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9讲(第四章第六节、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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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危害税收征管罪构成特征,1. 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 收征收管理制度。这里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特指国家对国内税收征收的管理制度。 (1)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和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收税的 税收征收管 制度。 理制度包括 (2)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法律 法规对发票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的表现,危害税收征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有2

2、点: (1)本分类罪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这里的税收法规泛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 (2)本分类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本分类量的规定大多是通过“数额”来确定的。,3.主体特征,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偷税罪;有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主观方面的特征,危害税收征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三)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共分为两小类12种犯罪 (1)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即直

3、接针对 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如偷税罪等。 (2)危害税收票证管理秩序的犯罪,即直接针对发票,间接危害税收征收秩序的犯罪。,二、偷税罪,(一)偷税罪的概念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二)偷税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 偷税罪侵犯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不包括关税制度。,2

4、.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纳税人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偷税行为。本罪的行为有以下5种行为手段: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

5、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 (2)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数额标准 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标准。,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 (1)纳税人,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个人或单位。 (2)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又可具体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缴税款而故意逃避纳税。 其认识因素是:(1)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有纳税的

6、义务;(2)行为人明知道自己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违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其意志因素是:对自己的偷税行为所造成的国家税收的损失这个危害结果持希望的态度并且积极追求。,(三)偷税罪的司法认定,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2.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3.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4.偷税和漏税的界限是什么? 5.偷税和避税、节税的界限是什么?,(四)偷税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01条 (2)刑法第211条 (3)刑法第212条,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

7、.司法解释,(1)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五)偷税罪的案例,某厂被漏税被税务部门查出后,曾补交税款13.2万元。事后,该厂厂长刘某大骂会计是“笨蛋”,并指使财务人员弄虚作假,用清查仓库、虚列损耗、扩大成本等手法,将补交的税款又非法扣回。刘某还指令会计人员、保管人员用假报表、假单据等手段,预谋继续偷税,后来被该地区税务机关

8、在财经纪律检查时发现。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三、抗税罪,(一)抗税罪的概念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二)抗税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包括应纳税款和税务人员。,2.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拒绝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以各种借口拒绝交纳税款、拒绝交纳滞纳金等。 (2)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方

9、法。 (3)暴力、威胁行为应在征收税务的当场,即发生在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从开始征收税务到征收结束。 (4)拒不缴纳应缴税款。,3.犯罪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单位发动职工抗税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是单位犯罪。,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直接故意具有逃避税务的目的。,(三)抗税罪的司法认定,1.抗税罪和非罪的界限? 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错征税款的处理。大多数人认为不构成本罪,因为: (1)抗税只能针对应纳税款,错征的是根本不应征收的税款,因而该种行为并未侵犯税收征管制度; (2)欠缺抗税罪的主观方面,因为行为人并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相

10、反,行为人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暴力致人轻伤的,可以根据情况追究其行政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相应犯罪;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抗税罪和偷税罪的界限? 3.抗税罪罪数形态的认定,(四)抗税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02条 (2)刑法第212条,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2条、第21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相关的司法解释,(1)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五)抗税罪

11、相关案例,毛某开办一处个体饭店。6月13日,两名税务干部来收税,毛某不但不按照规定纳税,还公然抗税,殴打税务干部,并用装满开水的暖瓶把一名税务干部的头部砸伤,把其右肩烫伤。毛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定罪处罚?为什么?,四、骗取出口退税罪,(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具体说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本罪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所谓的出口退税,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出口环节向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

12、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是所有的出口商品都要退税,只有国家规定的货物才退税。,2.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 (2)使用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5万元以上。,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4.主观

13、方面的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只有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才以犯罪论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5万元以上。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实施本罪,同时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行为的,属于牵连犯,手段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犯罪,目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骗取出口退税罪即遂的标准,(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1.适用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204条

14、(2)刑法第211条 (3)刑法第212条,2.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处罚。,3.相关司法解释,(1)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六、七、八条。 (2)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五)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案例,某国营电器厂生产电风扇、电热毯等产品,其产品只在国内销售,无出口资格。但在一次该厂的厂

15、长办公会议上,竟然做出了骗取出口退税,为厂里增加收入的决定。由电器厂开出一张出口电风扇的假发票,金额为1000万元,然后通过熟人,在税务局开出假的完税证明。然后该电器厂又和某进出口公司联系,委托该公司为“出口代理商”,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此后,该进出口公司又与境外不法分子联系,确定了“买主”,并签订了所谓的“购销合同”。一切就绪,到海关开出了假的报关单,经过外汇核消,电器厂“具备”了申请退税的资格,骗取出口退税数百万元。后他人举报,事情败露。此案应当怎样处理?,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的概念 虚开增值

16、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的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有两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 客观方面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 本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 (2)本罪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A.为他人虚开。 B.为自己虚开。 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D.介绍他人虚开。,3.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的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三)虚开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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