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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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物权法体系,第一编 总论,物权法概述,物权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意义 一般认为,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1)民法物权编(如德国)或单行的物权法典(如我国);(2)单行的其他物权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3)物权行政法规,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等;(4)其他,如最高院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命令,部委规章等。 狭义物权法仅指民法物权编或单行的物权法典。,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二、物权法的由来物权法的历史 一般认为形成于德国民法典,这是第一个规定物权编的民法典。但罗马法中已经有“物编”的称呼,

2、但其内容和现在的物权法有很大不同。法国民法典沿用了罗马法的做法,称“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但现在实际上现在法国是接受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的。 英美法中没有民法典,也没有物权法,其学者一般也不以物权解释英美财产法。,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三、物权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由于物的利用必须以占有为前提,因此教材称以物的占有为基础的利用关系。 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功能 (一)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制度 (二)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的财产权利,第二节 物权法的作用,二、我国物权法目前面临的若干问题

3、(一)国有资产问题 (二)物权的价值化问题,第二节 物权法的作用,一、物权法与宪法 理论上,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效力高于各部门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必须服从宪法,具体而言: 1、物权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不能离开或违背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和权利; 2、物权法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不能与宪法条文有任何显性或隐性的抵触; 3、可以宪法解释物权法的内容,但不得以物权法解释宪法的内容; 4、物权法与宪法不符的内容和条文一律没有法律效力。,第三节 物权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实践中,我国目前处于改革的迅速进展阶段,许多体制问题都在发生快速的改变,部分地区首先打破全国体制、下位法首先打破上位法体制,已经是

4、现实情况。如果拘泥于一般宪法理论,强调单行法必须遵循宪法,那么只能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例如,2004年宪改才明确承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践上的保护早已先行了;1999年(或是94年,记不清了)宪改承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践中的转让已经合法进行了很长时间。,第三节 物权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二、物权与公法 物权法从本质上依然属于私法,但是过分强调物权法是私法也是偏颇的。 三、物权法与债权法 传统理论单纯认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按照物权二元结构论,物权是持有和支配财产的权利,反映的是财产流转的结果;债权是请求和取得财产的权利,反映的是财产流转的过

5、程。,第三节 物权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二章 物权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某一个物的排他的权利。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3、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4、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物权本身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而是各种具体的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的上位概念。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第二节 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效力特征,物权的特征,支配是对于有关客体的直接控制,物权属于支配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的权利。

6、这与债权请求权相区别,债权的权利人需要通过请求他人方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支配权: 权利人 权利客体 请求权: 权利人 义务人 权利客体,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可以对任何其他人主张、要求任何其他人予以尊重的、受”绝对“保护的权利; 对世权指任何其他人均为其潜在的义务主体或者义务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权利。 这两个术语没有本质区别,只是视角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对权和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效力特征,优先 效力,追及 效力,排他性,物权的效力特征,排他性不仅仅指物权人在支配其物时所享有的排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同时也是指在内容相互抵触的物权之间所具有的相互排斥性。 如一物

7、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存在内容相同的两个其他物权,以同一物为标的的两个抵押权必须有顺序的差别。,物权的排他性,一、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于同一物上之时,物权优先,例如一物二卖。 二、同一物上如果有数个相互抵触的物权并存,顺位在前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上设定若干抵押权,一般情况下,先设立者可以优先行驶。,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力是指物无论辗转流入何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就该物主张其权利,可对任何不法占有物的人提起返还之诉,要求返还原物,如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其物。 追及力受到善意取得的限制,如第三人通过正常交易并支付对价获得标的物,那么原所有人就不能在返还之诉中获胜。,物权的追

8、及力,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请求侵权人占有返还、排除妨害和妨害预防等救济性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物山请求权不能与其本权利分离,它只是本权利的一种权能,附属于本权利。,物上请求权,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法理上的分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法理上的分类,所有权时权利人享有的对物的最全面最充分的永久性支配权,其权能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任何可能的支配方式。 限制物权是指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即其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不像所有权人那样全面充分,在权能上与所有权相比均有所限制。 通说认为,两者的区别有: 1、权利的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不同; 2、

