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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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处,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 收企业,核定征 收企业,外省市 在沪分 支机构,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

2、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 = 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额 +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 =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减、免税项目所得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分类: (1)一般工商企业企业【附表一(1)、附表二(1)】 金融企业【附表一(2)、附表二(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附表一(3)、附表二(3)】 (2)独立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

3、企业【补充表1、2、9】 合并纳税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按照就地缴纳的比例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享受优惠的企业【填报附表五及其相应的优惠计算附表】 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附表五(1)】 技术转让企业【附表五(3)】 创业投资企业【附表五(4)】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附表五(5)、附表五(6)、附表五(7)】 减税、免税项目企业【附表五(9)】 高新技术企业【补充情况表3、4、5】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补充情况表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情况表7】,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 特定业务企业 政策性搬迁

4、企业【补充情况表8】 发生境外所得企业【附表六、附表六(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利润总额 计算 (行1行13),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 (行14行25),应纳税额 计算 (行26行40),附列资料 (行41、行42),收入 明细 表,成本 费用 明细 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弥补亏损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广告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纳税调整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免 计算明细表,以前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情况表,附表五(1) 附表五(9),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主 表,补充情况表1、2(跨地区经营企业),

5、补充情况表3、4、5(企业高新技术),补充情况表6(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补充情况表8(政策性搬迁企业),补充情况表9(跨地区经营总机构),补充情况表10(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补充情况表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第1行第13行) 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填报。 注意“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数据来源于附表一、附表二。,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第二部分:

6、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第14行第25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额 (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减、免税项目所得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4.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附表8.广告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

7、整表,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6.境外所得税抵免 计算明细表,附表五(1),附表五(2),附表五(3),附表五(4),附表五(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 境内亏损”,主表第二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行14行25),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14、15行“纳税调整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久性 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 暂时性,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久性差异: (1

8、)会计不计收入、税收确认收入 如:视同销售、捐赠 (2)会计不计费用、税收允许扣除 如:加计扣除 (3)会计计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 如: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4)会计作费用、税收不允许扣除 如: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罚款支出,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暂时性差异: 折旧和摊销【先调高、后调减】 递延确认的收入,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 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

9、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四、准备金调整项目,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七、其他,附表一,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二,

10、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八,自行填报,自行填报,自行填报,附表十一,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 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 在确认视同收入的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 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 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11、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 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规定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

12、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 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 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税前扣除的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 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13、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 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附表八 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结余, 可以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4、4. 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附表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 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附表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2)对签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第28行“捐赠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16、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第39行“加计扣除” =附表五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出的工资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4)其他,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简介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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