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能力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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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本章分三节: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本节分三个问题: 一、公司权利能力概念的含义与功能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的限制,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意义,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权利能力具有以下内容: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指公司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经济权利能力,主要是公司依法享有抵制非法干涉和摊派的权利和承担纳税义务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即在诉讼中充当当事人的资格。,权利能力与法

2、律人格之差异 1、权利能力不等于法律人格(法律主体资格) 2、前者是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 后者是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 2、终止: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三、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 (二)法律上的限制 (三)目的上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作为法人,虽然有其人格,但不像自然人一样有生命、身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得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继承权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公司都不能享有,也无需负担。,(

3、二)法律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法人可以投资各种类型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2)法人和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到死为

4、止:法人破产、自然人死亡) (3)目前还有哪些企业类型是公司不能加入 进去承担连带责任的? 个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公司属法人不符合条件;,(4)哪些法人不能担当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除了这两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既可为普伙,也可为有伙。,(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新公司法最终取消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案例:廉美公司对外投资纠纷案 1998年,张某、李某等18人出资设立的廉美装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张某、李某均为出资5万元以下的小股东)。该公司从事装饰材料的研究、开发、加工

5、、注册资本400万元,经营效果良好,至1999年12月30日,公司净资产达500万元。廉美公司董事会决定,转投资其他产业,以寻求更大的发展,经董事会决议项一家国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2000年,廉美公司由于管理不善,人员流失,更由于投资于国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公司运转艰难,张某、李某等小股东因而对公司的经营、投资情况提出质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公司转投资行为无效。,2、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1)对

6、外担保,决议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对外担保的例外:上市公司一年内的担保额超资产30%的,也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原因:对外担保属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 通常可获得佣金等经济利益,董事会作为常设的经营管理机关有权决定;,(2)对内担保,决议机构:股东会决议; 对内担保的例外: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因为证券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风险管理更严格。 原因:对内担保是对自己人担保,通常不营利还负担风险,有可能导致接受担保的股东变相撤资。,对内担保的限制: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应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不是“其他股东”) 如:甲公司向其股东

7、A提供对内担保,其他股东B、C、D中B是A的妻子,则应由C、D表决? 还是B、C、D表决?,案例:1996年12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以下简称闽都支行)的前身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为贷款人,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为借款人签订了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10万元,中福公司未按期还贷。1998年7月28日,以营业部为甲方,中福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乙方暂无力归还欠款,向甲方申请分期归还,并提供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

8、任的还款保证人。,实业公司属于上市企业,中福公司是实业公司的具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闽都支行在与中福公司商谈担保事项时,收到中福公司提交的文件中,就有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 后中福公司未能如期还款,1999年12月5日,闽都支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中福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实业公司和九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业公司不服,

9、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例:1997年6月、7月,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鸽股份公司)与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白鸽(集团)企业债券承销合同,约定:郑州信托投资公司为白鸽股份公司承销发行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的白鸽(集团)企业债券。债券于199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发行,期限三年,年利率11%,白鸽股份公司向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共计120万元。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白鸽股份该项发行企业债券业务提供担保,担保书约定:如果白鸽股份不能再债券到期前5天将应付债券本息如数划到郑州信托制定的账户,君安证券无条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郑州信托投资公司依约代理发

10、行债券,在扣除发行等费用120万元后,将3880万元发行债券款项支付给白鸽股份公司。债务到期后,白鸽股份公司尚欠债券本金3997.8万元未付。郑州信托投资公司遂于2001年2月20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鸽股份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偿还债券兑付本金、逾期罚息等。河南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国泰君安以“郑州信托不可能不了解白鸽股份是君安证券股东的事实”为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案例5:五芳斋公司起诉本公司董事长,简介:五芳斋公司是一家老字号企业,1998年3月改制成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有股减持改制中曾因“经营者持大股”问题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在那次改制中,当地一家私营丝织品企业

11、主朱传林从嘉兴市商业控股公司购得250多万元的国有股,成为五芳斋公司正式股东。2000年6月28日、7月13日,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经董事会授权,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浙江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日化分公司向工行南湖支行借款250万元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由于中百公司破产未能偿还,工行南湖支行遂从五芳斋公司账上直接扣收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97638.16元。朱传林即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建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97638.16元。,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朱传林,工行南湖支行,浙江中百,股东:嘉兴市商业,股权转让,借款,担保,原告,被告,法院判决: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

12、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建平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2597638.16元。嘉兴中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百公司系五芳斋公司股东之一,赵建平以五芳斋公司名义为中百公司借款和保证,显然违法。,3、借贷的限制,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违法,借贷协议无效。,案例:上海某地暖公司和某地暖产品制造公司企业间借款纠纷案 上海某地暖公司和某地暖产品制造公司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由上海某地暖公司贷款20万元给某地暖产品制造公司,某地暖产品制造公司在一

13、年内还清,并按市场最低价向上海某地暖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该公司生产的地暖产品。协议到期后,某地暖产品制造公司仅向某地暖公司还款5万元,剩余借款及产品为给付。上海某地暖公司派人向某地暖产品制造公司催讨,要求某地暖产品制造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上海某地暖公司与某地暖产品制造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违反信贷集中于国家银行、企业间不准互相借贷的规定。该借款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上海某地暖公司不能要求地暖产品制造公司按合同履行。,目的上或经营范围的限制,旧公司法第11条规定:“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999合同

14、法及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案例:赖某诉启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无效案 汕头经济特区启华产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启华公司)经营范围为“组织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出租、出售”。1993年3月9日,启华公司从汕头经济特区银昌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昌公司)购买了汕头市碧波花园E幢第一层9号铺面和第一至四层(A区)商场(期房) 。同年4月21日,启华公司将该期房卖给赖某,其中铺面建筑面积为60.24平方米,

15、每平方米15300元,计921672元;商场建筑面积为1245平方米,每平方米6200元,计7719000元,以上共计8640672元。赖恰蓬分六期付清上述房款,启华公司保证该房于1994年2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其间因施工进度及楼梯设置等发生了纠纷,赖某拒付第三期房款。启华公司遂于1993年12月25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恰蓬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 一审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赖某以启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双方签订合同违反政策的理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继续履行。赖某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节

16、 公司的行为能力,本节分六个问题: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四、代表行为和非代表行为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五、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 六、公司的对外活动中的代理:通过代理实现公司的意思表示,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二)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1、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力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力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存在有权力能力却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的现象。,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均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一)代表行为的概念 (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四、代表行为和非代表行为的不同的法律后果,(一)以个人名义的非代表行为 (二)以公司名义的非代表行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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