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17---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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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课件 刑罚裁量制度,邓定远,第一节 累犯,一、累犯的概念 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累犯的危害性:前次改造不成功不彻底,人身危险性没有根本消除便返回社会。 累犯与再犯的异同: 累犯的本质:经过一次改造后仍然选择犯罪; 再犯的本质: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再次犯罪,二、累犯的分类与构成条件,根据刑法典第65条、第66条之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刑法典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就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修正案八有变化) 所谓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

3、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犯罪人在犯前罪或后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即便符合前述条件,也不构成累犯。 争议: 1.犯前罪和后罪时皆未满18周岁,应无争议。 2.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有争议。有待明确,暂以不成立累犯论。,假释与累犯,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次犯罪,且符合累犯的其他条件的,以累犯论。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在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后再犯新罪的,即使符合累犯的其他条件的,也不得以累犯论。,累犯与缓刑,1、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即使符合累犯的其他条件的,仍不得以累犯论,依法撤销缓刑,将两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2

5、、在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犯新罪的,即使符合累犯的其他条件的,也不得以累犯论,因为前面作缓刑处理的刑罚根本没有实际执行,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二)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另外,我国刑法分则第356条规定,也可以是关于毒品犯罪特殊累犯的规定。,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

6、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三、累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第65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其一,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其二,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

7、处罚。 其三,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其四,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刑法第74条、第81条作出的明确规定。,练习题,下列属于累犯的有( )。 A.甲1985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991年被假释,1993年犯强奸罪,应处8年有期徒刑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2年刑满释放,1996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C.丙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0年7月刑满释放,1993年5月犯抢劫罪,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D.1980年因间谍罪被判刑,1997年又因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判

8、拘役,练习题,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2002年试卷二第36题,多选)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练习题,答案剖析:ABD。本题考查累犯的构成条件。,司考真题,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

9、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一、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

10、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其一,投案时间。关于自动投案的时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利于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选择。,自动投案,其二,投案意志。 自动投案作

11、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送首的情况下,可以忽略审查)。至于投案的动机则因人而异。有的出于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慑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无路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自动投案,其三,投案对象。 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对象既可以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自动投案,其四,投案内容。 投案内容表现为犯罪人必须自

12、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自动投案,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注意司法解释确立的自动投案的标准形态,多种以自动投案论的特殊情况:代首、送首、陪首等特殊情况。(司法解释前后的变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犯罪人因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

13、,往往难以当即做出全面供述或准确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如果犯罪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由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当然,这里既可以是投案人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既要夹带交待自己的罪行,也要交待共犯所犯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所谓如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实与所为事实相一致。 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

14、事实。其主动性体现其主观恶性的减弱。,特别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1)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异种罪行)。 (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是由余罪自首的案犯已经因某罪归案待审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二)自首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自首只是可以型情节。对于某些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也可以不予从宽。

15、此外,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已被修正案八所删除),坦白制度,修正案八新增: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虽未主动投案,但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 “坦白从宽”原则的体现:由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练习题,甲于2000年至2002年间先后盗窃10次,盗窃款物1万余元,并且于2002年3月6日晚拦路抢劫手机一台,2002年6月10日晚再次拦路抢劫时被发现,潜逃。6月17日晚,甲被其父亲找回,在其父母的劝说

16、下前往公安机关自首,途中恰遇1名熟悉本案情况的公安人员,当即上前将甲抓住。 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练习题,答案剖析: 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本案甲在父母劝说下前往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虽在途中被抓获,但仍符合自首的条件,主观上有自首的愿望,客观上有自首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自首。,二、立功,(一)立功的概念、种类和表现形式 1立功的概念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2 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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