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知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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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刑 法,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刑罚,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一般说来,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三湘女巨贪”蒋艳萍一案 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只用了13年,从仓库保管员升到副厅级干部。短短几年间,贪污敛财达1000多万元。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

2、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曾任省建工集团副总经理的蒋艳萍死刑。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蒋艳萍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蒋艳萍上诉,维持原判。,返回,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称、罪刑均衡。 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案例分析,甲男与乙

3、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甲、乙两人都犯了故意伤害罪,均致人重伤。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乙犯罪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以相同罪名判处乙有期徒刑8年。 请问: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吗?,案例分析,李某是某市市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1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法官认为,李某是本市的老市长,而且确实为本市的建

4、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你对这一观点作何评价?,案例分析,犯罪是指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节 犯罪,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案例: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 2011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可判处1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二、犯 罪 构 成(重点),犯罪构成: 是指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

5、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具体包括:,犯 罪 客 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 罪 主 体 犯罪主观方面,(一) 犯 罪 客 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为任何犯罪都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 如:盗窃罪的客体 区分 犯罪客体 与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指的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如:甲盗窃的是备用的、尚未安装的电话通讯线,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电话通讯线。甲构成盗窃罪,乙则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因乙所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 2、任何犯罪

6、都有犯罪客体,并非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如:偷越国(边)境罪,其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客体的犯罪,大部分是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4、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 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 物质关系的林木,而 在于侵害了国家对林 木享有的所有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168页,(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 危害行为 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 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方法 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某些犯罪构

7、成的必要要件,又称为选择要件。(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聚众斗欧罪等。),危 害 行 为,作 为 -禁止做而去做 举刀杀人,投毒下锅等 危害行为 不作为-有义务且能实施某行为而未实施 。 如果造成严重危害性-构成犯罪。 义务(前提) 义务的来源: 1、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如:遗弃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 如值班医生。 3、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 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有确保小孩安全的义务。 4、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撞伤行人,有义务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危 害 结 果,危害结果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为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行为人

8、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如:某小学生上课经常捣乱,老师向家长反映,家长教育方式粗暴,动手打了这个学生。该生一时想不通,喝毒药自杀了。,但应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因果关系与负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尽管其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不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范畴。 。,(三)犯 罪 主 体,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分类: 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自然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特殊

9、主体(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身份) 如: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非法贷款罪的主体等均为特殊主体。,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 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坚持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原则:从宽处罚原则;不适用死刑原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10、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和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类: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凡年满1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认识发展正常的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即已满14周

11、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限制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4、盲人。 醉酒的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单 位 犯 罪 主 体,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走私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单位犯罪的,一般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判处刑罚。,单位犯罪的种

12、类 主要是: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走私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强迫

13、职工劳动罪;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63365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四)犯罪主观方面,概 念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 罪 过必要要件 犯罪目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非构成要件,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故意 过失,犯 罪 故 意,含义行为人明知

14、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会“必然”和“可能”。,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放纵,间接故意犯罪通常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主要追求一个犯罪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情况。 案例:一个人想毒死他的妻子,然后在妻子咖啡罐里面放了毒药。她的妻子拿来了招待客人,把客人毒死了。行为人对毒死妻子而言是杀人的直接故意;对被毒死的客人而言,是间接故意。,2、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例:甲在公园里面打鸟,鸟在树枝上,位置很低。节假日公园里人很多,树对面不远的地方就有很多的游客来来往往。行为人在一个比较高的位置朝

15、树上的鸟射击,全然不顾附近的游客。一枪开过去,结果子弹飞过那棵树击中了人,这种情况被认定为间接故意,属于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结果(打鸟)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致人死亡),对犯罪结果成立间接故意。,丈夫拔掉昏迷妻子氧气管致其死亡 2009年,34岁的深圳市民胡菁冲完凉,在自己家中倒地昏迷。医院方面称胡菁大脑受到损伤,恢复机会渺茫。前天,就在医院准备给胡菁动手术切开气管便于呼吸机工作时,丈夫文某在探视妻子时,哭泣着拔掉了妻子嘴中的氧气管,称不愿让妻子受苦。胡菁十分钟后即脸色发青,经抢救无效死亡。 文裕章向警方供述,他是出于“爱妻,不愿意妻子受苦”的动机而采取上述方式对妻子实施“安乐死”的。检察机关认

16、为,文裕章拔掉妻子氧气管并阻止医务人员抢救的行为,具有故意令妻子死亡目的,并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 罪 过 失,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未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案例:甲是保姆,一日甲为某家的婴儿乙洗澡时突然听到电话响,便将乙放在浴缸一头,使其背靠墙坐着,甲跑去接电话,由于是熟人便多聊了几句,回来后发现乙自己爬到了浴缸里已被溺死。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案例:24岁的青工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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