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上半年会计座谈会-政府预算与会计工作(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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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陳春榮 100年5月,政府預算與會計工作 (中央研究院會計人員研習),2,2,2,一、當前政府財政所面臨之問題 (一)賦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GDP之比率)98年度僅12.3%,較其他國家低甚多,且仍有持續降低趨勢。 (一)收支差短縮減不易:開源不易,支出之緊縮或節流亦有其限度。 (三)預算結構日趨僵化:人事費與其他依法律、義務支出及救助、補貼等占歲出總額9成以上,且仍不斷增加中。 (四)經常收支面臨嚴重失衡。,3,3,(五)釋股預算不易獲立法院通過,亦無法有效執行,又各營事業單位如不發生虧損已非易事,更別提能有較多賸餘繳庫。 (六)中央政府累積債務餘額預估至100年度止約4兆9,4

2、14億元,占前3年度GNP平均數之37.2%,已接近法定上限40%,依目前氛圍,極難再提高舉債上限。 (七)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99年度較98年度縮減947億元,100年度因收入仍難有較大成長空間,以及須大幅釋出財源給地方,故各機關亦均面臨預算緊縮情勢。 (八)在公務預算型態下,各機關僅致力於歲出額度之爭取,忽視收入或放棄可獲得之財源。,4,4,4,二、各機關財務運作缺乏效益之主要原因 (一)未落實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及預算法第91條有關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有彌補資金來源之規定。 (二)資源多用於增加員額(如教育經費)、補貼及救助等方面,對其他急要或必要支出造成嚴重排擠效果。 (三

3、)部分社福或補貼等措施,未訂定合理之排富規範,如老人年金、老農津貼及5歲幼兒計畫等,如何能縮減貧富差距。 (四)計畫之擬訂未充分考量財政負擔能力,且不夠嚴謹及確實,又未建立機關內部之審查機制,形成大而不當,導致預算實際編列數及執行等與原規劃產生太大落差,如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以往之公共建設計畫。,5,5,5,(五)計畫之推動或經費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致無法彰顯實施效益,如產業道路、地方重大建設。 (六)未本零基預算精神切實檢討原預算中不具效益或非屬必須之支出。 (七)採一廂情願且無相關配套之設施,致缺乏效益或變成蚊子館,如市場、停車場、地下道、漁港、文化設施、游泳池、運動中心、設站等。 (八)

4、未審慎編列預算,致於實際執行時產生窒礙或影響效益,如經資門編列不當、各科目間經費分配失衡、預算說明欠缺執行彈性或未改進以往執行所產生之問題。 (九)公務預算型態,不易有開源節流之誘因。,6,6,6,(十)具共同性經費之使用,未儘量訂定適當之編列與執行標準,因此易產生浮編及濫支情形,如不易訂定合理之採購案底價。 (十一)未考量短期與長期之效益,即沒有兼顧治標與治本,致產生資源之重複投資或無效益,如環境綠美化、展示設施、老舊校舍及設施改善等。 (十二)相關法規未因應時代環境變遷適時檢討增修訂。 (十三)政策或計畫之推動不夠宏觀及前瞻,形成穿衣服改衣服,且徒耗資源。 (十四)個案計畫或支出項目,未評

5、估所耗成本與所產生效益之合理性,或思考有無其他較節約經費之辦理方式。,7,7,三、改進財務運作的方向及核心理念 (一)採行設置基金及建立收支同步考量等措施,激勵各機關學校加強開源節流。 (二)須增加法律義務性支出及新增計畫或經費者,應相對縮減原有計畫或謀求增加收入因應。 (三)逐年改進對中程計畫預算之額度分配,以及具共同性質之適切分配公式(含基本需求及績效獎勵金)使資源配置作業更為公平合理。,8,8,(四)嚴密控管計畫品質及督促善用有限資源,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如教育部訂有3,000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管控機制,須經4大項28小項檢核通過始可提報部長主持之總量管制會議中討論。 (五)檢討不合情理

