人在每一次去的受赠或继承财产时均应按其价额与以前各次受赠或继承财产价额累计,就其总额征税,以前已纳的税额予以抵扣。,第三节 遗产赠与税,五、遗产赠与税的作用 (1) 调节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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