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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比例合同分保 添加记录: 保险 类别: 保险 发布日期: 2006.08.01 一、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一)分出人和接受人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均承担义务。即分出人有义务必须分出,接受人有义务必须接受,双方均无权选择。(二)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三)自留数和分保额的规定是以保额为基础。二、比例合同分保的形式比例合同分保又可分为两种,即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一)成数合同保。成数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所订明的比例,一部分自留,一部份分给接受人,并按这同一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成数合同分保主要在以下方面运用:1.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因
2、为分出人与接受人的利益均等,是具有合伙经营性质的。2.特种业务,如牲畜险和建工险等。3.用作交换,以争取回头业务。4.可由接受人提供保费准备金以增强财务量。这种分保的优点是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溢额合同分保简单,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共命运,共享盈利共摊亏损。缺点是,对于保额较小的业务,分出人虽能自留,但按合同规定有义务分出,从而有较多的保费支出。(二)溢额合同分保。溢额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的规定,道德规定一定的金额作为自留额,将超过部份分给接受人,即为分保额,但以自留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为限。并按照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因此,由于保额
3、不同,其分配比例也就不同。由于溢额分保的自留额是确定不变的,分出人与接受人所承担责任的比例是随着保额的不同而有变动。因而,分出人与接受人经营的结果是不一致的。溢额合同分保可用于各种保险业务,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等。因为这种分保可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自留额。此外,与成数合同分保一样,可用作交换业务及由接受人是供保费准备金,可以起到增强财务的作用。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分出人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以自留额为限,可根据业务的质量,确立不同的自留额,有利于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分出公司对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可全部自留,可以减少保费的支出。缺点是,保费及赔款的计算手续较成数合同分保繁琐。此外,分出人和
4、接受人会有不同的经营结果。三、分保手续比例合同分保手续如下:(一)安排。1.分出人或通过经纪人首先经由函电与分保接受人进行联系,如接受人经考虑同意,电复分出人或经纪人告知接受成份,分出人或经纪人(下称分出人包括经纪人)应电复证实。 2.分出人寄交接受人“分保条”一式二份,经签署后一份自留,一份退还分出公司,作为接受业务的书面凭证。3.分出人寄交接受人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经签署后一份自留,一份退还分出公司。(二)批改。合同条文如有批改,分出人应通知接受人,并寄送附约一式二份,经签署后一份自留,一份退还分出公司。(三)业务帐单。分出人应按合同规定寄送业务帐单给分保接受人,经审核后再经由会计进行核算。
5、(四)赔款1.一般赔款均以借记业务帐单进行结算。2.按合同规定,当赔款达到或超过一定的额度,分出人可缮制“现金赔款帐单”要求分保接受人立即以现金赔付。(五)到期续转与注销1.比例合同分保一般是长期的,如在规定期限以内,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分出人或接受人均无向对方发出注销通知,合同就继续有效。2.为了利于合同的安排或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以及对合同进行审查核算,分出人或分保接受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临时注销通知。经双方洽商后,如同意续转,可向对方撤回临时注销通知,合同继续有效。3.如经洽商后不同意续保,分出人或分保接受人应告知,将临时注销通知作为正式注销通知,并得对方证实后,合同就终止。(四)分
