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演讲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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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就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向在座的各位领导汇报学习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警钟长鸣,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与会同志们能够在日常工作特别繁忙的情况下举办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一是贵单位领导对咱们干部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二是对我们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极大支持。 下边我就如何做好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工作谈点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提出批评指正。,以人为镜 可以知得失,很多人早上出门之前,都会有照镜子的习惯,看衣着是否得体、形象是否端正。可以说,照镜子就像吃饭穿衣一样成为我们日常

2、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有了镜子就可以减少我们个人形象中不得体、不适宜的装扮,使每一个人都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采。而以人为镜,则可以反射出自己在思想、行为、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对错。唐太宗在丞相魏征去世后曾说道:“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魏征没,朕亡一镜矣!”能够成为一国之君的镜子的人,那肯定是在才干、眼光、道德等方面都是堪称为楷模的人。以这样的人为镜,才能知道自己的对错与得失。,作为平常人,以人为镜,就可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吸取他人的优点和长处,取长补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提升自己,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心中要竖立两面镜子,不仅

3、要以正面楷模为镜,还要以反面典型为镜。照正面镜子,学习先进人物模范事迹,不断审视自己的内心和思想,可以让我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从而自勉自强,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以反面典型为镜,可以使我们明辨是非,自觉修身立德,远离贪图享受,克制自己的不良欲望,绷紧思想的弦,把好权力关,做到警钟长鸣。 习近平指出,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职务犯罪知识,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前言: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 反腐败已形成 压倒性态势 一、职务犯罪概念及所涵盖的种类 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 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4、三、如何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职务犯罪的危害 五、 “三点防线”“七本帐” “八个谨慎”,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 反腐败已形成 压倒性态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2013年至2015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人数件数逐年递增,共查办119872件160656人,较前三年分别上升20%和18%。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办和组织指挥协调全国部分省级检察院查办中管干部犯罪案件87件87人,涉案总金额34亿余元。其中,查办省部级以上干部78人、中管正局级干部9人。 据悉,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百万元以上贪污

5、贿赂案件10986件,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5900件,较前三年分别上升120%和40%。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干部11478人,其中原省部级78人、原厅局级1527人,比前三年分别上升47%、79%和170%。,在打“老虎”的同时,检察机关坚决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贪”。三年来,立案查办食品安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28955人,立案查办惠农资金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33312人。 为依法惩治“不装口袋”的“不作为、乱作为”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湖南衡阳、四川南充的两起重大贿选案件,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积极介入

6、“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特别重大滑坡事故”“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11.24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等调查,深挖重特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三年来,共立案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案件25523件35814人。,一、职务犯罪概念,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 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

7、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刑讯 逼供、报复陷 害、非法搜查 等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的犯罪 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事公务 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从事公务

8、具有两方面的特点: 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 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职务犯罪所涵盖的种类有哪些呢?,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

9、财物罪。 二、渎职罪 共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由于时间关系就不逐一介绍了),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1、贪污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达到3万元时,应立案侦查,或贪污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但具有特殊情节的比如: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

10、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3万元或者1万元以上具有特殊情节,那我只贪污9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3万元或1万元,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吗?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

11、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靖安县本地贪污案例一 原靖安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张某华(女,正科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残疾人保障金51000元,残疾人培训费88200元,共计139200元。2016年11月15日被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主要作案手段,将残疾人保障金先下拨到关系比较好的村里,再让村里将残疾人保障金上交由其个人直接侵吞。还有与靖安县职业中学联合举办残疾人培训班套取培训费,再按照75%的比例返还培训费给残联,返还的培训费由其个人侵吞。,靖安县本地贪污案例二 中源乡三坪村书记陈某选、出纳刘某发、会计

12、陈某海利用协助民政部门管理危房改造、冬春救助的工作职务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资金60000元,冬春救助资金32470元,共计92470进行私分,每人分别分得3万余元;2015年6月4日被靖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陈某海6月5日立案),2015年12月18日提起公诉,2016年6月16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以贪污罪判处三人有限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犯罪手段:利用自己、家属或关系比较好的村民的名义申请民政危房改造、冬春救助资金,再让村民将一卡通折子上交给村里,由村干部取出放在村里的私账上私分。,再看一个税务系统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仅24岁的彭某在重庆某地税局当文职,工作期间

13、利用税务开票系统的漏洞,通过免税程序直接开出发票交给纳税人,从而将纳税人缴纳的税据为己有。由于发票是通过非正规途径开具,所以在地税电脑系统中没有开税票纪录。为避免纳税人怀疑,彭某在打印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手动输入每张发票各自的税款金额,随后将发票的存根联和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销毁。在公诉人提供的财务账目中,彭某先后多次采取同样方式贪污9个公司共约200余万元税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2、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14、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一样的起点都是3万元,1-3万元具有特殊情节;单位受贿罪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贿罪案例: 案例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平(正厅级)涉嫌受贿案:2015年5月26

15、日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6年8月2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平(正厅级)以涉嫌行贿罪、受贿罪向景德镇市中院提起公诉;,案例二:王信琪在担任河南省许昌市某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采取虚报冒领、借款后虚开发票、收入不计账、合伙贪污等形式先后13次贪污公款41万元;以减免税款、提升职务为由,在办公室、宾馆、宿舍等地点,先后17次非法收受辖区企业、单位和下属职工的29万元贿赂。 王信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资产,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信琪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16、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能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3、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来看一挪用案例: 枝江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员闫海蓉、熊小杰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0月间,合谋在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套开税收通用缴款单的手段,挪用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作案63起,涉案金额达178万余元,其中,挪用的最大一笔有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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