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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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诉讼保全制度概述,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财产保全一般包括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第31条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2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

3、题的意见 第98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最

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8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3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

5、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2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

6、权。 第104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5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轮侯查封,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

7、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侯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

8、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财产保全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

9、,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财产保全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财产保全错误的后果,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错误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

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

11、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2、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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