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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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物权法,职工培训中心 张成有,物权法讲授提纲,概论 第一章、物权总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四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占有,概论,一、物权法立法过程 二、物权法的体系 三、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五年八审),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其中的一编。 200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

2、。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物权法的体系,第一编,是物权的一般问题,包括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是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共有权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是用益物权,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是在原来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做出的规定,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 第五编,规定的是占有。,三、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第一、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就是我们财富和人权的保护神。 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三,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 第四,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第一章、物权总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的宗旨和作用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权 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一、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4、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用通俗地话说,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应该一方面对我们有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可控制。,2、物权法调整对象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 。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一是物权法律关系 二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3、物权法适用范围 一是限于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民事行为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关系。 排除了行政、刑事关系。 二是只

5、限于“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排除了人身、债权等。,第二节、物权法的宗旨和作用,一物权法的宗旨 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在于鼓励创造财富。 首先,它划清物权的界限 其次,新创造的财富仍然归属于自己 再次,鼓励对财产的利用, 第四,物权法鼓励每一个人都不断地创造财富,二、物权法的作用 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 其二是物尽其用。 物权法可以是自己用,可以自己不直接使用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第二节

6、、物权法的宗旨和作用,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权力 排他权力是一种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 债权不是一种对世权,只是一种相对权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二、物权具有优先权,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 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 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

7、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三、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 物权法定,即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的创设。 对应于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第二、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最重要的原

8、则,但是引发了很多人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平等法是违宪的,理由有两个:1、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说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说是平等保护就是违宪;2、现在社会两极化比较严重,平等保护只是针对富人。 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规则,只有平等保护才能有公平的交易、市场的竞争,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现在衡量我们国家是否市场经济也要看是否平等保护。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三、物权公示原则,合同法上允许当事人合同保密对应。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

9、物权变动的情况。 关于公示方法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三、物权公示原则,2、登记效力 分两种,一种叫登记生效主义,一种叫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很严,不经登记不生效。如不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比较宽松,虽然没有登记,权利已经变动,权利已经发生,只是权利没有经登记的效力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和飞行器、机动车采取登记为公示方法。,3、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

10、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将其异议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记载的过程。 异议登记的作用并不是涂销或变更不动产记载的事项,也不发生变更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而只是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从而使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进而对想交易该不动产的人予以警示。,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请求权 二、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

11、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物权的请求,一、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对权利的控制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12、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损害赔偿。,第二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相邻权 第四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一、概念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

13、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分类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1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3、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15、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4、征收和征用,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 其共同点,一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二是强制性,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是否取得所有权。征收实质是强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补偿金为代价,属于有偿取得; 征用是对私人和企业的动产、不动产的强制使用,并不取得什么权利,强行使用之后物归原主,损坏了不能归还的照价赔偿。我们部队唱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用了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就是讲征用。从法律上说,征用就是一个“事实行为”,不发生权利转移。

16、这和征收不一样,征收要发生权利移转。 二是适用环境,征收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征用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第二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 二、内容 三、业主大会,一、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 区分所有权是要与一般的所有权、共有权区分开。这种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是在区分的基础上形成集合的权利,由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组合在一起形成了特殊的财产权或者特殊的所有权。,二、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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