9、权利内容不同; 3、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4、权利的反映领域性质不同。,所有物权与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例如地役权、建设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实际上是以物的利用为支配方式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中对物的支配仅仅表现为可以请求处分该物,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客体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因此物权可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只是一种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

10、的物权,例如所有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以其他某个权利(主物权)的存在为自己存在前提的物权,例如担保物权需要以债权为存在前提。,主物权和从物权,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的分类,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国物权法的分类,基本原则,1、概念 2、一物的确定 3、价值,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3、动产占有与不动产登记,1、概念 2、内容 3、法律 4、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个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存在内容效力相

11、互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物权。 总之,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都不能并存于同一物之上,如两个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冲突的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役权,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物的特定性,此物区别于彼物的性质。传统物权理论以功能是否完整和独立作为区分一物的标准。物权是直接支配的权利,必须明确支配的客体是什么,否则无法使用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效力。但什么是一物,传统物权理论虽然有说法,但实际上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问题,可因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变化。例如:一套茶具是一物,一套茶具中的一个杯子也可以是一物,一般只要

12、功能、用途上没有缺陷就可以成其为一物。 物的确定性,是指物的价值相对确定。物权客体与知识产权客体不同,后者的价值非常不确定,前者则不然,价值具有相对确定的性质,这是由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的。,一物的确定,一物一权原则维系了大陆法系物权法的逻辑与体系,是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效力决定的,否定一物一权就是否定物权概念本身。,一物一权原则的价值,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物权法定是由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决定的: 1、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不特定第三人,一切非物权人都负有对物权人的义务,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或变更物权的内容

13、、效力,很容易发生滥设物权损害非物权人利益的情况。 2、财产支配关系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各国都会考虑本国的社会体制、历史传统、资源分配等,不认可未经本国法律承认的物权。 3、物权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支配权,必须以一定方式公示以保证第三人能了解物权人的支配界限,假如对物权的种类、内容和效力等不做统一的规定,易造成公示的困难。,物权法定的概念,1、物权的种类完全由法律规定。 2、物权的内容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 3、物权的对内对外效力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 4、当事人不能改变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法定的内容,一般认为是法律(包括物权法和单行物权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即符合书上31页的

14、三个基本条件:已经形成一种权利义务规则、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符合物权法理。 我国处于制度迅速变革的改革时期,新的权利类型会不断涌现,改革实践当中出现的新的物权很可能与传统物权法很不相同,也不是物权法现行的立法能够容纳的,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会导致物权法加速过时。,物权法定的法律,如前面所讲,随着生活的发展,新的情况不断产生,立法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物权类型,因此严格的物权法定会桎梏物权的发展。物权法应当采取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为概括式、择要式,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不封闭,允许其他法律、法规乃至政策规定不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具体物权。 2、物权的支配范围不限于物权法所列举的权能,

15、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当事人所约定的具体物权权能应当得到认可。 3、物权取得须有合法根据,但这个合法依据应当理解为:只要物权的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物权取得便有合法根据。,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必须通过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对抗第三人。 大陆法系物权法强制性地要求物权变动必须进行法定公示,否则不承认有物权效力。未进行公示,并非物权买卖合同无效,而是只有合同效力,只在相对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物权变动须进行公示的理由在于,如不公示,不特定第三人无法得知物权归谁所有,也不知物权的范围,无法尊重物权人的权利,更对交易安全不利。,公示原则,公信原则是指进行了法定公示的的物权即被赋予公信力,相信公示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公信力的保护。 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联系紧密,一般被合称为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可能对所有权人造成一定侵害,但对善意第三人较为有利,换言之对交易安全有利,因此民法选择公信原则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为占有(交付)。 某些因公法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依法院生效的判决,还有因继承和建房等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登记也发生法律效力,,动产占有与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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