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与税收管理体制(2011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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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 握 熟 悉 掌 握 熟 悉 掌 握 掌 握 掌 握 熟 悉 熟 悉 了 解,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 税收的立法程序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税务征管机构的设置 税收行政权限的划分 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分配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知 识 点 标 题 认 知 度,8.1 8.1.1 8.1.2 8.1.3 8.1.4 8.2 8.2.1 8.2.2 8.2.3 8.3 8.3.1 8.3.2 8.3.3,第八章 税收立法与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根据

2、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08.1.1 我国的税收立法原则,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税收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要客观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被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盲目抄袭别国的立法模式。 2、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 公

3、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验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受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三是从税负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应尽可能公平。 3、民主决策的原则 民主决策原则主要指税收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倾听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律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税收立法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同时,为

4、了照顾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的实施办法等。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税法,是与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税法一旦制定,在一定阶段内就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因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变化的,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有的税法已经过时,需要废除;有的税法部分失去效力,需要修改、补充;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制定新的税法。此外,还必须注意保持税法的连续性。,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是指立法机关和有关国家

5、机关根据税收立法体制的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统称,这实际是广义的税法概念,所有调整税收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看成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08.1.2 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法律,税收规章,税收法规,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地方性规章,我国 的税 收法 律体 系,广义上的税收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收入归属权、税收司法权,其划分均有纵向和横向两种,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图:,中央(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绝大部分的税

6、收立法权,只给了地方(主要是省人大和省级政府)极其有限的税收立法权。,08.1.3 税收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掌握全国性税种的立法,国务院可对全国性税种先行立法, 制定税法的实施细则,增减税目, 税收行政法规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要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目前没有)。,省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可制定本地区地方税法的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 。,税 收 的 立 法 机 与 权 限,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及其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宪法第五

7、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在国家税收中,凡基是本的,全局性的问题,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国内纳税人还是涉外纳税人都普遍适用。 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

8、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及其权限,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984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都是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依据。按照这两次授权立法

9、,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急需法律保障的当务之急。税收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公布实施,也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条件,将这些条例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做好了准备。,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及其权限,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

10、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及其权限,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规不是无限制的

11、,而是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及其权限,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其制定的规章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介绍、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但不得与

1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及其权限,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反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

13、,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税收立法必须遵循一定的税收立法程序:,08.1.4 税收的立法程序,审议与修改,立项与起草,通过与公布,税收立法的基本程序如下表:,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几个阶段,1.提议阶段 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 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

14、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我国税务征管机构的设置如下图所示:,国内税的征收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地(省辖市、自治州、盟)和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 (北京和各省会城市),关税的征管机构:海关总署及其分支机构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等沿海城市 ),全国共有税务干

15、部89万人,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49万人,地方税务局系统40万人。,08.2.1 税务征管机构的设置,税收行政权限,也称为执法权或管理权,是指国家税收征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税收事项进行的具体征收和管理的行政活动。我国的税收行政权限的划分大致可由下表示:,税收行政管理权,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税。,关税管理 体制和农 业税管理 体制,分 别由海关 总署和财 政部规定。,经济特区 也可以拥 有一般地 方税收管 理权以外 的一些特 殊的管理 权。,民族自治 地区可以 拥有某些 特殊的税 收管理权。,地方自行 立法的地 区性税种, 其管理权 由省级人

16、 民政府及 其税务主 管部门掌 握。,中央税的 税收管理 权,地方 税的税收 管理权中 央与地方 政府共享 税的管理 权。,08.2.2 税收行政权限的划分,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企业的所得税; 6、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9、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0、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2 、车辆购置税(从2005年1月1日起,交通部门停止代征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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