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案件调查报告-镇坪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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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由:88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调查机关:镇坪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经办人: 调查时间:2010年5月24日当事人情况:单位(姓名):*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性别:男,年龄:43,职务:总经理一、调查情况: 我们于3月底进行2009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月底到卫片监测的各个点进行了实地踏察确点,于5月10号到卫片监测的3号图斑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也就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3号监测点修建的养猪场,共占用耕地13562.456平方米,用的是全占仪,请的是大河煤矿的技术*。经查阅我局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图片件和相关的建设用地预留档案,该宗地为基本农田,39号图斑,

2、未预留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此确定,该建设用地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省、市、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应进行立案处理。当时,柯昌勇(法人代表)没有在,经调查,他人没有在公司,回了重庆老家。事后,经多方联系,于5月24日找到柯昌勇本人,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初步认定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6月25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30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送来了陈述状,主要陈述的内容是:1、根据国土资发2008220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镇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我局撤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做出

3、的行政处罚。接到88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状后,我们大队全体非常重视,对照当事人的诉求,认真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和法规后认为:他们的要求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不成立,国土资发2008220号文件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搞畜牧业养殖用地。根据安国土资发200958号和根据镇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精神由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镇政农发200816文件规定,也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更有依据的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他们的陈述不成立。二、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小河乡战斗村一组修建科达万头仔猪繁育场,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事实。三、处理意见:该地块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猪场,毁坏了种植条件,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处罚:(一)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和耕作层,申请农业部门验收合格。(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当否,请领导批示。经办人:(签名)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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