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幻灯片(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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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部分 行政法救济,一、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的涵义和特征 涵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第一,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第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第三,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行政复议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

2、重要环节,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1)含义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还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的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主要内容 第一,主体合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第二,依据合法。行政复议必须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必须依法参加行政复议。这里的“依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第三,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本身是一种程序性行为,行政复议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2、公正原则 (1)含义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公正原则主要是用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本准则之一。 (2)基本要求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

4、为是否合情合理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经审查,对明显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地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否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做出了公正的解释。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3、公开原则 (1)含义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

5、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2)基本要求 第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第二,行政信息公开。,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4、及时原则 (1)含义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主要内容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一、行政复议制度,(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5、便民原则 (1)含义

6、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 (2)基本要求 第一,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如一级复议制、不向复议申请人收取行政复议费用等。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一、行政复议制度,(四)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1)含义: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在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2)理由:第

7、一,尽快解决行政争议。第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3)基本内容:第一,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4)法律意义:第一,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第二,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一、行政复议制度,(四)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2、书面复议制度 (1)含义: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

8、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2)理由:第一,书面复议制度有利于提供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第二,有些经过行政听证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因此,只进行书面复议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第三,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事务相对比较熟悉,通过书面复议一般可以查清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真相。 (3)基本内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书面材料中涉及的问题,如需进一步了解

9、的,可要求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召集行政复议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但不是必须让双方当事人互相对质,进行抗辩。因此,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第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4)法律意义:第一,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的成本。第二,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中获得解决。,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1)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10、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教养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或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的需要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

11、、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4)行政确权行为 行政确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确定权属归谁所有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行政行为列入诉讼范围;行政复议条例也没有规定;199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

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1994年国务院修改行政复议条例,将这一内容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5)涉及经营自主权行为 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是指行政机关采用违法的行政手段,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如行政机关违法撤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强制企业兼并、分离或者强制企业转让知识产权,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

13、同行为 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就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生产资料或其他财产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林业承包合同、牧业承包合同、渔业承包合同、工副业承包合同、果园承包合同等。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非法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为了城镇扩建,未经法定程序征用土地,便解除农民的农业承包合同,或者在承包人有较丰厚的收益时,行政机关借口承包费太低而废除承包合同。,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

14、在法律、法规之外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则构成了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 从内容上看,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表现形式有:第一,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行政机关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口头为相对人设定某种义务,或者无任何依据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第二,行政机关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幅度和方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第三,重复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第四,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政主体要求履行的义务没有法定依据。但对于其中的“法”如何认识?第二,行政主体违法

15、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的不利影响。,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批准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审批一般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或者有偿使用,或者不适合通过行政许可加以解决的事项。 行政登记是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依法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如婚姻登记、税务登

16、记等。,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请求,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保护性法定职责,从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申请复议。 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行政主体负有该项法定职责。 第二,必须由行政相对人提出请求。 第三,行政主体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行政相对人认为危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不法侵害正在来临或者有征兆来临。 第五,行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只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一、行政复议制度,(五)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10)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表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不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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