6、之法規,並強化會計事務處理及內部審核作業,使預算執行更為合宜及適法。如修正派赴國外進修與研究補助項目支給規定,修訂國內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中央對地方補助辦法等。,9,9,四、我國目前所推動之中程計畫預算制度重點 (一)先策訂中長程國家建設及財政收支整體政策目標,再以中長程來指導短程,並由總體控管個體。 (二)計畫需求與財政負擔能力作緊密結合。 (三)包含了策略規劃、設計計畫預算制度、多年期預算制度、零基預算制度、由上而下預算等重要內涵及精神。,10,10,中、長程各類重要建設計畫,行政院經建會、國科會、研考會、工程會,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 社會發展計畫年度檢討,各類重要建設計畫編報

7、指導原 則之遵循及優先順序之檢討,中程計畫預算制度基本架構,國家建設長期展望,行政院經建會,年度概算審查,總預算案編成,概算擬編,各部會年度施政計畫,年度預算歲出額度分配,各部會中程施政計畫,行政院研考會及各部會,行政院主計處及有關機關,中程資源分配,行政院經建會,中程國家建設計畫,行政院主計處,中央政府中程預算收支推估,11,11,11,五、各機關預算編製及執行通常應注意事項 編製預算時如能參酌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所產生之問題,並配合施政重點作周延考量,應會有利於未來年度之執行。因此預算之妥適編列,為政府財務管理之最重要基礎,且預算亦應妥為控管執行。茲酌整通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掌握計畫與預

8、算編製作業時程,早日開始進行, 俾有充裕時間作周延考量。 (二)配合行政院、部會或本單位之重要政策及施政重 點。 (三)以往年度立法院、審計部之關切或質疑重點,在 預算書上究竟是否適宜編列之項目(如年曆、宣 導經費、租車、公共關係、台灣青少年文庫)。,12,12,(四)以往年度決算結果之賸餘、保留款與預算執行過程中用途別科目間互相調整流用,以及因預算編列不佳致執行遭遇因難,須作調整者(如人事費及經資門編列不當等)。 (五)整體資源分配是否適當,一次性、無繼續性、已無必要或不具績效者檢討減列(舊的不去,新項目很難增加),人事費、法律及義務性支出務期切實估列。 (六)須否就各科目間進行調整、分攤經

9、費之檢討集中編列、機關間補助款之下授調整。 (七)考量控留部分額度供配合施政重點、臨時急需及競爭性需求。,13,13,13,(八)預算之編列,是否有具體的計畫及經費明細為依據,並可於立法委員審議時說明或提供詳細經費內容資料。 (九)屬於多年期計畫經費,應於預算書中列明總經費與已編列、本年度及未來年度將編列數。 (十)預算書應妥慎編製及詳加檢核,以避免錯誤及不當表達或說明不夠周延。 (十一)預算之執行首重合法性,其次為注重財務效能,並儘量提早規劃及開始執行,可避免不當之消化預算以及賸餘款仍可於年度內收回作其他相關之急需用途。,14,14,14,(十二)避免原應屬委辦性質者,以補助方式辦理,致在經

10、費支用方面產生問題,及造成不合法之支出。或於預算書編列委辦費,實際執行則採補助方式。 (十三)如屬具跨越兩年度(如每學年之第一學期)性質之計畫經費,可視年度可支應經費情形,調整撥款數及執行數,使經費能作有效運用。 (十四)會計單位應於年度進行中密切注意各單位經費支用情形,至少3個月將預算執行狀況提報由首長或副首長主持之會議進行檢討及改善,並於每年8、9月起按月辦理整體經費調度事宜。 (十五)將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所產生之問題,以及須反映於預算編列者予以紀錄及彙整,以改進下一年度預算之編列。,15,15,(十六)有關預算籌編、預算執行之控管及決算等,會計單位應適時向首長及各相關單位提報。 (十七)

11、預算執行應特別注意與法定預算用途相符(含工作計畫、分支計畫及說明),如宣導經費用高等教育科目,則應宣導與高等教育相關事項。又近來審計部對此點有較嚴謹之查核故亦應特別注意於預算內作較明確之編列及執行(如年曆、宣導經費及騎自行車環島活動參訪中小學)。 (十八)於核定計畫總經費及補助經費(或補助比率)時,應作嚴謹審核,避免於執行過程中再大幅縮減總經費及提高補助比率。,16,16,16,六、各機關辦理採購及訂定契約通常應注意事項 (一)查明是否已編有預算或相關經費,是否足夠需求、預算科目及分支計畫名稱、用途別科目、經常及資本門等。 (二)考慮辦理之必要性(如以往之人權婚禮已不辦),或有無較節約的方式(

