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928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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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教程 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1,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1,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2,第三节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3,目录,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一、电子商务市场 电子商务市场是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虚拟场所。 电子商务市场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电子商务交易客体、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买受人。,3,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1)电子商务交易客体:指电子商务市场中被交易的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 (2)电子商务经营者:指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方,他们是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开展各类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

2、或者个体工商户,分为企业经营者和非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营交易网站、站内经营企业;非企业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3)电子商务买受人:指电子商务市场中商品或服务的买方,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消费者。,4,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二、电子商务交易客体 电子商务交易客体主要分两类:实物商品(服务) 、信息产品(服务) 。 (一)实物商品(服务) 实物商品(服务)是指摸得到的,非虚拟的商品。凡是可以转让或交易的商品(服务)均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不过,实物产品(服务)的网上交易还得依赖传统的手段完成配送或交付。 (二)信息产品(服务) 信息产品是以0或1构成

3、的二进制数字形式存在的无形商品。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产品常常通过服务的形式表现出来。,5,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三、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 (1)自行建立网站或者设置其他独立的交易系统,并以此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直接从事销售商品和提供经营服务的自营经营者。 (2)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机会、撮合交易或者其他信息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经营者。 (3)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内设立网店,从事交易或服务活动的站内经营者。 (4)其他提供支付、配送、认证、通关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者。,6,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1)电子商务经营

4、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公示相关证明。 (2)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和统计数据。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及有效联系方式。 (4)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可以出具电子发票或有关电子凭证。,7,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责任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1)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

5、规则。 (2)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3)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站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查,在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志。 (4)平台经营者应当监督站内经营者合法经营。,9,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 (1)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完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的支付全部在网上实现。银行或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进入到交易过程中,成为交易缔结和履行的重要参与者。 (2)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名者的真实性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机构。 (3)货物配送企业

6、。在网络实体货物的买卖中,货物配送仍然需要沿用过去的送货方式。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要求发达的、形成网状结构的物流配送系统,并且正逐步刺激和进一步培育我国物流配送产业。,10,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五)案例: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犯罪 非法经营罪,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11,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2014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3个

7、月,谭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3年年底,杭州某网络公司技术总监周某伙同谭某、王某,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得的西祠胡同网站多个版主账号及密码,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法院审理认为,互联网是公共论坛,需要保护网民合法的舆论自由,周某、谭某、王某有偿删帖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12,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四、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有多种,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设计。但总体上而言,根据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的地位或作用,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销售模式;另一种是间接(中介)销售模式。,1

8、3,(一)电子商务交易的直接模式,14,图3-1 电子商务交易的直接模式,(二)电子商务交易的中介模式,15,图3-2 电子商务交易的中介模式,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一、在线(虚拟)企业 在线企业可以是现实企业在网上的延伸,这类在线企业并不能完全独立于现实中的企业,它仅仅是现实企业经营手段的一种扩展,是现实企业在网上宣传和销售产品的窗口。 在线企业也可以是一个在物理世界中只有虚拟主机或服务器的企业。这类在线企业是通过网站或移动终端APP等上的页面展现自己的形象的。它没有物理形态的生产和经营设施,只有图片、文字和大量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这类企业也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需要

9、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备案手续公布自己主体信息及虚拟主机或服务器的位置。,16,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一)具有独立站点的在线企业 (二)具有独立主页的在线企业,17,图3-4 企业在天猫网站上设立的在线商店,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一)具有独立站点的在线企业 具有独立站点的在线企业是拥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包括虚拟主机),在工商或其他部门登记设立网站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主页的在线企业 具有独立主页的在线企业是在某个网站的交易平台上设立自己的主页面。在主页面上清楚地标明现实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经营范围、资信情况等,由主

10、页所载的内容构成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在网站经营者管理和协助下对外从事电子商务交易。,18,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二、在线企业的登记管理 根据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201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015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

11、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19,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三、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真实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应当是“虚拟”的或不存在的。现实中找到真实存在的依据。 (二)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只要获得营业执照,即可认定为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 (三)主体公示原则 要求在线企业必须在网上显示其真实主体。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虚拟网店的情形。,20,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四、网店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设立独立的网站设立在线企业

12、必须按照经营性网站的要求设立。 在他人的网络交易平台设立窗口或网店,设立人一般需要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签订设立协议。 第三方交易平台与设立网店的设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第三方交易平台既要为商家提供服务,也要管理整个虚拟市场,创立市场的品牌和形象。因此,商家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设立网店需要签订合作协议。,21,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五、案例: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认定 (一)案情 原告系某电大女生杨某,被告为某第三方交易平台。原告于2000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银杏减肥啫哩水”一瓶,后发现系假货。 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于2000年8月29日前往公证

13、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从事B2C业务的经营性网站)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22,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另查,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店标志;顾客在美好公司的网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通

14、过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23,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二)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直接将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唯一的被告诉诸法院,要求网站承担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发生的“退一赔一”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美好公司是合伙关系,美美网店是它们两家合伙的产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美好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类似于商厦中的专柜租赁。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店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可准用现实生活中柜台出租的法律关系。,24,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第四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

15、关系在消费者(原告)和网店设立企业之间成立,但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信息传递者、宣传者等角色,起着类似于现实中居间的作用,因此网站应当承担居间人信息不实的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网上当事人的三个基本原则,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只能在原告与网店设立人之间成立。,25,第三节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一、最小干预原则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是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的监管中,政府应始终贯彻“最小干预原则”,即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应当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在这一方面,美国政府的

16、做法值得借鉴。 美国政府认为,在围绕电子商务制定法律条文时,应采取非限制性、面向市场的做法,应当尽量减少政府参与和干涉,并消除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种不必要的限制,如增加繁琐手续或增加新的税收和资费。,26,第三节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二、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内涵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关于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资格确立、审核、确认、丧失的有关法律制度。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等非商事主体。而准入和退出机制适用的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商事主体,即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有虚拟性、身份不确定性、跨地域性和数量种类繁多的特点。电子商务法需要做的是对电子商务的特殊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制。 传统商务的一般规则,包括准入和退出的规则应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 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应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和特点。避免产生对电子商务创新的阻碍。,27,第三节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三、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及退出规则设计的预期目标 (一)促进电子商务在各行各业的应用 (二)建立诚信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三)维护充分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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