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管理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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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土地行政执行,主要内容,土地行政执行的特征及影响因素 土地行政执行的过程与原则 土地行政执行的手段与方式 土地行政执行的权力保障及对权力的控制,4.1 土地行政执行,概念:土地行政执行,也称土地行政行为、土地行政实施,是国家土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贯彻、实现土地行政决策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特点 目的性 经常性 连续性 强制性 时效性 决断性 灵活性 层次性,4.1 土地行政执行,4.1 土地行政执行,影响因素 土地行政任务方面的影响因素 土地行政主体方面的影响因素 土地行政客体方面的影响因素 土地行政环境方面的影响因素,4.2 土地行政执行的过程,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2、总结阶段,土地行政执行的准备阶段,组织准备:建立组织机构、配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思想准备:明确决策目标,统一思想; 计划准备:分解目标,形成具体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程序、步骤、时间安排;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以及行动准则; 物质准备:设备、场所; 技术准备:技术条件、技术力量。,土地行政执行的实施阶段,指挥:上级(领导)对下级进行指导,包括下达指令、布置任务。 控制:以计划为标准,衡量计划实现情况,纠正计划执行中的偏差,包括检查、监督、反馈。 土地行政控制的原则: 系统性和灵活性原则 动态性和反馈性原则 例外性和关键性原则 层次性和能级性原则,土地行政执行的实施阶段,沟通:交流思想、互通信息、增

3、进了解、统一认识。 协调:调节部门内与部门间关系。 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 求同存异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土地行政执行的总结阶段,考核:全面核实土地行政执行情况; 评定:在考核基础上,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我国土地行政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土地行政决策可操作性不强; 土地行政执行中的“中梗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土地行政执行中的“脱型”、“走样”; 土地行政执行中缺少必要的手段; 土地行政执行中的低效率。,4.3 土地行政执行的手段及方式,强制性土地行政方法 经济方法 诱导性土地行政方法 土地行政责任方法,强制性土地行政方法行政指令,土地行政主体依靠行政权力,凭借指挥与服从关系,运用命令

4、、指示、规划、计划、规定、条例及规章制度等措施,依行政组织的系统和层次进行管理,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的方法。 基本特征: 权威性 强制性 垂直性 具体性,强制性土地行政方法行政指令,作用: 有利于集中统一,避免各行其是; 是发挥行政职能的重要工具; 能灵活地处理特殊土地行政管理问题。 缺点: 容易挫伤下级的积极性; 容易滋生官僚主义。 应用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自然规律(避免脱离实际); 与法律方法、经济方法、教育方法等相结合。,强制性土地行政方法法律方法,通过法律、法规和司法、仲裁的方式进行土地管理。 特点 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 权威性与普遍性 层级性

5、和规范性 包括:土地行政立法和土地行政执法。 土地立法:立法机构制定有关土地法律和法规及具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而制定的土地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土地行政执法包括:一是对行政对象依法管理;二是对土地行政人员和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检查。,经济方法,土地行政的经济方法,是土地行政主体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不同土地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管理方法。,包括:价格、税收、金融、奖金、罚款等。,特点:间接性、有偿性、关联性。,作用: 有利于两权分离,搞活经济; 有利于调动经济主体的利益; 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管理和建设。,诱导性土地行政方法,宣传教育法 行为激励法

6、 目标激励 奖惩激励 竞争激励 反激励 参与管理,土地行政责任方法,应用行政体制中职能划分的机制,将组织与人事中的职位有机结合起来,使土地行政工作中的职、权、责、利等要素协调一致。 包括:机关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关键:明确土地行政机关的职责,并对土地行政职责进行合理科学的分配,将土地行政责任制与土地行政机关和人员政绩、升迁、奖惩相结合。,4.4 土地行政执行的权力保障及控制,土地行政执行的权力保障 土地行政执行的权力控制,土地行政执行的权力保障,土地行政执行的权力要合法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建立土地行政执行权力的新机制 制度化机制:土地行政工作的法制化、土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土地行

7、政程序的规范化; 自主化机制:土地行政执行相对自主于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 合法性机制:依靠合法合理的权威; 监督机制:自律与他律; 能力机制:控制力与开发力有机结合。,土地行政执行权力的控制行政监督,外部监督 政党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立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检察院、法院 社会团体监督:政协、工会、居委会等 人民群众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内部监督 一般监督:工作报告、工作检查、行政复议 专门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思考与讨论,土地督察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7,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

8、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

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 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 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 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 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 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 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

10、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 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

11、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思考与讨论,结合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说明当前土地行政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克服这些问题,除了加强监察,是否还需要其他手段和措施? 土地督察制度与省以下土地行政部门垂直管理是否具有内在联系?其具体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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