12、如研討會儘量於公設場所舉行、辦理學生徵文比賽有無必要於電視作宣導、委託辦理兩天一夜之研討會支付主持人及相關人員8個月以上之酬勞等)。 (三)注意計畫辦理期程,並提前簽辦(尤其每年均須辦理者),以及於簽訂合約後再生效,儘量避免追溯執行。,17,17,(四)可採行政指示、行政協助或適用之政府採購法規定,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並考量是否採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及是否組採購評選委員會、比價、議價等。又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擬採限制性招標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各款之一情形,有嚴格之限定;至未達公告金額案件,除符合上述條件之案件外,僅需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長官同意後辦理,但不宜過於浮濫。 (五)列明詳細經費

13、需求(參考相關規定標準,如教育部訂有各項費用編列標準)及擬訂契約書草案,以供審核。又於陳核過程中,經會計單位會核過之案件,如再有變動或調整者,仍宜再送會。,18,18,18,(六)衡量辦理期程之適切性,避免於簽約後之執行過程中一再要求展延,對於展延條件及限制亦應在契約中明定。 (七)款項宜按履約情形分期撥付,並保留部分尾款(避免將來違約時無餘款可扣),不應於簽約後即一次或大多數採先行撥付。 (八)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後,計畫需求單位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以作為契約執行之一部分,又所重提之經費明細表,其表內項目、數量與原簽(原公告)計畫內容不應有差異,以免違反公平原則,及衍生日後執行、驗收等爭議

14、。 (九)契約內須使用下年度預算時,應敘明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19,19,19,(十)經費需求表應與用途別科目之歸類相符合,如出席費、審查費屬業務費,非人事費。又應列入雜支或行政管理費之項目,如郵資、電話費、文具等,不得再另立名目。 (十一)付款時應注意代扣稅款(如教育部前於辦理竹山車籠埔土地徵收案曾有漏扣情形)及所得稅之扣繳,並於規定期限內報稅。 (十二)預付款及因應物價指數上漲之調整工料款等宜於契約內訂明。 (十三)契約內應明訂違約之罰款計算方式及標準,作為逾期及未依約定執行之準據(如電視台未於約定時段內播出,而於其他時段播出或未播出等)。

15、(十四)明訂驗收作業、保固及不合格部分之處理(如何扣款等)。,20,20,七、新興計畫管控機制重點 (一)規範範圍:以各單位未來需增加額度3,000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不含法律義務性支出)為範圍。應儘量檢討原(舊)有計畫以支應新興計畫需求。又於計畫書內應依秘書室於98年1月22日提部務會報通過之規範,訂定具體之績效衡量指標,並單獨列表表達,作為未來考核之依據。 (二)計畫期程:最多以4年為限,屬試辦計畫性質者,最多以兩年為限。計畫執行期程屆滿,如須再賡續辦理,應重擬新一期程計畫。,21,21,(三)規範各單位可提報額度:按最近年度各單位預 算扣除人事費、法律義務性支出、基本維持費、一次性及無繼

16、續性支出後之淨額,再視行政院核列教育部主管中程歲出額度情形予以匡列。 (四)強化新興計畫之規劃及審議作業:製作新興計畫檢核表,規定計畫內容與審議作業應包含事項。各單位應按每一新興計畫填報一份檢核表,檢核表內容除基本資料外,檢核項目包含計畫提報依據、計畫完整性、預算估列及財源籌措、計畫審議作業等4大項28小項。凡檢核未通過者均退請再予檢討充實。,22,22,(五)請部長主持總量管制會議以審議下列事項: 1.各單位在可提報之額度範圍內擬訂之新興計畫,經會計處就所附檢核表檢核通過者,始同意提會審議,再獲通過者列為核定待編列計畫,於編列次年度概(預)算時,依部、次長裁定之優先順序,以及視教育部所獲配歲出額度情形予以納編預算。 2.待編列計畫總額累積達50億元時,暫緩受理。但各單位基於校園安全或政策特殊考量須辦理之計畫,並經專案簽奉部長核定者,不受50億元總額限制。,23,23,3.鑒於各單位對原(舊)有計畫之檢討,大多不夠 切實,因此普遍有只增不減情形。故各單 位於提報新興計畫時,應減列1項以上之原(舊) 有計畫,以及至少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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