6、保手续费比例合同分保手续费分两种,即分保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分保手续费是分出人向接受人收取的报酬,其高低取决于分出人的营业费用(包括经纪人佣金和业务开支等)的多少和合同成绩的好坏。分保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一)按固定百分率计算。这是不论业务数量大小和业务质量的好坏,分出公司按照分保费和合同规定的固定比分率计算应向接受人收取的分保手续费。(二)按累进百分率计算。累进百分率的计算办法,是根据赔付率的高低来调整分保手续费的百分率,即合同业务成绩越好、赔付率越低,分出公司收取的分保手续费越高。反之,收取的手续费就低。累进百分率的分保手续费,一般有上限和下限之规定。另外,还规定暂收的临时分保手续费率,
7、如 30%。待年底实际付率算出后,再进行多退少补。纯益手续费是在分保合同获得盈利的前提下提出一定的百分率作为接受人对分出人的一种报酬,所以又称利润手续费。如果分保合同业务出现亏损,就没有纯益手续费。分保合同的利润,根据分保合同规定计算的纯益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核算,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就会有利润。纯益手续费的百分率有固定的,也有按利润调整的,还有按赔付率累进的。纯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有四种:(一)一年计算法。这种办法是以一个业务年度的亏盈情况来计算纯益手续费的,与以往业务年度的业务不挂钩。(二)三年平均法。这种办法是将本年度的亏盈与过去两个年度的亏盈三年平均计算。第一年因无过去记录,无法平均,
8、按当年年盈余 100%计算。第二年按第一和第二年度的亏盈以 1/2 平均计算。第三年按第一、第二和第三年盈亏以 1/3 平均计算。第四年则将第一年的盈亏除去,按第二、三、四年的盈亏以 1/3 平均计算。 (三)亏损滚转法。这种办法是指如果某一个业务年度出现亏损,则将亏损滚转至规定的业务年度或直至亏损全部消失,出现盈余为此。亏损滚转至以后两个年度最为普遍。(四)按利润调整纯益手续费计算法。这是按利润来调整纯益手续费率的办法。如利润在分保费 10%以内的部分按 20%计算;利润超过分保费 10%以上的部分按 50%计算。(五)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当合同按规定日期终止时,尚有部分责任未了,如未到期保
9、费和未决赔款,这称为未了责任。如何解决这部分未了责任有两种办法:一是自然期方式;二是结清方式。自然满期方式是保持现有分保责任,等每笔业务的责任满期或结束时为止,水险一般采取这种方式。结清方式是在合同终止之日止,将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转移给下一个业务年度的接受人而予以结清,火险一般采取这种方式。所以,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的转移是有转出和转入的。对当年度原来的接受人而言是转出,对下年度新的接受人而言是转入。关于未满期保费的计算,较公平、正确的办法是逐张保单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天数来计算。但这种办法费时费力,增加费用开支。为了合理简便起见,现有采用35%、40%、1/8、1/12 和 1/24 等方法
10、计算未满期保费。其中尤以 35%和 1/24 的方法为普遍所采用。35%的计算方法如下:未满期保费是以毛保费扣除营业费用后的纯保费来计算。现以毛保费 100 元,营业费用为 30%,未满期保费为纯保费的 50%为例,未满期保费是 70 元50%=35 元或 35%,这就是 35%法。在实际运用时为毛保费乘 35%即求得未满期保费。1/24 法计算如下:这种计算方法是以月为单位,并以每月 15 日为起期日,即假定每月的业务是均于1 月 15 日为起期。并为一年期,即下一年的 1 月 15 日到期,故于当年 12 月 31 日分保合同终止的。1 月份业务的到期满费是 23/24,即十一个半月,未到
11、期保费计 1/24,即半个月,以后按此类推。因将 12 个月分为 24 个单位。故称为 1/24 法。由于每月的保费不同,特别是下半年较上半年有所增加,故采用 1/24 法是合适的,但手续上比较复杂。未决赔款除非另有规定,一般是按实际未决赔款的 90%或 100%来计算。(六)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保费准备金是分出公司留存接受人的一部分保费作为准备金支付未了责任之用。保费准备金的提存数额一般为分保费的 40%较为普遍。留存保费准备金的期限为 12 个月,至翌年同期归还。分出人在归还准备金的同时还应支付与接受公司议定的利息。赔款准备金是分出公司在应付接受人的分保费中扣存的另一种准备金。该准备金是
12、按业务年度的未决赔款的 90%或 100%扣存的,其用途是为了支付那些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归还赔款准备金时,分出人也要向接受人支付议定的利息。(七)分保帐单和结算按合同规定,分保帐单有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一般是按季编送,也有的按半年编送,而按年编制帐单的比较少见。在按规定的期限,如每半年的终了后 60 天或 90 天内或在可能范围内迅速地由分出人编制帐单送给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帐单后的15 天内或 30 天内进行复证确认,如逾期不复证者即作为确认对待。经确认后的帐单在规定天数内(一般 30 天)由欠方向收方进行结算。帐单的编制和结算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办理,如有规定以外的其它货币按实际付款当天的汇兑率,由分出人折成合同规定的货币各对方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